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2 時 28 分)謝謝主席,首先請教法務部蔡部長。今天有關整部刑法典,為因應大
法官釋字第 775 號及第 796 號解釋,普遍認為累犯的刑責一律要加重,或是有累犯的狀況就要撤
銷假釋,因為會涉及違憲,因此提出對應的條文,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及第七十九條就有撤銷假釋的規定。
法務部的意見與大家普遍認為,累犯如果涉及輕罪者,也就是六個月以下的,就有得易科罰
金、得易服勞役等情況,例外的狀況可以不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得」加重之意,對
於輕罪者,可以避免法重情輕的狀況,請問法務部對此是不是沒有意見?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是。
蔡委員易餘:對於這樣的修法,相信稍後應該就會處理了。
上一個會期事實上有講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現在想要針對網路賭博增設第二項,在國內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情況就視為第一項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因此我想請問法務部,這個修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透過司法警察給我們的反映,認為現在社會上的賭博普遍是透過網際網路……
蔡委員易餘:屬於新形態。
蔡部長清祥:他們認為這在偵辦上有困難,希望能訂定得更明確一點,對此我們也尊重在第一線執

法單位的建議,盡量把現代社會現象中無法處罰或難以蒐證的狀況明確化、明文化。
蔡委員易餘:可是我的立場也沒有變,事實上我在上個會期就講過了,之所以要處罰賭博罪,是因
為我們認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本身就帶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要處罰這樣
的行為。但以這次修法的條文來說,這樣就會處罰到只是在家上網在網路上賭博的人,他們雖然
只是在上網的時候簽賭,但就是要被處罰。
在面對新的型態時,就算這件事情應該要被課予刑責,但我們要處罰的對象究竟是誰?是在
家裡上網簽賭的人嗎?對方只是在家裡賭博,也許是上了國際賭博網站,難道他只是自己去賭就
要被抓嗎?而且他被抓之後,還會去看他在網路上的歷史軌跡,所以這個歷史軌跡還會無限地往
前延伸,讓人知道他可能在今年度都有下注,所以不法的犯罪所得或是不法金額的概念就會被膨
脹,因此若是修了這一條就會出現這樣的效果。
所以我具體的建議是,要處罰網路賭博沒錯,我也同意,但卻必須限縮在招攬或是引誘等方
面。也就是說,在網路上找人來賭博、引誘你來,先不管有沒有抽成或賺水錢,只要是叫人來賭
,就可以被處罰。處罰找人賭博的人,社會不會有意見,但現在要處罰的是自己在家簽賭的人,
他們賭的客體可能是在現在常出現的遊戲,諸如網路大富翁、網路賭城,他們可能只是去玩而已
。賭對每個人來說就有點像是天性,只是在網路上玩這些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網站為什麼就要被
抓、被判刑?
部長瞭解我的意思嗎?我同意你們這樣修,但是你們必須限縮在找人來賭的人,這種人可以
分成兩個層次,其一是對方有沒有藉此營利,如果有的話應該就會進入第二百六十八條;如果沒
有營利只是純粹招攬的話,依照這一條的規定他就會被處罰。但是你們修的這一條卻會變成,只
要賭客是在家的宅男一時興起上個網,到網際網路上賭一下就要被處罰。外國的博弈網站很多是
合法的,如果去國外合法的博弈網站簽賭,這樣也會成為你們修法處罰的對象,一樣會被處罰。
所以部長懂我的意思了嗎?我在稍後的修法過程中,都會堅持這個立場。
主席:蔡委員,我都聽懂了,稍後修法的時候再麻煩您過來好嗎?
蔡委員易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