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以信:(9 時 18 分)大家早!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人提案修改會計法,目的只有一個,就
是要讓貪污除罪化,要讓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除罪化,這種為了陳水扁一個人修法除
罪,為了一個貪污犯修法開脫,在立法院是前所未有的事情,這次如果讓民進黨修法成功,不
僅會在中華民國立法史上留下重大污點,更會讓臺灣的民主法治成為國際上的笑話,而蔡英文

總統身為民進黨主席,竟然放任民進黨團恣意胡為,將貪污除罪,蔡總統不可以躲在幕後,必
須親自站出來面對,為貪污除罪向全體國人解釋與道歉。
民進黨今天一再堅稱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相同,但事實上兩者完全不同,依據中央政府各機
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機要費與特別費的定義根本不一樣,機要費的定義是,凡各
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而特別費的定義是,凡各機關、學校之首
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乍聽起來好像很像,但仔細分
析就完全不一樣,因為機要費是給各機關的費用,而特別費是給各人員的費用,機關的費用和
人員的費用怎麼可能相同呢?
今天民進黨為了幫陳水扁的貪污除罪,竟然睜眼說瞎話,硬是把機關費用說成是人員費用,
請問民進黨跟蔡總統,你們眼裡到底還有沒有法律呢?尤其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不僅定義
不同,經費數額更是不能相比,國務機要費因為是機關費用,所以預算編列很高,每年最低三
千多萬元,最高可以高達五、六千萬元;但首長特別費是人員費用,預算編列很低,最低每年
只有 5,000 元,最高也才三十幾萬元。換言之,機要費與特別費的預算相差上百倍、甚至上千倍
,民進黨今天憑什麼說機要費等於特別費呢?幾千萬元的機要費為什麼可以免除財務責任呢?
因此在財委會審查的時候,總統府跟行政院都不敢表示立場,因為他們不能表示贊成,卻又不
敢表示反對。換言之,今天民進黨團罔顧社會反對,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強渡關山,還違反程
序正義直接送出委員會,這種作法證明民進黨已經是「民主退步黨」,而蔡英文總統為貪污除
罪就是貪污犯的幫助犯,就是臺灣民主法治的罪人,就是中華民國憲政與法律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