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委員發惠:(9 時 43 分)部長好,我們連續兩個禮拜都在這裡,朝野各黨及部長大家一起探討
、溝通房地合一 2.0 的所得稅修正案,我印象中已經開了 3、4 次的會,今天正式要進入修法的
程序,在修法程序之前大家來進行最後的討論。我看行政院及本院其他委員推出的版本,其實
差異並不大,剛才都有講,有一些可能在持有的時間稍微有點差別、有的在增加的稅率稍微有
點差別,不過本院大部分的委員目標都一致,所以也不會像菜市場喊價一樣,斤斤計較到底是 2
年到 3 年或是 3 年到 5 年、稅率是 35%或是 20%,我想不會在這上面爭執,基本上大家會信任
財政部、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目前所列對於短期交易的期間以及稅率的標準,我相信今天應
該是可以達成共識。但是有幾個地方在這兩三個禮拜的討論過程中,大家一直都有在跟部長討
論,其中第一個是施行日期的部分,這部分我等一下再跟部長討論。另外一個就是媒體報導以
及有一些委員的質疑,就是這次所得稅法修正之後,有回溯適用的狀況,上個禮拜我在這裡跟
部長做了溝通,但是言猶未盡,所以今天在這裡繼續跟部長探討這個部分。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沈委員發惠:我想上禮拜部長也講得很清楚,目前所謂第四條之四的回溯,不是真正的回溯吧?

蘇部長建榮:對,在法律上叫做不真正溯及。
沈委員發惠:並不是說我們今天所訂定的這些法律,接下來的這些稅率、稅率標準、持有時間,全
部都回溯到 105 年開始計算,並不是這樣吧?
蘇部長建榮:並不是這樣。
沈委員發惠:一般法律是以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那我們今天打破這個不溯及既往原則,做了一部分
的不真正回溯,一定有它的政策目的,有關這部分的政策目的,我就要請部長講清楚這部分的
政策目的在哪裡。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主要的政策目的,因為它不真正溯及,我先把這個意思說明一下。
沈委員發惠:簡短,好不好?因為時間有限。
蘇部長建榮:就是從 105 年取得的房子,在法案生效日後交易的話,就會適用新的稅法課 2.0 的房
地合一稅。
沈委員發惠:對,如果不做這個不真正回溯的話,就應該是以這個新的法令公布實施之後取得的房
子,才開始適用新的稅率,那這樣就沒有任何回溯了,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那這樣會有一個問題,就是可能會造成搶購或搶售潮。
沈委員發惠:所以這是我們的政策目的,避免搶購或搶售潮是我們的政策目的。
蘇部長建榮:對,避免造成房地產市場短期的……
沈委員發惠:那我要跟部長探討,我們今天做這樣的不真正回溯,到底是影響哪些人?其實有一些
是不受影響的,有關回溯,我講白話一點,讓大家聽得懂,所謂不真正回溯就是取得房屋的時
間回溯計算……
蘇部長建榮:超過 5 年。
沈委員發惠:我們取得房屋的時間,會回溯到 105 年房地合一稅開始實施的那天開始算計算,對不
對?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但是交易的日期不回溯?
蘇部長建榮:不回溯。
沈委員發惠:在我們今天修法之後交易的才開始計算?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之前交易的不計算,按照舊制?
蘇部長建榮:對,所以之前交易的,我們不會去追稅、補稅。
沈委員發惠:不會去追稅,也不會說我們現在回溯了,比如你之前的交易本來只繳 35%,現在則
是變成 45%,所以要跟你追 10%,不會嘛!
蘇部長建榮:不會。
沈委員發惠:所以現在很清楚,因為我們現在的施行日期還沒有定,假設是在今年 110 年 7 月 1 日
開始實施,那麼在今年 6 月 30 日以前把房子賣掉、處分掉,還是按照舊制,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是舊制。

沈委員發惠:我在今年 7 月 1 日賣房子,跟我在今年 6 月 30 日賣房子,就會適用不同的稅率,對
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所謂回溯是你取得房子的時間,你只要是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子,然後是在
今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的,就會按照新制來計算,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所以簡單講,今年 7 月 1 日是我們假設的實施日期。假設在今年 7 月 1 日實施,在今
年 7 月 1 日實施以前交易的都按照舊制,不受新制的影響。
蘇部長建榮:對,房地合一 1.0。
沈委員發惠:就是用舊制。
蘇部長建榮:1.0 的舊制。
沈委員發惠:那今年以後交易的,是不是全部都會因為稅制的改變而受影響?為什麼要討論受影響
?我們就是在討論所謂信賴保護。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有一些人,我們講今年 7 月 1 日以前交易的,他就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因為他信賴
舊制,實施舊制,他當然受信賴保護。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但還是有一些人在 7 月 1 日以後交易,他也不受這個影響,哪一些人?就是經過 5 年
之後,115 年 7 月 1 日以後才交易的,不管是用新制或舊制,都是一樣的稅率。
蘇部長建榮:1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取得的房子……
沈委員發惠:不是,是交易的。就是你在 105 年以後取得的房子,你在 115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的
,其實都不受影響,為什麼?因為你的房子在今年實施之後取得的,照理講就會按照新制,對
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現在比較受信賴保護原則質疑的,就是你在去年買房子,或者在今年 110 年 5 月買房
子,或是在今天買房子,這些人的信賴保護受到影響了,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這些人原本想他的能力可能差不多 1 年可以脫手,結果現在 1 年的稅率變成 45%,
沒有辦法只能變 2 年,本來他計算這個房子到第 3 年以後就可以比較輕鬆,結果現在變成要 5
年,就是這些人受影響,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因為他取得房子的時候,法令還是舊制,但是他交易的時候變成新制,但是 5 年後,
115 年 7 月 1 日以後,其實所有這些取得房子的都超過 5 年了,交易的時間超過 5 年了,所以不
管是新制或舊制,其實稅率都一樣了,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所以 115 年 7 月 1 日以後,他交易這些房子也不受這個追溯條款的影響了,所以其實
我們的影響範圍就是這麼小,把它侷限起來就是這樣子。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那麼這樣子侷限起來,不是說這些人少,我們就不保護他,而是為什麼我們在實施日
期上面,我們為什麼在取得上面要回溯,雖然他在買房子的時候不知道會有新制,但是我們還
是讓新制來規範他。對於他的信賴保護原則受到侵害,你們就要講為什麼要讓這些人受到侵害
,要把政策的目標講清楚。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這個部分,除了避免房地產短期內受到影響外,另外一個就是因為房地合一立
法的目的,主要是顧慮到社會公義,所以超過 5 年基本上就不會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
可以說,即使他取得的時候是回溯的,但是他真正交易的時候,基本上還是要用新的法律來規
範,因為課稅基本上是社會公益。
沈委員發惠:部長,你的思考有一點盲點,我在這裡跟你討論,這牽涉到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實施
日期到底是什麼時候,因為你說避免造成拋售潮或房地產市場的波動,但是我們的政策目的不
就是希望這些原本計畫短期交易者,趕快把房屋釋出嗎?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讓他不要再繼續進行這種短期交易、買進賣出來炒作房地產市場,不是嗎?
蘇部長建榮:我可以跟委員這樣講,就是看我們定的日期是什麼時候,還有取得日是什麼時候,現
在取得日基本上只要是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就適用這個新的制度。
沈委員發惠:對,這我都很清楚,我們剛剛已經討論的很清楚了。
蘇部長建榮:但是有關生效日,比如委員提到的 7 月 1 日以後交易開始生效,這中間可能有人會短
期內趕快把它拋售出去,那這樣子的話,基本上……
沈委員發惠:所以我們的施行日期沒有確定,是不是也會造成房地產的波動?因為我們現在大概知
道要實施房地合一 2.0 了,假設是 7 月 1 日,我趕快在 6 月 30 日以前把房子處分掉,那就是適
用舊制。那從現在開始到 6 月 30 日,是不是房地產的波動一樣會有拋售潮跟逃難潮?
蘇部長建榮:我跟委員報告另外一個原因,因為我們在 1.0 實施的時候,剛好是所謂的特交稅轉換
為房地合一稅 1.0 的時候,那個時候有所謂的緩衝期,大概是 2 年的緩衝期,會有生效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也是希望有一個緩衝期能夠讓……
沈委員發惠:等一下在逐條討論的時候,有關實施日期的部分,可能會是大家在達成共識的時候需
要討論的部分,還有剛剛我所講的回溯部分,這都是需要討論的部分。我希望你們要把理由講
清楚,其實你剛剛這樣講還是不清楚,要把它講清楚,才能取得不同政黨、跨政黨同仁的理解
,我相信大家的價值方向都是一致的。只要你的政策目的讓大家認同,我相信大家是可以支持
的,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