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委員虹安:(13 時 10 分)部長及顏副主委午安。首先,我先表示一下,剛剛在底下聽您回復陳
椒華委員,我真的覺得滿誇張的,我必須要這樣講,因為今天工程會報告的最後一段結語也寫
到:本會將持續以公共工程督導及協調的角色……」。請問工程會有沒有督導的角色?
主席:請工程會顏副主任委員說明。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有,工程會本來就是督導、協調……
高委員虹安:有督導的角色,但是剛剛回答陳委員竟然說都是別的部會的錯,都是他們管理有疏失
的錯,我覺得工程會還真的要好好檢討一下,為什麼在你們是督導公共工程的角色底下,還會
有這麼多的問題?我覺得必須先提醒一下副主委,你們公共工程的督導角色,其實在這次事件
裡,真的就是沒有做好,所以不能說今天是臺鐵有管理疏失等等。對於這樣子的管理疏失,在
公共工程的督導上,哪裡還可以做得更好,我想這點必須要提醒一下,因為您剛才的回答有一
點推卸責任的感覺,我必須要這樣說。
現在回到我的質詢,第一個想要問的是,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這件事情,中間其實是連
闖了三關,剛剛您提到 PCM 的部分沒發現,監造的部分也沒有發現,施工廠商東新營造更是主
要的罪魁禍首。我想請教一下,在這種情形之下,除了內政部有在書面報告提到會比對勾稽工
地主任的資料來防範兼任以外,我覺得這整起事故看到的是上下交相賊,以及督導管理的各種
不力。這三道關卡都失靈,除了簡單的勾稽工地主任的資料以外,到底你們還有什麼可以做呢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我們將來要應用資訊 AI 系統,在他們提報的時候就能夠主動介接營建署及工
程會的系統來做比對。
高委員虹安:這還是在勾稽資料的部分,因為您剛剛提到,最大的問題在於管理的疏失還有借牌文
化,其實有很多利益糾葛的問題。工程會除了勾稽資料,事後才被動防範以外,有沒有什麼事
前可以預先防範的作為呢?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未來在工地查核的部分要再加強,審查方面也要加強,都要列在我們未來查核
的事項。
高委員虹安:今天早上我看了一些委員的質詢,其實我滿認同一句話,就是徐部長特別講到:立法
從嚴,但是執行從寬是最大的問題。我希望工程會提的東西,不只是勾稽資料的機制,而是未
來要怎麼樣把我們之前已經立法的部分、已存在的立法精神,由於徒法不能自行,你們要怎麼
從嚴去執行呢?現在看到的就是在所有關卡裡,每一道關卡都失靈,表示當初在立法的過程當
中,我們所設想到可能會犯罪及鑽漏洞的部分,在管理督導的疏失上確實是有存在的。剛剛您
也講到,比如怎麼樣去加強稽查,我覺得也相當重要。
再來想請教一下,營造業法對於工地主任的部分,就在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應加入全國營
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當時我記得在 105 年 2 月 6 日臺南大地震發生時,立法院就有委員提出要

對營造業法進行修法,而最後的修法結論,比如在第六十二條有提到,當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
項時,警告或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然而今天我看到內政部的業務報告裡,竟然還寫現在取得
工地主任執業證書者是 3 萬 1,898 人,但加入公會者是 1 萬 3,900 人,請教部長為什麼會相差 1
萬 8,000 人?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因為他沒有執業,他沒有執業當然就不加入……
高委員虹安:你寫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書……
徐部長國勇:對,他取得證書就有資格,但是他不執業,比如有人取得律師資格,如果他不加入律
師公會也不必……
高委員虹安:所以 1 萬 8,000 人的部分都是沒有在執業嗎?
徐部長國勇:對,就是他有資格,但是他沒有在從事這個行業。
高委員虹安:所以內政部有一個規範,如果他要執業你們會稽查確認嗎?
徐部長國勇:業必歸會!他一定要加入公會,就像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要加入公會後才可以執業

高委員虹安:我想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工地主任有受過良好的督導、訓練及教育的話,
其實這件事情基本上可能是可以防範的。再來我們看到像這種劣跡斑斑的廠商被判刑還能得標
,這是花蓮縣政府的標案,應該是主辦機關花蓮縣政府要提報,可是花蓮縣政府馬上賞你一巴
掌說:沒有啊!這是工程會要統一修法去規定。針對這個部分,我確實有去看一下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一條的執行注意事項,其實並沒有一定要三審定讞才可以通報,工程會是不是可以幫
我們說明一下?這部分你說 4 月 7 日已發公文詢問花蓮縣政府,目前的下文是什麼?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還沒回覆,不過處分的事情,機關不必等到法院判決就可以處分。
高委員虹安:再請教一下副主委,像現在的這個情況,工程會要怎麼解決?如果主辦機關真的就是
不報的話,你要怎麼辦?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我們要看它的回覆是否有正確或必要的理由所以認為不需要,否則未來我們會
啟動稽核去查該機關的疏失,或是……
高委員虹安:如果廠商或外包商,不管是施工或分包廠商,確實是有被判刑也已經有非常明確的犯
罪事實,依政府採購法其實是不能接案的。針對這件事情,未來工程會有沒有辦法修法,改成
主辦機關不用自行提報,可以直接從法院判決系統拉到電子採購網做顯示?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我們來檢討這部分。
高委員虹安:檢討是說可以做嗎?這個事情是你們可以做的嗎?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現在的程序是由主辦機關提報處分,如果廠商有意見才要報到工程會;如果廠
商沒有意見,就直接上採購公報。
高委員虹安:如果主辦機關不提報,你們這裡有沒有罰則?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這個部分我們可以檢討看看,如果真的是判決有罪,我們知道了,那我們要怎
麼樣來處理?

高委員虹安:不是可以檢討看看,而是務必一定要檢討,因為從這一次的事情已經看出,就是因為
不良紀錄這麼多的廠商還去承接這麼多包案,這個部分一定要檢討。
最後,可不可以修法改成用負責人來做包商的稽核呢?因為現在政府採購法都是對廠商,有
沒有可能改為負責人呢?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採購法裡面是廠商……
高委員虹安:有沒有機會呢?因為現在李義祥有兩家公司就交錯著在接案嘛!你有沒有辦法避免這
樣的情況呢?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人是如果他有犯罪才要依刑法來處理。
高委員虹安:是不是可以在電子採購網上適時揭露負責人或關係人有犯罪,即曾經有犯罪的事實,
而可以去做揭露呢?提供做為稽核參考,比如臺鐵要接案,但他在工程會採購網上面都沒有看
到,這樣子不就是沒有解決問題嗎?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可能要全面去檢討,因為這涉及到人的問題。
高委員虹安:請工程會務必全面檢討相關的機制及法規,因為三道關卡都失靈,這已經不是全部推
給包商就可以解決的。其實這一定是政府的法規有一些漏洞才會鑽得這麼嚴重,所以拜託工程
會一定要全面檢討相關法制。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