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壁如:謝謝主席!等一下可以分享一下臺北市政府的社會安全網,今天我比較想要講的,也是社會安全網的部分。
今天是從屏東的挖眼案來看社會安全網的公聽會,精神病的英文是psychosis,精神分裂症是schizophrenia,這個字眼是從希臘文來的,但是其實醫界非常認真地想要把它去污名化,因為一看到精神分裂症,大家就把他貼標籤。所以在2014年時,臺灣精神醫學會就有正名運動,所以現在psychosis我們把它翻譯成「思覺失調」schizophrenia則翻譯為「思覺失調症」,大概就是希望社會上不需要貼標籤或污名化,因為不只會對這一類病患形成很大的壓力,另一個受影響的是家屬,家屬在這樣的社區與社會裡,其實承受非常大、無限大的壓力。過去我在臺大醫院30年,看過非常多這樣的病況,不只是一個病患的問題,可能是一個家庭呈現的問題。對於這件事情,我覺得我們應該好好思考。
不過我今天想談的是民眾的觀點。剛才講過民眾的觀點,以我所見,以前精神病患在醫院比較常被問到的大概就是:「你有精神病,為什麼不吃藥呢?」,其實這類病患服藥的順從性非常差。第二個問題是,很多民眾或病患家屬會問我:「精神病患是不是就應該住院?為什麼不住院呢?」把他關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對家屬的壓力相對小,對社區的壓力也小。最後當然就是家屬的壓力與當地社區的壓力,這些病患被收治在專責病院住院之後,大家會再思考是否不應該讓他出院。以上大概就是一般民眾常問到的三個問題。在我聽來,這三個問題都是因為我們對於這種疾病的不了解而產生的恐懼。我也知道,衛福部的精神衛生法為什麼討論這麼久卻一直出不來,不管是在病患權利或人權,甚至應該說思覺失調症事實上是有分等級的,很多病人不會傷害人,但一般人看到他們仍會害怕,所以這個問題要從很多方面來看。
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之一是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監護期限以五年為限,我剛才坐在這裡非常久,因為想聽聽看大家的意見。我覺得重點不一定是五年期限,而是五年之後有沒有什麼樣的committee?也就是有沒有一個委員會來判斷他到底需不需要繼續監護?或者還是應該讓他回歸社會?這是一體兩面。
另外一個主題是社會安全網。臺北市的社區安全網是跨局處的,大概有民政局、社會局、衛生局,還有警察、消防、甚至法務,再來就是教育,因為有些患者年齡比較小,需要再教育,而且有些甚至可以由教育機構協助。所以,如何強化安全網這樣的關懷網絡大概會是我比較關心的。醫護人員大概都會用比較關懷的態度,包含關懷、理解。就診斷來講,這一類診斷雖然都稱為思覺失調症,但事實上仍有區分細項,包括傷人等狀況。事實上,患者大半是自傷,也就是自己傷害自己,所以我們會站在理解、關懷的角度看待這件事。
再來是強化精神治療的體系,在整個臺灣健保制度之下,我覺得這樣的體系其實非常完備,但是當然也會百密一疏,所以要就個案去討論。基本上,對於目前臺灣的精神治療體系,我也希望用現行方式將其去污名化,進而降低這類病人在社會上所形成的壓力。
大家都同意民眾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一件事,以保安處分期限延長來避免這類病患再度因為病情而出現攻擊行為也是一種選擇,但司法與醫療不應該讓民眾只有一種選擇,在破除迷思與不了解之後,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式?所以我會比較著墨在社區安全網,也就是透過跨部會的完整機制,讓這個網不漏接。也就是說,在民政系統或社區發現病患行為怪異時能夠通知其照護員或個管師。個管師也應該能整合多局處,譬如說研判病患是否需要就醫?或者說在病患出現一些行為時,是否需要通知警察系統或教育系統?這就是我今天想傳達給大家的概念。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