江委員永昌:(9 時 52 分)請教周部長。今天公務人員任用法要修法,我們先來回溯一下 17 年前
釋字第 298 號的意見書。有人說懲戒應該一元化,考績法中就有懲戒性質的懲處處分,尤其是
免職應該放到公務員懲戒法,但又為了維持長官指揮監督權於不墜,在合理範圍內如申誡、記
過等等可以讓指揮監督有效率。這點周部長同不同意?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志宏:這是不同意見書的看法,我們當然尊重。
江委員永昌:這是現在的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寫的。他在講核心範圍,公務人員其實也受憲法
保障,一般人民去訴訟也受憲法保障,所以他認為最嚴重的免職相當於懲戒的撤職,應該不是
長官直接以行政命令為之,而是要移送司法處理,核心範圍就是留下這一塊。你知道這是不同
意見,你的看法到底是怎麼樣?
周部長志宏:現行考績免職的處分也是可以救濟,也是最後由司法決定,至於懲戒法院也是司法權
的行使,大家希望針對公務員懲戒有特別規定,不然其實用一套是可以的。
江委員永昌:本來是這樣,如果你也贊同懲戒應該一元化,最嚴重的懲處免職和懲戒撤職應該拉到
懲戒一元化,那你何以在今天任用法中又要訂定確定之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再任用?這種寫法
和懲戒那邊是一樣的,走的路徑是一樣的,從剛才你的說明聽起來懲戒、懲處是二元的,情節
有沒有不同?情節如果不同也是這樣走,那不是很奇怪?情節相同的話你也可以兩邊走,那不
是一元化嗎?
周部長志宏:懲處的事由和懲戒的事由其實有很多是重複的,有些案件會走到懲戒,有些案件不會
走到懲戒,懲處就決定了。考績懲處的免職當然是比較嚴重,它的效果跟懲戒的撤職是一樣的
,但撤職那邊有規定一定期間不能再任,所以我們才會想原則上都具有同樣效果,在效果上能
一致。
江委員永昌:其實應該是在合理的核心範圍當中拉出一段差距,而不是照懲戒一樣規定在確定之後
,懲戒那邊是 1 到 5 年,你這邊是 1 年之後。
周部長志宏:我們挑最低的。
江委員永昌:你講的「確定」應該不是受到免職懲處命令的發生點,也不是送達當事人的起點。
周部長志宏:爭訟確定以後。
江委員永昌:在此之前有個過程叫做複審,當事人跟原處分機關提出複審,這樣就會有一種感覺,
如果你乖乖的接受這樣的處分、命令,一年後考上公職再去任其他公職的話,沒事。如果膽敢
跟長官、機關去爭訟,走過複審這一段再去走爭訟的這一段「確定」,其實你是把他的權利和
保障都剝奪了,你要的話就要拉開,不然就是直接移送懲戒,你讓他前面多跑複審這一段,你
知道免職的複審平均都跑多久的時間?移送懲戒之後,懲戒法院審判通常都走多久的時間?現
在是加重處罰,確定後還要再一年。
周部長志宏:訴訟的救濟時間當然相對會比較長,但這部分就看當事人認為他的訴訟救濟有沒有顯
無理由,如果顯無理由、沒有勝訴希望,他當然可以不再救濟,這是他的選擇。
江委員永昌:你認為他顯無理由,說不定他有他的難處,有的人可能有重大傷病,他要請假但長官
不准,沒准假就變成曠職,曠職一多可能就被行政懲處免職了。在你認為不應該由公務機關幫
他背負,可是他個人面臨這樣的難題時也是兩難。我們本來覺得就是移送懲戒,但行政懲處走
完複審再去訴訟,然後再確定一年,這就沒有道理,因為你的目標是不要讓他旋即再任,什麼
狀況可以不要旋即再任?其實他接到免職命令時就要停職了,請問,他在停職期間有沒有半薪
可以領?還有一個問題是半薪還是半俸?事實上是半俸,也就是只有四分之一的薪水而不是半
薪。
況且那是「得」,機關可以不給,如果機關不給,那麼他在停職期間完全沒有薪資可領,等
到確定還要再加一年,這樣等於是雙重處分。他在停職期間萬一去參加考試,考上別的公職,
結果在確定前一年去任職,那可能會是雙重處分,從原來的地方被免職,新任的地方也要再免
職,這樣是雙重處分,你要不要把這麼嚴重的情節交給懲戒去處理而不是以行政懲處來處理?
你這裡的起算點就拉回到收到處分命令開始一年,這樣不會造成旋即再任的情況發生。
周部長志宏:一年起算的時間當然可以再斟酌,但如果要將考績免職的部分全部移到懲戒法院……
江委員永昌:我沒有這樣說,你們可以把相關的懲戒條件寫出來,包括你們的停職期間也是很苛刻
,停職期間要不要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的相關限制?
周部長志宏:有關兼職的部分,我們是同意在停職期間可以從事其他謀生工作以維持生計。
江委員永昌:以前就有人在停職期間只領四分之一薪資,他家有高齡父母要撫養,他去做一個小手
機的裝飾,結果再被懲戒,這都有相關的公懲的判決。你回頭還要再考慮一點,停職期間「應
」給與半薪或應給與半俸,這樣確定之後一年以後才可以再任公職,聽起來好像有點保障、有
點道理,可是如果不是的話,「得」就是有給跟沒給都可以,所受懲罰的強度差別太大了。
周部長志宏:這點我們再來詳細檢討一下。
江委員永昌:你今天就送公務人員任用法進來修法了。
周部長志宏:這涉及消極資格,要不要定或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一年,我尊重大院的決定。
江委員永昌:這就是我質疑的地方,你把問題丟來立法院給我們擔責任。如果今天我們的詢答中,
你非常肯定而且提出道理……
周部長志宏:這個前提的確定就是一個基本政策,到底是否要讓被免職的公務員旋即再任公務員。
江委員永昌:基本上你應該先捍衛你們送進來的法條,而不是第一句話就說交給立法院決定。
周部長志宏:原則上這是經過考試院詳細討論,認為這樣的規定還算合理,本來就是有一定的期限
限制才不會讓人覺得免職是假的,這邊一免職,那邊就可以再任職。
江委員永昌:旋即再任其實可以從收到處分命令開始,這點等一下在逐條討論時再看你的態度。
你們在 8 月 18 日的函:公務員可將個人肖像一次性的授權,只要不要掛名代言人或代理相關
的商業活動就不會在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範圍,問題在你們並沒有限制可以委任自然人或法
人去簽經紀約,他在簽署經紀約時就說「我沒有要代言」、「我沒有要從事商業活動喔」,可
是經紀人去跟廠商簽約的時卻包含這些,我不敢說他一定是個人頭,且在利益上似乎也是歸屬
經紀人的,他並沒有獲得任何利益,請問這種情況是不是已經規避了你們所要掌握的範圍?
周部長志宏:這是一次性授權,不能概括委託授權。
江委員永昌:可是中間會透過經紀人啊!並非本人去簽署,你們怎麼查?
周部長志宏:就算他委託給經紀人,也是一次性授權。
江委員永昌:請問依你們的規定,一次性授權之前是否需要報准?事後要不要報備?如果都不需要
,此時公營事業可能會發生事前不知道、事後無法察覺的問題。再者,就算事業單位知道了,
可以不准嗎?可以駁回這個契約嗎?
周部長志宏:他任職的機關當然可以不同意啊!
江委員永昌:可是任職的機關不知道啊!因為一次性授權是免申請又免報備的啊!本席告訴你要如
何解決,以財政部所屬的臺銀、土銀來說,四職等以下算是純勞工,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的約
束,經濟部所屬油、水、糖、電四大國營企業則是五職等以下雇用人員或約僱人員也是純勞工
身分,但是中華郵政、港務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卻是副總經理以下都算純勞工身分,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是四職等以下是純勞工身分,你們要不要從這方面去解決?比如我們可以在國營事業
員工相關考試任用辦法中約定將國營事業球隊中的員工切割開來,這樣可以保障這些球隊中的
員工在運動生涯到達頂峰要回來任職時,可以正式員工身分回歸,不要卡在職等或其他任何限
制,這樣是不是比較妥當?
周部長志宏:考試院正在審查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兼職適用範圍是有規定的,純勞工本來就不適
用服務法,至於兼勞的部分,我們會適度放寬,由主管機關針對經營商業和兼職範圍自行規定
,不一定要完全直接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的規定,目前正朝向這個方向研議中。
江委員永昌:本席認為這不是解方,這樣還是讓這些運動員披掛著國營事業員工的身分,沒有辦法
符合社會大眾以及國家在國營事業中培養這些運動員的期待。
周部長志宏:只要國營事業同意這樣做就可以了。
江委員永昌:問題是要如何去促成啊!你們現在是要放寬公務兼勞工的身分還是有另外一套作法讓
他們有純勞工的身分?這兩個途徑是不一樣的。
周部長志宏:我們詢問過各國營事業,基本上他們不見得完全同意公兼勞的部分不適用,因為公兼
勞有其歷史發展,但是就個人態度而言,我覺得公兼勞比較偏向於勞,企業本身應該自行規範
其員工是否能夠在外兼職,這本來就是企業內部治理問題。
江委員永昌:你們現在是放著讓他們自己去制定相關規定,還是你們有一定的想法要納進去?你們
何時可以將有關國營事業公兼勞或純勞工的概念或是草案送出來?
周部長志宏:剛才有報告過,服務法全文修正應該會在年底前出爐,屆時會重新處理經營商業和兼
職的部分及適用範圍,並同時處理適用範圍和放寬限制的部分。
江委員永昌:其實就國營事業管理法進行協調會比較快。
周部長志宏:他們自己就可以在國營事業管理法中做調整。
江委員永昌:對啊!那樣是不是會比較快?也比較精準,可以直接規定到勞工的身分,將來再在契
約中保障他們能恢復正式員工身分。
周部長志宏:他們可以自行考量人事制度設計。
江委員永昌:本席覺得你們的事緩則圓只是蹲著在等而已,到時候再看銓敘部對這方面的想法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