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2 時 2 分)秘書長早。有關律師高考的變革,在 107 年增訂 400 分的門檻以後,
錄取率確實大幅降低。去年 12 月 31 日秘書長表示會在今年上半年召開一個與行政院、司法院
的院際協調會,我們當然肯定考試院這樣的做法,但是請問目前進度如何?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早。這個三院協調會其實之前就有召開,但是後來在去年有點卡關,去年年底
我們恢復私下協商,上上禮拜有回復到三院工作小組的會議。因為目前在談的是律師、司法官
和政府法制人員考試的整合,所以我們正在就那個整合之後各個不同階段的安排進行細節的討
論,希望上半年能夠完成這個工作。
邱委員顯智:好,希望上半年能夠完成。
同日,也就是在考試院第 13 屆第 17 次院會當中,考選部有提出此一變革的檢討報告,請問
這個報告可不可以提供給本委員會參考?應該沒有問題吧?好。
再者,剛剛的臨時提案第 3 案其實也有提到考績程序的正當法律程序,我非常肯定保訓會在
109 年 10 月 5 日公布的函釋,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意旨,將申誡以上懲處、各等次考
績,包括丙等,都改認為行政處分,這點我們也要予以肯定。
接下來是跟這個臨時提案脈絡相關的問題,就是各等次考績評定之救濟,事後與保訓會有關
的部分當然沒有問題,也就是當事人應該有申辯或偕同律師到場的權利,現在的問題是事前是
不是肯認他有這樣的權利?
劉秘書長建忻:考績法目前正在討論的過程中,我是不是可以請周部長來說明?
邱委員顯智:好。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志宏:依照行政程序法,對於不利處分也應該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我們在修考績法的
時候當然會把這個部分明定進去。
邱委員顯智:所以就是各等次的考績應該都可以有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
周部長志宏:但是像甲等是不是有需要,這個也許可以……
邱委員顯智:主要是丙等啦!
周部長志宏:主要是丙等……
邱委員顯智:另外一個就是也應該可以偕同律師到場陳述意見。因為現在的狀況就是,譬如警員的
蓄髮案,當他的考績被評定為丙等,律師要一起到場卻被拒絕,所以才會有這個實務上的問題
。部長的態度應該是肯認這個方向?好。
接下來問題來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明文規定,考績列丁等和一次記兩大過的
人員,處分前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可是根據銓敘部的函釋,如果要肯認丙等或是申誡,包括
記過以上(不用到記兩大過)的人就應該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請問部長,這個函釋是不是應該
要修改?你瞭解我的意思嗎?因為這個函釋看起來的意思就是,法無明文的部分就給機關去做
准駁,問題是機關就是不准,實務上的狀況是這樣。所以如果考試院的立場也予以肯認,因為
你們現在已經把各等次的考績都變成處分了,申誡以上也一樣,所以,基於同樣的理由,也應
該給予他陳述意見的機會,並且讓他委任律師嘛!應該是肯認這個方向嘛?
周部長志宏:行政處分的性質應該是讓他能夠有機會來陳述意見。
邱委員顯智:所以這個函釋也應該要調整。
再來就是現在有一個狀況令人擔心,所以我們認為一定要給當事人事前陳述意見的權利。因
為各級法院,包括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都認為考績的評定涉及高度「關人性」之
評價,所以基本上法院都會給他一個判斷餘地,這點部長應該非常清楚。
周部長志宏:「屬人性」判斷。
邱委員顯智:對!因為屬人性判斷在行政處分裡面的審查密度很低,雖然最後的結果會到保訓會那
邊,可是就算保訓會要救濟,等案子到了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時候,這又屬於「判斷餘
地」!所以就變成司法審查僅限於合法性,而不限於裁量行使的妥當性。所以事前的保障非常
重要,包括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律師也可以陪同參與考績的評定。
總結來講就是,一個是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一個是促進考績的妥當性,否則到司法審查的時
候就來不及了,這是關於事前的程序和事中的保障。
我們考量的第三個重點是,如果及早發現,那麼它的程序和實體問題基本上就不會到後面去
,變成現在司法院不管「最高行」或「北高行」等各級行政法院的訴訟案件都一大堆,而且當
事人還極有可能獲得敗訴的結果。
總之,我們希望考試院能就這個部分儘快去處理,不管是考績法或申誡以上的處分,都給當
事人一個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秘書長,這樣應該沒有問題嘛?
劉秘書長建忻:我們來加速研議,也會把委員的意見跟院會報告。
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