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從去年年初疫情發生到現在,對國人和全世界影響都非常大。我想時代力
量和立法院的同仁大家都很努力,在相關的配套,無論是法規面或執行面,大家都很努力的監
督,尤其是在野黨,這部分是有在做的,但是成效如何?誠如各位老師和學者表達的意見,我
想就是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在法規面的部分。
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對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如果涉及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該要遵守依
法行政。國家以公權力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行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或是由法律授權訂定法
規命令,而且法規依據要有具體明確的內容,內容也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疫情期間政府為了防疫,發布了許多措施和禁令,譬如限制出國、透過手機定位掌握人民行
蹤、取得或公布個人資料、限制人民居住和遷徙自由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雖然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以及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
條,授權相關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然而概括授權不一定能滿足法治國原則下的法
律保留原則。
即使從功能最適觀點來看,為了因應緊急事故的需要,應由行政機關決定採取何種應變措施
,以保護重要的基本權或重要公益。但是為了遵守法治國原則,也應比照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
情況,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這
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的明文規定。
剛剛有先進提到,關於教育部「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
停止出國(境)」的公告,教育部還將此公告定性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
一般處分外,並強調如有教職員工生未依公告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即逕行出
國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部的公告顯然已涉及限制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及財產權,雖然疫情中心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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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10 卷 第 75 期 委員會紀錄
要應變處置措施有特別條例第七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以及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相
關的法律依據,但授權的法律是採取概括授權,且使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欠缺明確性。一旦容
許這種授權用來限制人民權利,不僅人民難以預見政府限制其權利的範圍,也難以防禦國家公
權力的侵害。縱使有授權的依據,也不一定能符合法律的保留原則。更甚者若容許概括授權限
制人民權利,便更容易以防疫為由,毫無節制的限制人民自由,逐漸架空民主法治國家以法律
保障人民自由的憲政架構。
此外,除了若干以防疫為目的的政策和措施,過去幾個月以來,尤其我們知道像 3+11 的防疫
政策,還有相關決策的決定,是否有會議紀錄?是否有專家學者參與?是否落實資訊公開?尤
其是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
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然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第九條中有提到:
「機關有責任歸屬之情報通報、因應建議、下令、督導及電話,均應作成書面紀錄……」,就
是要有書面紀錄,而且還要填寫工作日誌,規定得很明確。
遺憾的是,上個禮拜我質詢陳時中部長的時候,他說沒有就是沒有,問一百次也沒有,並表
示很多會議都沒有會議紀錄。這實在是令人非常憤怒也非常驚訝,我們的指揮官竟然是這種水
準,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剛剛各位老師說我們要監督,其實在野黨的監督是真的非常困難
,難以實質有效的監督,在此也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指揮中心如此踐踏依法行政的原則令人遺憾,相關的資訊,包括國產疫苗的生產製造、會議
的報告、審查的報告及審查至今也都不願意公開。感謝召委今天舉辦這場公聽會,意義非常重
大,希望藉由檢討這些防疫禁令和措施法源依據,找出國家權力的界限,讓人民更清楚如何捍
衛自己的權利,讓我們國家更民主、更自由,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