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4 時 53 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院會也是 2020 年的最後一天,我們在處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二讀程序。刑法這兩條的規定主要是基於保障公務員在
執行公務時不用受到任何外力,尤其是施以強暴、脅迫等方式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以統計數據來說,104 年到 109 年 10 月,以妨害公務移送偵審的案件總共是 7,833 件,在妨害
公務員案件中針對警察的部分是 7,483 件,占了 95.53%,在 7,483 件對警察的妨害公務中有
5,269 件被起訴,有 425 件是緩起訴;有罪判決為 3,384 件,有罪率高達 64.22%,但在有罪判決
中又有 3,339 件被判為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亦即在有罪判決中有 98.67%是輕
罪,也就是以易科罰金的方式為判決的最終處理。
將這樣的態樣再對照到 104 年至 109 年 10 月,以攻擊公務員的狀態妨害公務的有 7,483 件,
其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衝撞的高達 586 件,占了 7.83%;以持凶器或危險物品攻擊警察的則高達
1,015 件,占了 13.56%。也就是說,員警在執行公務的時候,確實會受到不理性的人民利用動力
交通工具或危險物品攻擊,這些占了所有被起訴案件的 21%強,這種危險的攻擊往往不僅造成
警察受傷,還常造成身體上的殘缺,甚至是生命的損失,所以我們在這次的修法中,增訂了第一
百三十五條第三項,在妨害公務的態樣中,若是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便要
加重其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條文則是將公然聚眾具體化
,將條文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罰金就從「九千元」提升到
「十萬元」,相信在完成接下來的立法程序後,便能大大地遏止員警在執行職務時被有心人攻擊

我們相信不管是警察還是消防人員,抑或所有的稽查人員,都是在替國家、替治安、替所有工
作做好法律的執行面,當他們在執行法律的時候,我們希望能有一套堅強的法律可以作為這些公
務人員的後盾。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法加重妨害公務罪,可以大大地保障這些公務人員不受非
理性地對待,希望接下來的二讀、三讀都能順利完成,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