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2 時 25 分)主委好。我想你身為中選會的主委,所以你對於任何的選舉事務以及
公投的舉辦,你一定都是會依法律的規定來做舉辦,這個不會有任何偏頗,沒有錯吧?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本來就是我們應該的立場。
蔡委員易餘:這是本來就應該有的立場。所以我覺得今天召委排這個議題很好,可以就選罷法的一
些相關規定在這個場合來做一個法條的討論。首先,我們來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是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至六十日為之,該期間有其他
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所以這個條文清楚規定罷免案的投票,如果期間有其他選舉的

時候,就要同時投票,這沒有錯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蔡委員易餘:所以罷免有可能會跟選舉同一天,這是沒問題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蔡委員易餘:接下來就是對於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講得很清楚,不管是全國性或地方性的公投
,它就是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所以公投的性質、本質上就
是創制跟複決,沒有錯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蔡委員易餘:不管是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這都是憲法賦予大家的一個權利,所以很清楚可以
看到說,選舉跟罷免跟創制跟複決,他們 4 個權力是分別不一樣,也規定在不同法律的一個權
力,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而且對象不同,因為一個是對人,一個是對事。
蔡委員易餘:可是至少它是 4 種制度,沒有錯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蔡委員易餘: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 4 個制度,是憲法所明定的,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既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是罷免的投票跟選舉的投票應同時舉行投票,但是中間排除了創制
跟複決,所以所謂的公投就不會跟罷免或者是跟選舉落在同一天,也不會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以我的理解,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是就罷免跟對人的選舉所做的規範,不能夠把這
邊所謂其他的選舉包括公民投票納在裡面,因此不能夠根據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說,如果
罷免案提出來了,在這個期間裡面剛好有公投的話,就根據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他們必須要合併
,這個我認為是不符合這一條法律規定的精神。
蔡委員易餘:這個法律規定並不是那個態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蔡委員易餘:所以這個態樣是完全不同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的重點在不能夠根據這個規定要求中選會一定要一起辦,並不是這樣。
蔡委員易餘:好,你的立場我清楚了。我再回到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現在公投法是規定 8 月的第 4
個禮拜六,每兩年舉行一次。當時的立法理由事實上也講得很清楚,就是我們是考量到選舉是
兩年一次,為了使公民投票可以有理性討論的空間,所以就規定公民投票兩年舉行一次,以錯
開選舉年,所以公民投票法的立法理由就講得很清楚,為了讓公民投票中所有的議題有理性討
論的空間,所以應該要錯開選舉、錯開罷免,這個在立法理由也是這樣的精神,沒有錯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講說看立法理由不能只是看選罷法的立法理由,要同時看公投法的立法理
由,這樣才能夠平衡。
蔡委員易餘:好,那我們再看過去一個比較經典的例子,2018 年的時候,公投跟大選是綁在一起
的,我們知道公投綁大選最大的一個障礙,也是我們這次修憲大家一直在講的,我們現在公民
投票的投票權,是滿 20 歲才有投票權,但是在公民投票法,我們是規定年滿 18 歲就可以行使

公投的權利,所以 2018 年公投跟大選在同一天的時候,18 歲到 19 歲的人他們是可以領公投的
選票,但是他們不能行使選舉的選票,使得整個選務工作變得非常雜亂,而且也造成整個開票
所大排長龍排到外面去,甚至最嚴重的就是已經開始開票了,在那邊投票的還沒投完,我想主
委應該也都知道這一段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講起來很丟臉,也是一個慘痛的教訓。
蔡委員易餘:所以這是一個問題,人的問題就有 18 歲跟 20 歲的不一樣。然後第二個,我們再來看
選罷法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得很清楚,在投票日當天不能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的活動,
所以在投票日,臉書不能發文,也不能幫別人助選,甚至去投票的時候,衣服也不能穿候選人
的號碼,不然都算技術性犯規,這些都是中選會在盯的。不過在公民投票法裡面就沒有這樣的
規定,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是 30 公尺內不能喧嚷、不能干擾、不能勸誘他人投票或不
投票,看起來這個規定的強度是遠遠低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十六條,所以他們很多宣傳的力
道跟當天可以行使的作為強度也都不同,所以我現在講我的結論,我完全反對這一次的公投跟
任何可能成立的罷免活動綁在同一天,讓整個公投失去理性討論的空間,這樣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充分的考量各方的意見,最後提到委員會來做決定。
蔡委員易餘:好,我覺得主委你還是重法律面,然後從過去實務面做一個合理的判斷,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
蔡委員易餘: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