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玉琴:(9 時 16 分)謝謝主席。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的職權是彈劾、糾舉及審計;
依照監察法,監察院的職責是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案。換言之,監察院的職權就是彈劾、糾
舉及糾正,並不包括國家考試的監試任務。
今天廢止的監試法是民國 19 年制定的法律,當時不知道是什麼原因,這項法律的規定竟然超
越憲法,強制監察院在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之外,必須派員去負責國家考試的監試,而這監試法
在 39 年修正的時候,甚至要求監察院派監察委員去做監試的工作。這種透過法律,考試院竟然
可以去約束監察委員的這種作法,是非常荒謬的事情。
其實國家考試監試的工作跟監察委員的職權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如果國家考試過程有弊端的
話,也是先行行政調查,必要的時候是司法的調查,監察權能做的是事後的彈劾、糾舉,所以
發現弊端的第一時間,有沒有監察委員在場其實是沒差的。
考試院在 94 年也提出了廢止監試法的提案,可惜沒有三讀通過,相隔 16 年的今天,本院終
於通過了三讀監試法的廢止,讓監察權可以不再受考試院所轄的法律拘束。也謝謝所有的委員
,在監試法廢止同時,通過了配套的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的
修正,讓權力分立的精神可以落實。
我們現在雖然廢止監試法,回到憲法五權的架構,但是憲法是不是一定要五權,接下來就由
本院成立的修憲委員會來繼續努力,讓憲法更完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