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14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全國住宅價格季指數今年達到105.39,較去年同季上漲了3.74%,不但已經連七季上漲,還六都齊漲。值得注意的是,房價成交價格指數本來從2015年第一季歷史高點100.77到2019年第二季,其實都還維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高檔,雖然是高檔,但還相對穩定。但是我們看到今年已經暴增了,我要跟你講的是,不只是竹北,我有一些朋友想說,去年的時候房價都來到相對平易可近的價格,而且是小坪數,他們覺得很OK,結果要去買的時候,卻四處買不到房子,是真的買不到房子喔!他們去蘆洲看,發現每一間都賣完了;去三重看,也是都賣完了,我是覺得很訝異。央行有坦言,他們現在管制房市是透過銀行信用管道去管制,其實是沒有辦法約束到利用自有資金的投資大戶,也沒有辦法處理預售屋交易炒作。我知道我們提出了一個行政院民進黨黨團的修正動議,在平均地權條例裡面,我們希望透過市場交易的資訊公開透明,管制預售屋的銷售紅單轉讓出售的行為。請教你,本席提了一個修正版本,最主要有兩個地方跟你的不一樣。第一,我們設立檢舉查獲違反第四十七之三條前幾項規定的要設檢舉制度,你支不支持?同不同意?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還是讓委員討論,原則上我們不特別支持也不反對。
林委員淑芬:我為什麼要講檢舉的獎勵辦法呢?因為預售屋有兩個議題,一個是還沒有取得建照就向民眾銷售建案,收取紅單費用,一個是紅單不斷的轉售等問題。但我們發現這是一個市場,這個市場有市場的自由,所以大多數很多案件,特別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還沒有領到建照不得辦理銷售,這件事情都是靠檢舉發現的。
花次長敬群:沒錯。
林委員淑芬:新竹買賣紅單也是靠檢舉,市場裡互相你賣給我、我賣給你,我們不說沒人會知道,沒有人檢舉的話其實是很沒辦法的。
花次長敬群:我不會反對,如果能建立起來,我覺得這是個好事情。
林委員淑芬:好。第二,你們修正版本的罰金對於沒有去登錄,或要求不能轉售於第三人,但他卻去轉售,也不去登錄,你的罰金從第一次的3萬元以上……
花次長敬群:是6萬元到30萬元。
林委員淑芬:好,6萬元到30萬元,但我們隨便查閱報紙或google一下,大家要賣紅單,如果不賺個50萬元、100萬元算是「頇顢」的,隨便去google新聞都看得到賺100萬元、200萬元的,你罰6萬元根本就沒有用!如果獲利的預期比你這6萬元罰款處分還要高的話,他幹嘛要誠實申報?幹嘛要遵守法律?因為賺的錢去繳罰款都綽綽有餘,還可以賺很多。所以我建議處分要有其約束性,如果罰則對於你要約束的行為沒有效力的話,法律就形同虛設,你覺得呢?
花次長敬群:如果待會兒委員有認同或有共識的話,內政部都樂觀其成。
林委員淑芬:好。我再跟你講第三項,紅單的約束是說不可轉售於第三人,但如果你簽了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就要去登錄,但登錄以後想賣房子可不可以?
花次長敬群:可以。
林委員淑芬:所以訂定定型化契約之後就可以自由買賣,沒有限制,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沒有。
林委員淑芬:在你的登錄裡我們看不出來,如果他有買賣變更、解約或賣於第三方,我們看不出來這跟建商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在登錄裡沒有註記變更或解除紀錄,因為現在只約束簽訂的時候要登錄,若解約再賣給第三人,你看到的也是登錄,根本看不出來轉了幾手,即便房子也還沒蓋好。所以會不會變成紅單階段就去轉售,如果不行他就做一個假的定型化契約,再從定型化契約去轉售,那叫換湯不換藥。沒關係,我們沒本事管理這個市場,市場本來就是商品買賣,但我們就要做到真正的公開透明,我們要讓登錄制度看得出來,定型化契約在房子還沒蓋好時,已經變更幾次,是否解除過契約?還是後來再去買賣第二次、第三次?你覺得都不用透明嗎?透明之後才知道這就是炒作。
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涉及到的是查稅的問題,您剛剛講的狀況叫換約,建商把房子賣給甲,甲再把房子賣給乙,甲和乙之間叫換約,他們兩個換了約之後,乙與建商簽契約的價格跟甲與建商簽契約的價格是一模一樣,因為中間的價差是甲、乙之間已經結算,所以建商不管換了幾手,契約的價格永遠不會改變。
林委員淑芬:但我現在不是在說建商的問題……
花次長敬群:所以那個問題是查稅的問題,不是實價登錄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說的不是查稅的問題,而是要讓其他消費者看得到,這間房子還沒建好,已經換約換兩次了,就是你要註記。
花次長敬群:基本上這也是市場自由,本身並沒有好與不好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沒有啊!不然你對於紅單的買賣變成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之後再來買賣,這一樣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所以你有一個管理,我就有一個應付之道,這都不用去管?
花次長敬群:他會被註記……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查稅是另外一回事,我只要求你要註記而已,不然也可以在哪裡做個約束,正常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房子還沒蓋好就換約啊!
花次長敬群:可以呀!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我是說正常人不會啦!這當然可以。我的意思是,在你的登錄裡是不是可以註記是否換約過?
花次長敬群:這不是實價登錄,這是在換約的約裡會被註記。
林委員淑芬:好,你要讓大家看到在約裡被註記變成私人的約,那個contract沒有人看得到,只有雙方約定、三方約定才看得到,別人是看不到。我們在說價格公開透明、交易市場資訊公開透明,說的是要給眾人都看得到。
花次長敬群:有時候看得到反而是炒作。
林委員淑芬:你要約束沒辦法全部約束,因為這是個市場,我知道很困難,但我們要窮盡一切方法,我最後只問你一件事情,不好意思!主席。有些人會講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你要怎麼管制人家買賣紅單?你要去查建商的帳,建商自然不敢亂來,這句似是而非的話問題出在哪裡?為什麼這個邏輯不成立?為什麼你還是要修法管制紅單轉讓和出售?為什麼不是像他們講的去查建商就好?
花次長敬群:其實紅單有時候不是建商發動,而是外面的人在發動。
林委員淑芬:我再問你一句話,你可以「無風、無影、無搖」、沒有任何違法的事證跟跡證,就直接去發動搜索與查帳?有辦法嗎?
花次長敬群:應該是不好。
林委員淑芬:有這種法律工具嗎?所以我現在要跟大家說的是,查建商的帳當然很好,但如果他沒有違法,要怎麼發動程序去翻公司的帳目?不可能嘛!所以我為什麼說似是而非做不到啦!我再跟你強調與拜託,檢舉是最有效的,檢舉要有獎金跟被保護,不然檢舉也是形同虛設。真正落實與透明到讓人家知道這是怎麼一回事。再來就是罰款要有效率,罰得不痛不癢,他賺了200萬元還怕被罰30萬元嗎?這是不行的,再次請求各位委員支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