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4 時 9 分)主委好!今天想和主委討論,其實之前也有質詢過,你也曾多次表示
意見,有關有線電視海外掛牌,因此想逃避 NCC 的監理。在 2017 年 TBC 的股權轉讓案,事實
上它也是一個許可,但處分有附負擔,事後卻依然發生非常多的事情,像呂芳銘收購 TBC 的資
金牽涉到富邦集團董事長蔡明忠這件事,現在的進度如何?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目前來講,我們完成相關的行政調查,還在處理當中。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們還會再排審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就 APTT 的股權交易案,我們在行政調查完以後,公聽會和聽證會都辦完了,接
下來可能是要邀請當事人到案陳述意見。
邱委員顯智:調查結果有沒有涉及到不法?或是已經牴觸了反媒體壟斷的紅線?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因為個案還在進行中,細節問題不便在此回答。
邱委員顯智:OK,所以就是會請當事人來做陳述意見?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邱委員顯智:繼續請教,主委日前在 2 月 5 日的時候也表示 TBC 在海外掛牌上市,增加了資訊取
得不夠透明、監管不力,所以目前委員會是傾向希望買方未來能夠 TBC 回歸臺灣本地來管理,
你的立場是這樣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錯。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是希望停止海外掛牌?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是希望它在海外下市,因為它現在在新加坡是上市,希望它能夠下市回到
臺灣來。
邱委員顯智:對於這個狀況其實有很多學界和實務界討論,如果未來這個部分成為一個通案,將來
大家都用這樣的方式來逃避 NCC 的監理,等於這些規定形同具文。
陳主任委員耀祥:第一個,因為它在海外上市,到底股東是誰以及受益人是誰這部分很難處理,而
且 TBC 是一個系統業者,涉及到言論傳播管道的問題,所以我們是傾向應該讓它回歸臺灣本地
管理才對。
邱委員顯智:對。在報導裡面,你說當初 TBC 到新加坡上市就是很奇怪的事,不回臺灣就面臨無
法監理的問題,坦白講,這樣的方式應該要實質且從嚴去審查,才能夠瞭解最終受益人是誰。
請教主委,最近 3 月 10 日又有一個報導,說張嘉祥任 TBC 董事長,當時你們不知道有這件事,
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後來才知道。
邱委員顯智:我看這個報導,我自己會覺得怎麼會這樣,你們的說法是沒有違反 NCC 賦予的附負
擔條款。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先說明一下。我們在 2017 年許可 APTT 的股權交易案,是不可以跟亞太互派
法人代表,是這樣的意思,因為後來他去擔任 APTT,後來我們一查,他是用自然人身分,他並
不是亞太電信的法人代表,在這樣的情況下,後來他也自動辭去相關的職務。
邱委員顯智:但你的說法是,第一個,他沒有違反你的附負擔條款,但是要求業者不要再發生類似
狀況,那如果沒有違反附負擔條款的話,你又要求業者不要發生類似的狀況。最後一個更怪,
發函予以行政指導,基本上這是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啊!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啊!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強制,你只能用形式上的方法,就是我們要求他落實相
關的法遵,基本上雖然沒有到違法,但是我們建議整個公司治理還是要落實相關的基本原則。
邱委員顯智:主委是行政法的專家,所謂的行政指導是沒有法律的拘束力,所以他也可以不要遵守
。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業者通常對於我們的行政指導還是會遵守。
邱委員顯智:對這個部分,我是覺得怎麼會有這樣的狀況?好,沒有關係。繼續第二個部分,我想
要討論的是,2017 年你所謂附負擔條款,就是許可附負擔,其實臺灣社會或是許多專家學者在
要求 NCC 的狀況,事實上並不是管得太多,而是沒有發揮真正實際上的監理效用,當然中天後
來在主委的努力之下也處理了,從中天到附負擔的這些附款,再到中嘉,然後再到 TBC,通常
都是用許可,然後去附負擔,然後有附款的狀況,可是變成後來你要去追到底有沒有履行這個
負擔的時候,第一個,你要負擔很大的成本……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都有定期追蹤。
邱委員顯智:第二個,像這樣一件件事情一直冒出來的情況,變成你還要再回應這樣的狀況,我覺
得其實應該的作法是,如果根本就不應該符合這個法規範的構成要件的時候,該駁回就駁回,
當然不是說哪一個案件一定要駁回,而是說應該合於構成要件的處理方式,應該是該駁回就駁
回嘛,比如說在 2014 年的中天等等這樣的狀況。同樣的,如果在這種案件裡面,他沒辦法符合
構成要件的時候,就應該做積極的處置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邱委員顯智:否則的話,你又許可讓他通過,通過之後,有的附款好幾頁,你到底有沒有能力去追
蹤或要求他執行?這是一個很大問題。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