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志偉:(12 時 28 分)主委,我有三個問題要請教,我們在 GFCI 的排名大幅下降,我們 3
月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中還排在第四十名,9 月 22 日最近的排名出爐,我們退步了 27 名,掉到
第六十七名,請問我們下滑的原因是什麼?該如何提升臺北在全球金融中心的城市競爭力?請
問這個排名是否只是參考,而不用太在乎?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覺得國際間對不同國家或城市的金融競爭力都有很多排名上的安排,其方法論
也不見得相同,臺灣在這幾個月裡也沒有什麼特別的狀況,反而是我們不斷在改革,所以對於
這種在短期之內就有大幅變動的排名,我的態度是,對我們肯定的,我們會繼續努力,對我們
有指教的,我們也會虛心改革。
邱委員志偉:你說要虛心改革,請問有沒有改革的方向和重點?畢竟相同的排名指數,半年就下降
了這麼多,一定事出有因,不是對你有偏見就是你在哪方面……
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對方約談的個人是不一樣的,而每個人對臺灣的認知也是不一樣的,所以我
對這件事的看法是,我們會持續地照著自己的努力去做,不必過度……
邱委員志偉:有肯定我們就繼續努力,如果退步了就虛心檢討。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邱委員志偉:有很多人在問,創新板和戰略新板的掛牌情況不是非常理想,甚至國發會所點名的獨
角獸也不在國內上市而是去國外,請問原因到底是出在哪裡?
黃主任委員天牧:個案部分應該要請兩個交易所說明自己努力的結果和原因,但我從媒體上看到的
,像國外就有同股不同權、本益比比較高,或是對投資人資格的限制……
邱委員志偉:是制度設計還是誘因不夠?還是……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已經放寬誘因,包括虧損的公司都可以上市了,但臺灣的股市相較於美國當
然還是有規模上的不同。
邱委員志偉:未來還有沒有更精進的作法?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跟委員報告,今天很多委員對此事都有很多指導,我覺得我們要正視這兩家
沒有留在臺灣的公司,儘快思考要怎麼進一步實踐國內對新創產業的承諾,並在上市的規定中
予以強化。
邱委員志偉:主委,我們前 8 個月的平均成交量將近 5,000 億元,成交量這麼大,是不是可以適度
地將這些資金導引到創新板或戰略新板?我認為金管會在設計上應該是有責任去規劃的。
黃主任委員天牧:跟委員報告,臺灣的股市是以散戶為主,因為是散戶,所以我們一方面要保護投
資人,一方面也要讓創新產業,這種風險高的產業能募集資金,其中有些地方是要權衡的。
邱委員志偉:另外要請教評議中心林董事長與主委的是,針對銀行的申訴案件是逐年攀升,請問爭
議的類型有哪些?嚴重的類型又是哪些?對於該如何減少爭議,我想是金管會要正視的問題。
理專出現的狀況為什麼還是層出不窮?有關這個部分,希望主委和林董事長能正視這些問題。
問題的確是出現了,我們要瞭解問題,也要解決問題,所以要拿出對策,讓爭議案件可以下降
,並能獲得一定程度的控制,請問這樣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邱委員志偉:最後請教投保中心張董事長,投保法開宗明義就規定,「為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之權益,並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所以主要目的就是在保障投資
人的權益對不對?當然,保障權益的方式有幾種,如果董事掏空公司或為了個人利益而成了不
適任的董事就一定要予以解任,這就是在保障投資人。然而 解任的案件也不能完全不分所犯下
的狀況,對惡意掏空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的董事加以解任,我們完全支持;但若是對方認真經
營,卻只因為仍然有其他的司法案件就以同一標準一律解任的話,主委或董事長對其合理性有
什麼看法?有沒有調整的空間?
主席:請投保中心張董事長說明。
張董事長心悌:投保中心其實是根據刑事偵查犯罪起訴之後才進行訴追,所以針對不適任的董事,
我們都會提起解任訴訟。
邱委員志偉:其犯罪行為若是造成掏空或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的話,當然就一定要解任,這是罪不
可赦;如果是其他的狀況,假設其樣態是董事有用心經營,且對公司的經營有正面的助益,請
問你們是否仍然以同一標準,認為只要有刑事起訴案件就要一律解任?如果是掏空的話,董事
當然死有餘辜,一定要解任;如果對方認真經營,只因為其他犯罪樣態就被起訴的話,你們是
不是就沒有任何理由都一律解任?當事人或該名被解任的董事對公司營運或經營如果有正面效
益的話,這樣的解任會不會令公司的營運或價值受到影響?這樣不就反而傷及了投資人的權益
?你們是否顧慮到這方面的衡平性?我想瞭解一下主委的看法。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方面在投保法上是有規定的,我請董事長報告。
張董事長心悌:我們瞭解委員的意思,基本上,投保中心會保護投資人,同時也會兼顧公司治理在
法制面的需求,所以如果董事曾經有不法行為,必須就自己曾經的不法行為,在法律上得到應
有的評價。
邱委員志偉:我這樣建議好了,你們在進行解任訴訟的時候,也要徵詢投資人的意見,如果完全就
法論法的話,我認為還是要看法、理、情,亦即法律規定如此,但情節狀況和犯罪的樣態仍有
所不同,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就以同一標準去處理的話,可能就有錯殺無辜的現象,因此我認為
你們在啟動解任訴訟時,就應回到保護投資人的初衷。如果該解任訴訟對投資人沒有保護,反
而造成更多衝擊和影響的話,你們就要去思考解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了。
黃主任委員天牧:有關委員今天提示的方向,我會要求投保中心和證期局去研究。
邱委員志偉:不要忘了立法的初衷,要保護投資人。如果董事經營得非常好,也營運得非常好,但
解任之後就讓公司的營運受到影響,令股價大幅跌落的話,這當然會令投資人受到直接的衝擊
和影響,所以你們要回到立法的初衷,在發動解任訴訟的時候,一定要視個案的犯罪情節去判
斷,要回到保護投資人權益的初衷。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謝謝委員。
邱委員志偉:以上建議,就給金管會和張董事長參考。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