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10 時 39 分)謝謝主席。我要就教法務部,9 個月前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就公布了,
監察院高鳳仙監委於 109 年 7 月 29 日調查報告裡面也給你們建議,要設置司法專責醫院或者分
散收治、擴建獄所裡面的醫院,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也說相關編列的預算在法務部、高檢署
,結果你們到現在唯一的作為就是去修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的作業要點,在裡面
增加所謂的要去找醫院簽約。結果你們今天來報告,理由又是部立醫院、甚至其他的醫院都不
願意簽約,你找的解答根本沒有答案啊!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目前雖然還看不出很顯著的成果,但是我們各種方向都在努力,跟衛福部一起合作,
因為涉及到醫療院所是衛福部主管,但是法務部也是責無旁貸,我們一直很努力,而且在行政
院政務委員的指導、帶領之下,有在努力。
江委員永昌:其實你們今天在現場已經沒有辦法承諾你在多少的期限之內可以簽約到多少醫院,或
者擴建或專責醫院,承諾不到啦!如果能夠承諾得到,今天報告書就會寫,但是我今天要在這
裡提醒,千萬不要誤解了大法官釋憲,你只有偏向處置的場所。請教衛福部,性侵害犯罪人刑
後治療,這個治療的鑑定,是把他鑑定為精神病患嗎?跟精神病患不一樣嘛!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不一樣,有可能他有精神疾病。
江委員永昌:就像有人竊盜,他可能就是很想再去偷東西,此與他是不是精神病患,而應該接受相
關的措施是不一樣的。所以大法官釋憲裡面有講這有明顯區隔,不只是場所,你的警衛措施呢
?你的管理人呢?你的人身自由、個人隱私、自由通訊、會客這些是完全不一樣的,他不是還
在受刑。如果是不一樣的話,你們衛福部寫出來的這些有關於設置標準表,這是適用誰的?是
性侵害犯罪刑後治療的設置標準嗎?不只是處所喔!我再提醒一點,大法官講的不只是處所,
所以如果不是在監獄裡面附設的醫院,就算你是跟外面簽約的醫院,結果警衛措施等等都是一
樣的,那跟大法官講的就不一樣了,你理解本席的意思嗎?你們恐怕還沒想到這一點。但是現
在外界會擔心啊!我幫社會大眾講一下,為什麼大家會對於在獄所裡面相同的警衛措施有疑慮
,可是大法官沒有去想到這一點,因為他怕他再加害其他人嘛!就是怕這樣啊!很多的保安處
分也是怕他再加害其他人嘛!所以會去設計這樣的制度。這要怎麼解決?講第三次,不只是處
所,對於 3 年內要完成,法務部怎麼講?
蔡部長清祥:不是只有解決處所的問題,包括它的內涵,醫療的部分,那是專業的醫療單位來提供
,但是安全的問題,我們法務部責無旁貸。
江委員永昌:如果基於安全考量而造成他自己有還是在受刑的感覺,就跟大法官講的不一樣,大法
官沒有想到這麼多啦!
蔡部長清祥:不會啦!如果場所不同的話,安全的戒護也會不一樣。
江委員永昌:所以安全戒護要降低的話,社會大眾又有疑慮啊!
蔡部長清祥:不會啦!
江委員永昌:又不會!如果這麼簡單,你到現在還簽不到半個醫院,就是困難嘛!它有衝突的地方
,你們沒有去仔細想清楚。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提供意見,我們會想清楚,想辦法把它想清楚。
江委員永昌:矛盾、衝突大法官可能沒想到,法理上,受刑和受刑後的治療一定要有區隔,這個區
隔還包括措施,不只是場所,可是社會大眾會擔心他會不會再去加害別人,以致於所有的醫院
都不肯來協助,剛剛從監察院講到行政院政務委員,以及大法官釋憲,拖到現在的困難點就是
在這裡嘛!不容易啊!釋字第 799 號出來了,已經刑滿,現在在刑後治療的人,他如果認為大
法官釋憲出來了,但沒有被明顯區隔而有意見的話,那怎麼辦?司法院秘書長的法律高見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關心,大法官的意思確實是這樣,刑後強制治療是治療,所以應該跟刑罰
要有明顯區隔。
江委員永昌:我現在的意思是已經在刑後治療的人知道釋字第 799 號出來都 9 個月了,但他覺得沒
有受到明顯區隔,他現在提出要求了,你們怎麼做?我再追加問題,明天才刑後期滿,要被你
們宣告刑後強制治療,他說釋字出來了,都要明顯區隔,你怎麼可以宣告他去沒有明顯區隔的
場所和措施去接受強制治療?他這樣提出時,你們怎麼辦?
蔡部長清祥:至於場所的問題,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決,但是是有區隔的,包括他的處遇、可以
接見的次數以及跟家屬面對面懇親,這都跟一般的受刑人不一樣,雖然場所是在……
江委員永昌:如果法務部今天的回答是即使在監獄附設醫院或專責醫院,他的處遇措施都能夠達到
明顯的區隔,大法官幹嘛還要打臉你?
蔡部長清祥:他主要是說場所。
江委員永昌:如果你可以用這樣去回答大法官釋憲的要求,你就不用去找簽約醫院、還要另找場所
啊!
蔡部長清祥:這是場所必須的要件。
江委員永昌:因為受刑人覺得他還是在這裡啊!你理解我的意思嗎?他主觀感受到他還在受刑啊!
社會大眾會覺得就是要限制他的自由,不然怕他還會再加害別人啊!今天就在法律問題上出現
癥結了啊!我想秘書長應該理解吧!釋字出來了,現在受刑人,明天、後天、明年才期滿準備
接受強制治療的人,他就會跟你要求,沒有明顯區隔就不要。
蔡部長清祥:到目前為止沒有發生這樣的情形。
江委員永昌:今天講了之後說不定就會有啊!
蔡部長清祥:有的話,我們會坦然來面對、解決。
江委員永昌:我想法律界有很多人會去想這些因果和層次的關係。
蔡部長清祥:我們著重在治療,著重在醫療資源的提供、協助他。
江委員永昌:如果談到治療、醫療的措施,我剛才就問過衛福部次長,也跟你講得很清楚,他不是
被當作精神病患,他有另外的鑑定,對吧!所以其措施也跟精神病患的療養收治不太一樣,對
吧?
李次長麗芬:是,有可能有一些有精神病,可是有些不是,我們目前的刑後強制治療確實會跟監所
不一樣在於我們給了很多的治療相關服務,包括精神科醫師和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等等,我們
透過醫療、諮商等等,希望他的認知、自我控制能力能夠加強。
江委員永昌:假如不是直接對生理、身體上的、或者心理諮詢,或者給予藥物,需要管制、限制行
動自由嗎?警衛措施會一樣嗎?你很難回答啦!我更難啟齒啦!因為社會大眾會認為在這裡有
非常大的落差,如果那個措施要真的很明顯區隔的話,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問,一個有精
神病患症狀的人,很抱歉,我實在不願意這樣講,自己聽了心裡也很難過,他除了心理諮商,
你剛剛講的那些主管單位管理的人應該是醫療機構、醫療體系、醫療專業,而不是法律這邊的
問題時,他應該被圈禁在那裡嗎?可是他不圈禁在那裡,又怕他會加害其他人,剛剛前面有委
員問,很可能有一個情況會發生,萬一你鑑定完之後不用刑後治療的人出來再犯的機率跟你鑑
定後強制治療的人出來再犯的機率一樣呢?你要不要統計看看,你們沒準備啦,有準備嗎?要
說明一下嗎?需要我再把題目講一次嗎?鑑定後不用刑後強制治療的人出來性侵害再犯的比率
跟鑑定需要強制治療的人出來再犯的比率。
李次長麗芬:我這邊的統計數字是 5 倍,我們做的統計數字……
江委員永昌:但是坦白講,你後面還有專家在,他也會說其實這個數據不能夠代表什麼事情,但是
如果真要問的話,還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解答起。今天召委排了這個題目,但是我認為你們都沒
有準備好,甚至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任何成效,相關法令對應的問題以及該有的措施都沒有,
全部的報告都是陳述意見的部分以後要再修法納入,然後就是處置場所,就只有專心在這裡而
已。陳述意見的部分也要小心一件事,如果你是宣告他要繼續強制,而他又不願意,他要陳述
意見。如果是宣告不用強制治療,如果他要呢?他覺得自己應該治療,像有的人要戒毒,你跟
他說不用再來戒除了,但是他覺得自己想要再繼續參加戒除毒癮者,會有相同的狀況,麻煩大
家思考一下,好不好!認真看待這個議題,好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