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11時34分)司法院和法務部都可以回答。在審判期間,也就是在還沒有判決確定前緊急監護是不是跟羈押一樣的狀況?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羈押是對一般的被告,至於監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偵查中的監護與第四條第二項的審判中監護都是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被告,是不一樣的。法務部也提出主張不要用這個名稱,改為「暫時安置」,但仍是一樣的,都需要經過簡易的鑑定,能讓他進入醫療機構治療,也讓法務部滿足社會安全需求。
江委員永昌:主管的是法務部還是衛福部?畢竟審判前還不知道有罪或無罪啊!
林秘書長輝煌:根據目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不管是判決確定前或判決確定後的保安處分執行,這種監護處分皆由檢察官執行。
江委員永昌:將來如果宣判之後有罪,而且有刑期,能不能折抵、免除部分刑期?
林秘書長輝煌:一樣,在我們的設計中有這樣的規定,可以免除刑期之全部或一部分。
江委員永昌:萬一將來被判無罪,或根本不是犯罪人,這時候怎麼辦?
林秘書長輝煌:就會走向刑事補償。
江委員永昌:法務部的意見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第一,司法院緊急監護基本上就是判決前監護處分的先行,所以是違反無罪推定的。我們的暫時安置則類似在沒辦法聲請羈押、也就是偵查中檢察官一開始就可以定性此人適用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將來非常可能獲判無罪,而且檢察官是在心證非常明確時,才會做這個動作,而且也要經過法官核定。基本上,檢察官用到暫時安置的可能性非常低,之所以有暫時安置這個必要性就是在殺警命案發生之後,檢察官起訴、法官准予羈押,審判長審判之後卻判無罪,除了准予100萬元交保,同時諭知無罪,在這種情況之下,社會譁然。但連審判長都認為被告不應該出去,所以故意裁定100萬元交保,讓他無法覓保,再以無法覓保形同羈押的方式將他羈押。暫時安置類型就是基於這種情況下的社會需求、需要,如果檢察官有很明確要定性為精神障礙這樣的心證,可以不起訴處分,就可以聲請暫時安置。否則,大部分檢察官都會向法院聲請羈押。所以,使用暫時安置的可能性只涉及鮮少幾起案件。
江委員永昌:好。
我接下來要進入下一個主題,並就教於司法院。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可以再讓我說明一下嗎?
江委員永昌:你要補充蔡次長的話嗎?
林秘書長輝煌:對。同樣是在裁判確定前把精神障礙被告送到醫院治療,以防護社會安全,因為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的監護處分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此違憲,改個名稱為暫時安置,但一樣是在判決確定前把人送到精神醫院治療,以防護社會安全,這樣就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不會違憲嗎?這是很奇怪的邏輯啦!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是司法院與法務部還要解決的爭議啊!
蔡次長碧仲:我向委員報告,我們……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只是要求實質內涵,不要爭執名稱。
主席:我們講很多遍了,我們尊重交保以後會有什麼問題好不好?現在是委員的質詢時間。
江委員永昌:主席,像他們這樣有爭議,不應該計入我的質詢時間。兩人都要主動答辯,但我今天又不是你們的裁判,而是要審查法案,麻煩把我的發言時間補給我。兩造還要繼續爭辯嗎?
林秘書長輝煌:這件事很單純,我們就是主張,精神障礙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就需要進醫院治療,可以防護社會安全,不管名稱是什麼!怎麼會換了名稱就不違憲,不換名稱就違憲?這很奇怪。
主席:請尊重委員的質詢時間,等一下還有時間給你們講,這個議題還要討論。請江委員繼續發言。
江委員永昌:我的發言時間要先還給我,我繼續問。
其實我對於法院組織法有意見。過去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各種法院下的各級法院如果發現裁判權歸屬不是該法院,就可以要求確認裁判權到底是歸屬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大法官會做統一的法令解釋。這種解釋很好,因為會侷限不同種法院與不同級法院都要有同樣法律見解,審判權將來會歸屬誰就很清楚。但現在有問題,第一,憲法訴訟法明年上路之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就結束,無從適用,過去在討論時就覺得曠日廢時,而且大法官資源很有限,這樣也不好,所以提出。從我剛才講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解決審判權歸屬本來也有優點,但被拿掉之後,現在的方法是靠終審法院。也就是說,如果普通法院自覺不屬其審判權,移交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如果也不知道是否屬於它的審判權,就會交給終審法院決定。問題來了,行政法院終審法院只能決定該案件審判權歸屬給誰,如果行政法院認定是普通法院,那就交給普通法院;如果行政法院認定是行政法院,就由行政法院審理。對於同一案件可以這麼做,但是對於同類型不同案件就沒有拘束力啊!這怎麼辦?假設有一樣的案件,比方說有人與台電打官司,那到底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行政法院終審法院可能認為該個案應交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其他與台電打官司者未必這樣認為啊!問題不只出在不同種類法院,還包括管轄權上沒有拘束力,怎麼解決?秘書長還是誰可以回答我?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可以讓本院民事廳周廳長回答嗎?
江委員永昌:可以。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周廳長說明。
周廳長玫芳:謝謝委員。委員提到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關於審判權有無之認定,我們目前先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訂定一項規則:如果普通法院對受行政法院移送來之訴訟自認沒有審判權,就會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請求最高法院就審判權作一指定,指定管轄法院。但是如果行政法院就這個問題已經做了裁定、而且確定,其實就這個問題,我們就受該裁定之拘束,民事法院、也就是普通法院不再處理,我們會受理並審判。
江委員永昌:但只是針對個案,同類型不同個案怎麼辦?
周廳長玫芳:同類型的不同個案如果……
江委員永昌:要是對於同類型的不同個案,終審法院又有不同見解?
周廳長玫芳:這時我們會提交大法庭,請大法庭做最後決定。但這是針對民事大法庭就民事先後裁判有法律見解歧異的狀況。
江委員永昌:民事大法庭的決定對於普通法院統統有拘束力,行政法院大法庭對於底下行政法院都有拘束力,但當民事大法庭與行政大法庭對於同類型不同案件的法律見解不一致時,誰拘束誰?還是不會發生?
周廳長玫芳:原則上應該不會發生。
江委員永昌:還是看誰先統一法律見解,也就是先者為贏?
周廳長玫芳:原則上,有爭議時會……
江委員永昌:我再講一次。剛才你們都點頭,代表普通法院大法庭只拘束普通法院,不拘束行政法院,但行政法院大法庭與普通法院大法庭做出之法律見解對於同類型不同案件無法互相拘束,那怎麼辦?以前對於大法官的裁定,是各種法院、各級法院統統受其拘束,但現在分立了啊!
周廳長玫芳:對於剛才委員提到的問題,現在有一個機制:行政法院如果先裁定確定,普通法院即受其拘束,個案處理上……
江委員永昌:那是個案耶!
周廳長玫芳:對,在個案處理上,針對類似案件,我們其實會做相同處理。
江委員永昌:我不知道。
秘書長,換你回答了,因為她就是不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啊!彼此不同大法庭對於彼此不同種類的法院怎麼拘束啦?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要這樣的話,必須選擇另一個聯合大法庭機制,但我們不採這樣的立法例,因為這種案件數不多,會發生這種情形的可能性也是少的。因此,我們才涉及成目前的草案,也就是就個案處理,逐漸累積出一定的原則。
江委員永昌:我相信你們其實也參酌了各國作法。法國是召開審判權衝突法庭,也就是都交給審判權衝突法庭,也有很多優點啊!包括裁定效力及於同類案件,不是單一案件喔!而是對於同類案件,他們可以密集開會、常常處理,也能接受各級法院聲請,解決權限爭議。這是法國制。德國制也有,共同大法庭不只單純針對審判權爭議,也包含審判權之間法律見解的統一,對於審判權爭議的處理不只針對某一審判權,而是會以審判權之間的法律見解挑戰其他審判權,然後裁決出效力。你剛才表示由於你們覺得案件少,所以不處理,讓我聽了覺得很矛盾,法國、德國的做法我已經講了啊!
林秘書長輝煌:這是一種制度選擇的問題。
江委員永昌:不,秘書長的制度選擇是基於你認為臺灣的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大法庭法律見解衝突之事件可能非常少,所以你們目前不針對這個部分,而且捨棄,可是原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其實就有機制可解決,只是明年就要失效了,因為有了憲法訴訟法。那這塊缺漏要怎麼補上?你說因為案件少不補,我聽不下去、無法接受啊!因為案件少,這個漏洞就不補?
林秘書長輝煌:實際上,審判權衝突只是單純就這件事處理,不會在後來出現某一個案沒有法官判決,一定會有!不是由普通法院法官判決,就是由行政法院法官判決,針對每一個案一定會有法官判決。
江委員永昌:我沒有說一定要採用哪種方式,我剛才提到大審法或法國、德國的例子,只是告訴你有這種機制。審判權其實屬於法院行政範疇,不是一定要拉到憲法等其他層次,但然明年開始會有這樣的問題,不能沒有機制可解決。也許你現在不能回答,但還有時間。
我現在從消極的審判權歸屬接下來談積極的審判權先判先贏問題。在現行制度下,同一法院如果受理,就不能重行起訴、重行審判吧?剛才談的是法院不想審判,因為自認沒有審判權,要丟給其他法院,現在要談的則是你們目前沒有檢索制度,也許對於同一案件、同樣的人、事、物、事實,可以設計一套電子檢索制度判斷某人是否在不同法院重複提訴等等。你們有嗎?沒有嘛!也許你會說我杞人憂天,但在現行制度下就很可能在不同法院發生喔!你們又表示基於尊重,在某一法院審理時,其他法院不能審理,但在該法院不知道還有其他法院也在審理、審判同一案件時,其實會繼續操作,將來誰先判決誰就贏。但先判決一定是對的嗎?先判決先贏會有一個問題,就是某法院或許很努力地調查、很努力地做各項工作,導致審判比較慢,反而其他法院審判搶先了,也會有這個問題產生啊!可以回答我嗎?
林秘書長輝煌:可以讓本院司法行政廳許廳長回答嗎?
江委員永昌:可以。我是說設定上有這個疑慮,你們若要說實務上沒這案例,也可以這樣回答看看,再看看有沒有查到這樣的案例,挑戰看看。
主席: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許廳長說明。
許廳長紋華:在一般實務操作上,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有相對兩造,我們通常可以發現該案在其他法院是否已審判過,因為當事人原則上都會提出。但我們也會就這個部分再去查查看有沒有前案發生這個問題。
江委員永昌:那你們怎麼做、如何發現同案有沒有在其他法院提出?你們怎麼做?是用詢問當事人除了在這邊告之外,有沒有到其他地方告這個方式?現在已是數位時代,你們怎麼做?
許廳長紋華:法院的法庭檢索系統其實都有各審判機關的判決,我們會做初步篩選。如果還不確定,也可以透過調卷方式確認。在民事訴訟中,雙方、兩造其實大部分也會提出相關資料讓我們查核,法官根據這些事證判斷是否為同一事件、是否經過判決確定或是否曾經起訴,再作相對處理。
江委員永昌:你講的是過程,那我就問你結論。結論是不會發生?還是發生之後先判者先贏?
許廳長紋華:會發生。
江委員永昌:會發生喔?
許廳長紋華:對,會發生
江委員永昌:那如何避免發生?
許廳長紋華:當事人起訴屬於起訴自由,是訴訟權利,可是我們如果發現有判決確定,可能有判例問題。
江委員永昌:後面的裁判會作廢嘛!
許廳長紋華:對,後面的裁判會跟著因應。
江委員永昌:所以我不想等到那種狀況發生,而是希望你們檢討,若能有增進作為就加以改善,我的意思是這樣。畢竟是電子時代,只要把檢索作好,或把任何可以準備的工作做好,就可以更好。
我今天所講的一是消極面,也就是法院主張不是自己的審判權或法律見解不統一時怎麼辦,另一面是積極面,也就是法院一旦搶來就先判,但事實上後判法院其實研究得很徹底。在不該有的兩個審判法院的審判中,原告與被告的利與不利完全反向,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我就是不希望發生這樣的事。
主席:由於快到12點了,本席先宣告會議時間,原則上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接下來由本席發言,請江永昌委員暫代主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