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12 時 47 分)主席、各位大家午安。次長,我在這裡要提一個不同的觀點,希望我
們的新南向投資、新南向政策不要破壞國家的形象,不要搞砸了臺灣民主和人權的形象。為什
麼要談這個呢?因為兩天前最高法院作出了一個裁定,是關於河靜煉鋼廠到臺灣來提告,然後
地方法院作出了臺灣沒有管轄權的裁定,結果兩天前我國的最高法院廢止了這個裁定,等於宣
告我國法院對在臺被告有管轄權。我為什麼要提這個?因為臺灣是國際的一份子,對於新南向
政策,我們追求的是互利共贏,所以我們絕對不能夠以鄰為壑。在這種狀況之下,雖然臺商外

資為當地國家帶來了經濟發展,但是絕對不能讓當地人民的環境權、人權付出代價,所以我們
今天才說,要創造互利共贏,不是以鄰為壑,我現在要提醒你這個,可是台塑河靜廠就是一個
非常明顯的案子。2015 年他們開始產出熱軋鋼捲,從 2016 年 4 月開始,附近海域及魚塭的海洋
生物大量死亡,甚至連潛水員都死亡,漁民也在河靜鋼鐵廠發現了埋在海底的非法放流管,然
後將廢水排入海中,因為污染非常嚴重,所以當地政府就禁漁禁了 3 年。在這種狀況之下,根
據越南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在 2016 年 7 月給越南國會一個不公開的機密報告,裡面談到這些養殖
漁業或是捕撈漁業一直死亡,從 4 月 6 日就開始,直到 5 月 8 日才不再死亡,統計損失非常嚴
重,衝擊了 1 萬 7,682 艘漁船、四萬多名居民和 17.6 萬名家屬,導致這些從事漁業或相關工作
的人因此失去工作,而不得不出國當移工,勉強留在家鄉的,也產生生計上的困難。
我為什麼要講這個?因為經越南政府後來的調查,越鋼的違規行為就是造成死魚環境事件的
原因,其原因有幾個,以前不良廠商在臺灣會做的,出國也會做。第一,越鋼犯下 53 項違規行
為,其中最嚴重、第一名的就是擅自將較先進、環保的乾式淬火系統更改為較污染的溼式淬火
系統,而且也沒有依照已審查通過的環境影響報告建置廢水處理系統的濾水池,也就是根本沒
有過濾就直接排放。且研究報告指出,他們採集出來的樣本中含有苯酚、氰化物、重金屬、多
環芳香烴等混合毒化物質。在這種狀況下,2017 年河靜廠還風光的舉行高爐點火典禮,2018 年
越南政府裁定要賠 5 億美金,但是居民大概一人只能拿到 2 萬臺幣,所以他們才會求償無門,
告到臺灣來。
我為什麼要講這個?因為根據聯合國的「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我國政府應該要負的責任
包含保護人權不受企業侵害、規定企業尊重人權的期待以及提供有效的救濟。而現在我們的法
律即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影響國家安全。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三、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四
、侵害智慧財產權。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六、破壞國家形象。」
這些要件都包含一些法律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實概念滿多的,但是對於已經核准的,我們
就只能適用第七條,第七條規定:公司出去了,在核定期限內沒有實施全部或一部投資者,尚
未實行的投資於期限屆滿時,其核准失效。除此之外,我們沒有任何進一步的監督和撤銷核准
的規範。
為什麼要談這個呢?你們的辦法中都沒有要求企業要提出投資風險評估,也沒有要求企業要
資訊透明和碳排放等相關規定,而且對人權的保障,人權不只是人權,還包括環境權等等,其
相關的保障完全都沒有,不符合聯合國的「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為什麼要談這個?不是我
們愛談,好像聯合國這樣規定,我們就要照做。我手上這本是行政院在去年 12 月 10 日人權日
首度公布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這個計畫標榜要落實「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
原則」,所謂 UNGPs 的三大支柱,包括第一、國家保護義務,第二、工商企業遵守可適用的法
律和尊重人權的責任,第三、受害人於權利受損時,可獲得相當和有效的救濟,國家和企業都
應該提供有效的救濟手段,其中他有提到「強化域外管轄」。這個是行政院去年 12 月 10 日才
拿出來的,還熱騰騰的,要落實聯合國的 UNGPs,其中「強化域外管轄」的第四點提到,關於

跨國企業於他國侵害環境之涉外損害賠償案件,研究有無於相關法規訂定特別時效之必要。我
說了那麼多,他要去外國投資,你們根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六條要審查很多,第六條審
查完後,你們就沒有任何相關的規範,但如果他做到一半,違反第六條規定要怎麼辦?
主席:請經濟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正祺:報告委員,請容許我分三點向委員報告,第一,經濟部絕對支持我們要符合聯合國所
揭示的「美好的環境、良善的治理、公益的社會」,我們在價值上是支持 UNGPs 的。第二,有
關河靜鋼廠一案,他有牽涉到司法調查和事實的問題,這個部分在委員質詢之前,我並沒有掌
握到他的事實……
林委員淑芬:這是重大案件耶!兩天前最高法院的裁定也是重大決定。因為面對這個問題,我們之
前是說:我們沒有管轄權,跟我們沒關係,你們自己去越南處理。但是現在不一樣了!兩天前
最高法院裁定地方法院的裁定是不對的,你要接受起來,國家有責任管轄我國企業在外國幹的
事情到底是不是真的。
陳次長正祺:是,我剛剛跟委員報告過,他進入司法調查,這個部分我們一定會尊重法院。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能把所有事情都推給司法調查,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是,你們要審查他出國投資
時是用第六條,但是他出國以後,你們就覺得跟你們沒關係了,他在外國做了違反人權的事情
、違反聯合國的人權指導原則,甚至侵犯人權、侵犯環境權,這些都跟你們沒關係了,我們國
家沒有任何法規準備要來處理類似這種爭議。在全球化的架構裡面,我想這不會是單一個案,
未來可能還會層出不窮,特別是在新南向裡面。我剛剛講過,我們要做到互利共贏,不能以鄰
為壑,而這個都要落實在我們國內的法規內,要擬定好相關的配套啊!
陳次長正祺:這個河靜鋼廠的案子其實事實並不一定像委員剛剛所指教的……
林委員淑芬:你現在這麼著急的幫河靜鋼鐵廠說話……
陳次長正祺:不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不談這個個案,我以這個個案為例,我談的是制度面的管理和制度面的建立。
陳次長正祺:針對制度面,我們回去檢視一下我們的出國投資法。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是,我們在追求經濟發展、鼓勵新南向、鼓勵資金出國去投資,但
如果遇到這種爭議,被人家指控侵害人權的時候,我們要如何處理?況且根據去年行政院自己
公布的「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這一本行動計畫標榜的就是要落實「聯合國工商企
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而這裡面就是強調「強化域外管轄」,而域外管轄裡面就是談到涉及到
侵害他國環境時,我們要怎麼處理。至於在處理企業海外投資行為、在反歧視、在勞動環境的
特殊領域當中,其制定境外有效的規範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為何?這些討論都要涵蓋強化臺灣對
外投資審查的規範和監督機制的具體作法,所以要確保企業海外投資行為不能違反這些準則。
請問你們從以前到現在有做了哪些檢討?有跨部會處理哪些檢討機制?
陳次長正祺:委員講得沒有錯,行政院已經開始在做這方面的檢視……
林委員淑芬:我是問你開了幾次?行政院去年年底公布這個國家行動計畫以後,對於跨部會的協調
機制開了幾次會?

陳次長正祺:這個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淑芬:這個不是機敏耶!
陳次長正祺:不是,是因為我事先沒有準備這些資料。
林委員淑芬:好吧,既然你這麼誠實,我就接受了。你要去修正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除要將不
予核准的標準具體化並納入聯合國的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以外,還要加強對外投資的環境和社
會影響評估。
我再舉最後一個例子,官股銀行聯貸台塑越鋼,台塑要貸款的數字是 16、17 億,結果在官股
銀行臺銀主導之下,人家要五毛,我們給一塊,主辦籌備了 25 億美金的聯貸,簽核總額達簽約
金額的 1.5 倍!當然我們也知道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主要是想幫國內企業去化美元資產的壓力
,但是不要忘了,銀行放貸還是要進行風險評估,除了金融評估以外,還有社會風險的評估。
行政院在 2017 年鼓勵銀行採行赤道原則,在赤道原則當中就有提及銀行業在辦理企業授信審核
時,必須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的社會責任,今天本席為什麼要講這個
問題?大家不要忘了,我們所有放出去的貸款都是大眾的錢,而且在越南不是只有河靜這個個
案而已,過去也曾經因為台商所聘請的中國籍幹部管理不善,引發工人暴動放火燒廠。前一陣
子印度也有這樣的情況,在新南向國家當中,因為勞動條件不好,搞到工人抗爭放火燒廠,這
當然是不對的事情,可是這些貸款放出去都是一種風險,更何況人家只要貸 16 億,可是我們卻
簽了 25 億的聯貸,今天我們提到各個銀行都加碼投資,在行政院剛宣布要實施企業人權行動計
畫的時候,我們看看河靜鋼鐵廠所做的,簡直是在企業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上賞了一巴掌,雖然
這是由財政部協調的,但是你們在跨部會的討論當中應該不能完全授信,你們應該要符合赤道
原則,同時也要符合國家行動計畫,而赤道原則和國家行動計畫都是你們標榜的,並不是本席
標榜的,這不能只是變成口號而已,更不能說一套做一套,請你們回去檢討,該檢討的就要檢
討。
陳次長正祺:我們正在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