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1 時 56 分)謝謝主席,我請警政署陳署長上臺備詢。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委員早。
邱委員顯智:署長,針對中壢分局員警臨檢民眾的事情,其實這件事大家、社會都非常關注,主要
的原因非常清楚,從大法官釋字 535 號解釋以來,大家就認為臨檢的問題涉及到人民自由權的
部分,行動自由也好,隱私權也好,甚至他的人性尊嚴,所以就這個部分之後就制定了所謂的
警職法,其實也有一連串的規範。在警職法上面其實有一個非常基本的、非常重要的原則,相
信主席也非常清楚,就是不可以大炮擊麻雀。基本上警察是行使國家公權力,擁有武器,當他
面對人民的時候,必須非常注意最小的侵害性、比例原則及必要性等等的規定。事實上,除了
警職法上面的規定外,我們看到警政署也有針對臨檢制定一個相當詳細的作業程序,例如說執
行攔檢時身分查證的作業程序,取締一般交通違規的作業程序,我要問的是,請署長看一下,
這一些 SOP 到底足不足夠?署長,你覺得呢?以這個案件來講。
陳署長家欽:當然對於員警的執勤來說,我們這個 SOP 是夠的,但是個人的教育、法律的認知,
這個還要再加強啦。
邱委員顯智:這些規定,像執行路檢攔查、身分查證的作業程序,我看了之後發現,這些都是針對
基層員警要怎麼樣執行的規定。現在問題來了,第一個問題要請教署長的是,依照中壢分局的
說明,這一次是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也就是會涉及到他去指定這個場所的問題,
署長,我的問題來了,他到底有沒有指定?
陳署長家欽:有。
邱委員顯智:有指定?
陳署長家欽:我在報告裡面有提到中壢分局有特別報警察局,那個地方就是一個治安熱點,因為那
裡常常發生刑案。
邱委員顯智:下一個問題,我剛才提到的那些 SOP 都是針對員警的,我現在要問的是,針對這些
公共場所、路段的管制帶,當主管機關要去指定的時候,署內有沒有相關的指引或教案可以援
引?你瞭解我的意思嗎?針對分局長的部分。
陳署長家欽:以前要訂這個 SOP 的時候都是找基層的人來討論,大家一齊開會訂定的。
邱委員顯智:署長,你不瞭解我的意思,現在這個 SOP 是針對員警要去執行時的規定,但我的問
題是,針對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的部分,就像這一次一樣,你說主管機關分局長以上可
以去指定場所,接下來你們才會去做場所的臨檢,對不對?
陳署長家欽:對。
邱委員顯智:針對分局長的部分,有沒有去制定一個指引或教案?哪些地方可以去做指定?比如說
你說治安熱點,但你不可以說全臺灣都是治安熱點,署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陳署長家欽:我瞭解,現在大概就是由分局長依照他自己對轄區內的狀況,根據發生犯罪的數據,
或是酒駕交通肇事的地點,或會引起滋事的地點,他們自己去訂定的。
邱委員顯智:所以說你這樣不行嘛,應該是署內!你們這個 SOP 我看了也覺得非常好,但是你應
該針對分局長,就是第六款的部分你可以通令全臺灣一百多個分局,然後分局長就按照警政署
這個 SOP 去做指定,這樣將來是不是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陳署長家欽:好,這個我們來製作。
邱委員顯智:第二個問題是針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的部分,因為臨檢後要是人家覺得你們
這樣不合理,譬如他吃早餐、根本沒有什麼犯罪嫌疑性,或者就只是走在路上,結果你們就突
然衝出來臨檢,所以人家可以表示異議嘛!
陳署長家欽:這是救濟措施啊!
邱委員顯智:對!這個大法官有講,但我要問的是,署內有沒有針對這些異議去做系統性的追蹤和
管考?因為這牽涉到一個問題,假設你管考的結果顯示,某種類型的異議次數和後來被法院駁
回次數都非常多,這時你們就可以反過來要求員警必須嚴格注意這個問題。
陳署長家欽:是的。
邱委員顯智:所以我是覺得,針對第二十九條的異議……
陳署長家欽:這個有必要!
邱委員顯智:應該有必要嘛!你們可以統計某種異議的次數及其後來成立與否的比例。
陳署長家欽:這樣我們也能瞭解員警在執法上有什麼問題。
邱委員顯智:對,看看到底哪種狀況最容易發生警民衝突,甚至後來人家異議成立,這些可以去把
它統計出來。
陳署長家欽:謝謝委員給我們這樣的指教,非常謝謝。
邱委員顯智:所以這個可以做嘛?
陳署長家欽:可以。
邱委員顯智:應該是可行的嘛?
陳署長家欽:可行、可行。
邱委員顯智:第三個問題是,發生警民衝突,人家要提出異議的時候,員警都跟人家說:「我沒帶
異議單,請等我的同仁過來。」等到他的同仁過來又是一大堆,人家只有一個人,處在被你們
拘束的狀況下,像這次這位老師被拘束長達 9 小時,人家當然會覺得說:哇,你怎麼可以用這
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拘束我!其實執勤的時候就應該帶著異議單,可是你們的 SOP 沒有這
個部分。
陳署長家欽:這是應該要帶的。
邱委員顯智:這是最起碼的嘛!
有關妨害公務或公然侮辱的部分,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中的行為人也被判妨害公務和侮辱公務
員。所以現在的問題就是,你們應該去統計最近 5 年內警察到底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其中
又有多少件是因為盤查而起的。這次中壢分局的事情是盤查已經發生糾紛了,在大家認為有疑
義的時候,假設你們又把人家移送,當然問題會更嚴重啊!大家做事難免都會出錯嘛,假設我
們認為自己有做錯的地方,就向人民道歉,取得對方諒解後進行和解,這也是一個做法嘛,而
不是倒過來,在衝突過後還把他移送。所以我想請教署長,是不是能夠給本委員會一份資料,
說明最近 5 年內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其中有多少是因盤查而起?又有多少移送案件後來無
罪及不起訴?我覺得這有個好處,就是警政署統計之後也可以反過來要求員警,比如說我以前
也擔任過你們的教官,教授基層員警法治知識,當你們在訓練員警的時候,如果第一線的資料
越充分,就可以反過來要求員警必須注意這種事情,甚至當這種事情發生的時候,怎麼處理就
可以緩和警民對立。
主席:邱委員,你的發言時間……
陳署長家欽:委員這個建議非常好。這部分過去我們是有統計,可是後來沒有再去追蹤,我們可以
再去檢討。委員提醒的我們都接受,這個我們會來做。
主席:署長,邱委員所提的你要照單全收,這也是本席一開始的時候說的,警政署法制室必須針對
這些有爭議的案例……
邱委員顯智:我最後其實是要說,臺灣人民對警察的信賴度一直在提高,所以不要辜負人民對警察
的高度信任。警察工作很辛苦,人民也很信任,看看怎麼做會比較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