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明文:(11時5分)主席,我要請教副主委和林務局的局長。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早。
陳委員明文:局長,為了山區居民的居住正義,我多次在立法院總質詢或委員會的質詢中,一直為山區林地墾居的居民發聲,對他們所面臨的一些困境,你也都非常清楚,我們也多次跟林務局溝通,希望能夠為山區居民的生存權和生活權來找一條解決之道,這一點局長應該都很清楚。我也要在這裡向局長表示感謝和肯定,你上任以來,做事的態度算是積極的,像我們山區的一些問題,你都是用開放的心態在面對,比如說,工寮的放寬是陳年老案,你上任以後,我就積極跟你談,起碼工寮可以保留35坪,這一點也是一個很大的突破。還有附屬用地的保留,我跟你說了以後,現在可以保留曬穀場沒有拆,可以保留到180坪,這些我都要在此提出來。還有共同租約,你可以處理到分別處理,對山區的老百姓來說,這都是一個突破,尤其第四次的續辦清理計畫,上次我跟你說了以後,你也如期有在做。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林局長說明。
林局長華慶:4月就開始了。
陳委員明文:我知道,所以第四次的清理計畫都在做了,針對這一點,我要對你表示肯定。
林局長華慶:謝謝。
陳委員明文:但是最重要的是,我一而再、再而三地替山區民眾說的,就是建物的審認標準,國有財產署的審認時間點是82年7月21日,而林務局審認的時間點是民國58年5月27日,所以大家都會說這是一國兩制,局長,林務局好像都沒有要主動處理這件事情,事實上以相同的準則來進行國有跟公有土地的管理,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在情理上都符合一般民眾通念,一般來說都會順乎民意,在這種情況之下,為什麼林務局不做?為什麼?局長,你跟我解釋為什麼不做?
林局長華慶:跟委員報告,我們將時間點定為58年5月27日,當時要解決的問題是,很多居民的祖先從清朝到日本時代住在山上,所以那時候是以第一版航照圖為準,而第一版航照最快就是在民國65年……
陳委員明文:所以現在大概都是用63年或67年的航照圖嘛!
林局長華慶:對,但是因為早期的地籍管理制度可能有一些不上軌道,如果用82年7月21日這個時間點來算,等於民國81年還去占用的也可以取得合法使用,這是違反社會公平正義的,也跟我們定58年5月27日來處理早期的問題是不一樣的。
陳委員明文:國有財產署建物審認的日期是以82年為準,既然都是公有土地,為什麼公有土地、國有土地就可以用82年這個依據?那你們為什麼一定要用58年為準?民眾一直沒有辦法理解林務局堅持什麼,林務局如果用行政措施去處理這件事情,恐怕也很難,所以我們今天提出修法,就是希望不要一國兩制,國產署是以82年7月21日這個時間點來認定,林務局就跟國產署一起,時間點有一致性,就不會讓民眾覺得是一國兩制,我們今天提出來這一點,希望林務局也能夠支持修法,這樣子才能澈底解決山區目前的問題,不然你沒有辦法解決。
林局長華慶:委員,我們已經承諾您在7月以前會提出國有林班地解除的解決方案,您關切的這些問題可以在這部分解決,但是我們認為還是……
陳委員明文:我知道,上一次我質詢,陳主委跟您都在這裡承諾,就是林班地的解編通案大概會在7月30日提出,沒有錯吧?
林局長華慶:對。
陳委員明文:7月30日一定會提出來嘛?
林局長華慶:對。
陳委員明文:如果這個案提出來以後,同時能夠解決山區現在建物的認定、認證時間點的問題,那當然是很好,我想我們還是要透過修法才能夠解決這些山區民眾跟林務局對立的問題,不然他們吃飽就是跟林務局在對嗆而已,這個都不好。我們一直在想,既然現在社會型態已經不一樣了,山區的發展也不一樣了,土地大家都有登記了,現在土地要怎麼有效管理?現階段現在的林班地管理辦法已經不敷使用了,所以我們應該要用新的建築法令來做土地的規範,而且這些建物是民眾世世代代傳下去的,如果在山區的土地不讓他們去做適度的改建,這些建物就沒有用了。所以我希望這一次的修法林務局能夠重視,最好就是把82年7月21日這個時間點的認定問題在這次修法新增的條文裡面直接處理,7月30日如果你能針對林班地提出一個通案,讓全國一體適用,這個案當然是一併處理,但是我們希望農委會基本的態度就是要把這些問題澈底處理跟解決,好不好?
林局長華慶:我們會務實,但是還是有一些公平正義的原則,我們也要兼顧。
陳委員明文:謝謝,你還是要面對這個事實的存在,要把它處理,好不好?
林局長華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