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謝謝召集人、與會的各位。這麼多條文進來立法院,其中當然就是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的比例原則之間的衝突到底要怎麼解決?直到現在還看不到進入逐條討論,管它是誰的版本。現在不管是措施、期間、處所,如果大家有討論到,我們就應該在逐條當中去審慎審查;可是現在不是這樣,而是流於暫時安置及緊急監護。身為人民,我聽不懂,大家在協商當中的發言都相當造詣良厚。拘禁人身自由難道是治療的一個方法嗎?一定不是,可是暫時安置及緊急監護都會拘禁到人身自由。我知道剛剛大家講得非常詳細,但是一般民眾搞不清楚,同樣有拘禁人身自由,就牽涉到這個是矯正還是刑罰?要不要掛鉤到為什麼用暫時安置就可以,用緊急監護就不行?也不能在審判確定前去使用。那個名詞那麼重要嗎?以那個措施、那個感覺來看,是不是趕快來討論內容?這是用立法者代表人民的心聲來講的。
今天的題目是有關於從屏東挖眼案看社會安全網的破洞,我想講的第一個事情是,那個當事人、犯嫌楊姓男子其實在6月的時候就已經手持菜刀追砍一名婦人,但是問題來了,那個婦人應該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可能認為不是重傷,也不是非告訴乃論,就沒有進入偵查,這一段應該會在精神衛生法的階段,所以他變成去醫院治療。他去醫院治療之後,醫院認為他病況穩定,就讓他出院了,社會大眾會認為所謂穩定與精神鑑定是什麼?醫院評估他穩定,他就出來了,不是經過精神鑑定讓他可以出來。他在9月又犯案,所以前面是第一個漏洞,6月到9月這段期間到底是什麼?如果沒有進入司法偵查,檢察官也無權提起公訴,所以我先講這一段。
可是到9月的時候就不一樣了,挖眼屬於重傷、非告訴乃論罪了,檢察官就進入偵查了。可是如果我看新聞,我會讀到一段,就是屏東地檢署等到醫院評估這個人如果可以再出院的時候會通知檢方,然後會積極地向法院聲請羈押。我看到的是「羈押」,或許檢察官也會聲請羈押,也會聲請精神鑑定,我不知道,可是他是聲請羈押。我就想要了解一下,到底最後是雙軌都走,還是只走羈押?
不過看一看,檢察官與法院在精神鑑定的比例上是一比九。從偵查到審判期間,法官也許認為被告有罪責,法官要審判,最後說要做精神鑑定。如果以有精神鑑定的司法案件來看,有九成是法院法官提出,只有一成是檢察官。萬一檢察官聲請羈押不成,又沒對被告做精神鑑定,不管是暫時安置、還是緊急監護,這個漏洞會不會產生?我先不要再跳進去緊急監護和暫時安置。檢察官要用羈押,我也認為有它的正當性,也是該用羈押,很多原因我等一下會講,但是如果不同步精神鑑定,羈押不成的時候,針對這個漏洞後面是不是可以有什麼手段或是該怎麼辦?
我整理的不一定是對的,我也看了很多文章,如果有人有犯行,警察把犯人帶到檢察官面前,檢察官怎麼知道他有沒有精神疾病?檢察官還真的不知道。所以第一個在主動性上,我們不會主動,除非是屏東挖眼案,這個應該夠明顯了,其他的未必是。偵查中到底要不要重視精神鑑定?檢察官會認為我最重要的工作是當他有罪時要把他起訴,所以找出不法性證據是檢察官之首要。他雖然有不法,但如果他可以找出阻卻罪責的時候,照理來講,我剛剛聽到檢察系統一直在講無罪推定,用無罪推定來反駁司法院,無罪推定也要有一個無病推定,我剛剛也有聽到無病推定。到底檢察官要不要很積極去重視從偵查開始時的精神鑑定,要不要?
當然以後會發生他其實沒有精神病,他是詐病想脫責,或是他真的有精神疾病,我們羈押不成後面要進入到其他的程序,也就是社會防護對當事人強制治療。我希望檢察官不會因為把他送精神鑑定,讓社會各界以為這樣是在幫他脫責,不會啦!我認為社會不會這樣。我也不希望檢察官受到管考,因為偵查期限是8個月,法院審判是1年4個月,檢察官也不要被管考,所以不能送精神鑑定。如果是申請羈押的話,精神鑑定的時間還要從羈押裡面扣掉,這樣聽起來不太有道理。我不是在批判,我是在幫忙講話,檢察系統的經費也有限,每次鑑定都要一萬多元,我希望在這方面也可以給他們相關的經費,讓他們能夠好好去做。否則檢察官會認為幹麼做精神鑑定,我如果不起訴他,我就說沒有證據、沒有證人,我想不要造成外界誤解,可能不會這樣子!
他可能會覺得精神鑑定沒有緊急性,我們通常去查證的時候都認為要在當下趕快查證,才不會拖過太長時間,沒有辦法完全知道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態。可是他會認為如果你有精神疾病的話,不會在這一個月、兩個月,我之前沒有調查你,之後精神病就有很大的變化,這個講法好像也不太對。所以我支持在偵查過程當中也要重視精神鑑定來補足,鑑定時間不要距離受鑑定人的行為過久,而影響鑑定的可信度,也不要沒有做。這個人不管是暫時安置或緊急戒護,我沒有在這裡選擇立場,我都希望不要交保出去後發生了什麼危險。
另外補充兩點,被告在法院審理中有輔佐人,在偵查中精神疾病者應該由誰來協助?精神障礙被告在偵查審判中也有辯護的權利,你不能斷定他的心智缺陷是不是完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這個部分還是有賴檢察官就嫌疑人的精神狀況詳加調查。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