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員碧玲:(16 時 4 分)主席、各位同仁。我首先必須說明,今天的修法並沒有改變正常的都
更程序,完全只是針對海砂屋、耐震度不足而且已經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針對這類建築
的都更案,為了確保安全的公共利益,採用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的程序,在完整而多層的協調之
後,簡化一段小小的程序。
1999 年,臺北市的東星大樓,87 人罹難;2016 年,臺南維冠大樓,115 人罹難;2017 年,花
蓮的雲門翠堤大樓,14 人罹難,這些都是中高層住宅因為耐震度不足,遇到地震倒塌所造成的
傷亡悲劇。今天的修法,就是課以政府責任來避免這種悲劇。已經是海砂屋、已經是耐震係數
不足,而且已經再度判定是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政府必須要代行拆除的時候,我們與時
代力量的版本只有一次公調程序的差異,換句話說,包括居住權、兩公約的權益,在冗長、一
而再地、多次的都更協調討論過程當中已經都被確保。這一次的修法通過之後,能夠沒有被誤
解、沒有被污名化,我們感謝各黨,我們感到欣慰。另外,1999 年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已經興建
的中高層建築物,這些建築物是我們推動都更主要的對象,但是相對的完全沒有誘因,所以我
們才會修第六十五條。
以上的修法,感謝各黨予以支持,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