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委員蕙禎:(9 時 54 分)主席、各位主管先進,大家早。每年碰到選舉,民政司就很忙,中選
會更忙,選完總是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現象會發生,曾經在過去幾個會期也提過有關落選頭遞補
的問題,老是會出一點狀況。我現在要講的是今年年初屏東的遞補問題,因為有人涉賄被判刑
,結果遞補的人本身又涉及賄選,這個形象不好,報紙也登得很大,結果遞補資格就引起爭議
,中選會研議後仍然決定由涉嫌賄選的人遞補,造成社會觀感不佳,這個案子讓大家傷透腦筋
。
有關選罷法落選頭遞補這個問題,立法意旨最主要是鼓勵檢舉賄選,我想請賴處長答復,檢
舉賄選主要也是為了公平選舉,還有一個是選舉經濟,我們就幾個原則來考量。每次有人被判
當選無效的時候,當然馬上就會有人遞補,但遞補的人又出現了賄選的情形,在這個時候我們
要不要考量一下對於遞補資格是不是要做比較嚴格的規定?雖然只是預備犯,並沒有實際涉賄
,但因為被檢舉了,是這樣子嗎?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按照現在的制度,以投票當一個時點,投票前有消極資格都可以按照選罷法去處理,
不論是撤銷資格或者是提出當選無效,但是投票後當選了,那就是依據地方制度法等去解職的
問題。現在當選無效的意思是,在當選的時候資格都已經查過了,資格查過了無效,就是那一
剎那的當選無效,所以遞補的時候也是那一剎那的資格是乾淨的,至於之後的不乾淨,那就應
該是要以地制法去處理。
湯委員蕙禎:地制法是嗎?
賴處長錦珖:對。因為不可能遞補了就馬上去查,究竟時點是在哪裡?所以是時點不確定。
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清源:報告委員,這確實是一個社會觀感非常不好的問題,所以現在內政部已經提出選罷法
修正案,這個修正案將來就會規定,如果有賄選,將來不能遞補,就是不會讓遞補的人也是賄
選的,基本上這已經納入這次的選罷法修正案,9 月 1 日在行政院已經討論通過,大概過一段時
間就會送到立法院來,如果三讀通過,將來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湯委員蕙禎: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為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賄選的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這個前面都沒問題,是後面這句話,因為前題是
要有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賄選情形,但後面的「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這是
刑法,因為只有刑事判決才會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問題。判決的時候,民事判決通常都比較
快,刑事判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前題一定要是賄選,但最近時常都是因為其他的案子、在
其他的任內,比如說:他以前當首長或鄉長時貪污,被判決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他有這種情形
卻可以遞補,這是很奇怪的現象。如果有非賄選案子也適用這個條款,那會讓人搞不清楚,尤
其是讀法律的人,為什麼這裡可以混淆?你們只用解釋函就決定不是賄選的也可以適用遞補的
規定,所以我認為中選會應該要做全盤的考量,法條應該要前後呼應,但現在卻不順暢,這樣
會有衝突的情形。不同法也互相有衝突,比如:地制法,地制法有辭職、去職或死亡的情形,
當缺額達到某一個程度時就要補選,一般來講貪污案件去職時要補選,但現在是選舉經濟,統
統都用遞補的,不曉得這部分中選會是不是有全盤的考量要修法了?
賴處長錦珖:這部分委員之前已經提過了。
湯委員蕙禎:對,那有沒有進行?
賴處長錦珖:目前法條內政部已經送交行政院了。
呂司長清源:報告委員,你講的這個情況我們瞭解,這個問題是因為他犯罪被褫奪公權而出缺,所
以後面的人就遞補,現在我們已經把這個遞補的條件限縮了,也就是他的犯罪必須要是賄選,
他因為賄選而導致他被褫奪公權出缺,這時才會遞補,如果是因為其他的犯罪基本上就沒有遞
補的問題,以上。
湯委員蕙禎:速度請快一點,因為下一次選舉馬上就要到了,以上。
呂司長清源:我們會儘快。
湯委員蕙禎: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