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0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陳次長,今天想要跟次長討論寄存送達生效日的問題。寄存送達這件事,次長應該很清楚,就是這類信件送到他的住所地,也就是他的戶籍地址,比如是行政處分好了,他不獲會晤,要怎麼處理?就是寄到派出所。但是問題來了,這個人事實上不知道有送達到派出所,比如各式各樣的處分,寄存送達是要即刻生效?還是十日之後生效?這問題其實很清楚。大法官釋字797號解釋提到,如果是送達完畢即生送達效力的程序規範,它認為沒有牴觸憲法,但是它後面有講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
秘書長也在這邊,我的問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這兩項規定,法律文書寄達派出所十天才開始起算,理由是什麼?對於人民來說,這「代誌大條」,不管是法院的傳票或是行政訴訟的文書,這很嚴重嘛!如果我不在家,尤其很多人跟我們一樣,可能戶籍地是窮鄉僻壤,譬如臺東或外島,或者像我在嘉義等等的狀況,人民「出外食頭路」,戶籍在嘉義,但是在竹科上班,如果沒有一個緩衝,他很可能錯過救濟期間或公法請求權時效。請教次長,因為民事訴訟法是這樣規定,行政訴訟法也是這樣規定,而法務部是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是不是能有相應的修改?你覺得呢?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我們在兩、三年前也有檢討過,因為最早是民訴先改,多了一個十天。
邱委員顯智:對,再來是行政訴訟法、訴願法,統統都改了。
陳次長明堂:我們也有考慮過,當時這些學者專家委員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是希望早點確定行政程序,所以寄存送達時就生效,這樣可以快10天;另外有一種是給付型,希望快一點給他,不然還要再拖10天,大家有不同的看法。
邱委員顯智:你看一下大法官釋字第797號,次長可以特別注意黃虹霞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因為他把所有機關的說法都整理出來。例如央行,央行是從民國99年開始,表示應增加10日始生效的規定,104年、105年間贊成,結果後來法務部採兩案並陳,因此他們的說法變成看法務部的態度如何。你了解本席的意思嗎?
陳次長明堂:我知道。
邱委員顯智:通傳會、臺北市政府的意見也有整理出來,例如法務部,民國99年的時候,法務部法規會表示應增加10日,104年和105年就像你剛才說的,徵詢各機關的意見,因為機關意見很多,所以106年的時候,將加與不加兩案併陳行政院。108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是:倘增加寄存送達生效緩衝期不符行政需求,到救濟期間延長10日後,於109年覆本院函主張維持現行規定。
所以在整個過程中,你們的見解也不是很穩定,導致央行或其他單位產生疑惑,到底法務部的意見如何?因為他們也在看法務部的態度。關於這個部分,你們可以再看一次各機關的規定。
陳次長明堂:好的。
邱委員顯智: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是,真的窒礙難行嗎?各機關的意見都有整理出來,一種是認為會增加作業時間,造成行政成本增加,一種是認為恐怕會影響公共利益。考試院的意見是認為會阻礙試務工作進行,有的則是認為沒有窒礙難行之處,但可能有易生錯誤之類的問題。財政部是認為納稅義務人可能規避文書送達等保全方面的問題,經過分析之後,你們會發現其實有些部分是嚴重誤解。
其實黃虹霞大法官在會議中也有提出來,增加10天就是增加作業時間成本而已,這樣會差多少?另外,考選部認為會嚴重阻礙試務進行,但是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應具備文件資料不齊全,基本上考試後的一定期間也可以補正嘛!大法官也說了,這些不是理由。另外,規避文書送達這個部分,稅捐處分核課期間是5年到7年,所以不差那10天!你了解吧?有的理由也很奇怪,例如退撫案件應即早送達,這是搞不清楚法律要件,不同意意見書也有說到這個部分。例如裁罰、限期改善或保全,其中保全或限制出境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做為生效要件,而是通知機關時就已經生效,這些在各個特別法及行政執行法第四章即時強制都可以處理。最後一個問題,次長,行政程序法應該是總則規定。
陳次長明堂:普通法。
邱委員顯智:這部分沒有問題。如果真的有特別的事實,可以用行政法個論的特別法去規定,對不對?所以不會因為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寄存送達10天後生效就產生影響,他們可以自己規定。第二個,原則上應該給予人民更多程序保障,次長應該支持吧?
陳次長明堂:我可以理解,因為釋字第797號是說不違憲,但是剛才委員也有提到,它的解釋文中講到有可以檢討的部分,我們會再深入了解。
邱委員顯智:次長,因為這是公法,這部分涉及到的最嚴重問題是徵收,天啊!我們的房子被徵收,這份處分卻被寄到派出所,基本上寄存送達就有很大的問題,更何況是即刻生效。
陳次長明堂:我們帶回去思考一下,好不好?
邱委員顯智:大多數的情況之下,10日後生效不會有窒礙難行的狀況,因為只差10天而已。很多臺灣人有一種狀況,就是戶籍地在中南部,但是人在北部工作,或者是離島等等,本席覺得你們應該可以理解。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帶回去研究,好不好?
邱委員顯智:個別的狀況應該可以用個別的法令去規定,總則性的規定是第七十四條,如果有特別的情況,雖然我們實在看不出來那個特別情況是指什麼,但是如果有特別情況,應該可以在個別的行政法以個論規定。最後,其實次長也非常清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這些規定基本上都已經改了,沒有道理只有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的寄存送達沒有改,如果是這樣,人民會覺得這個體系非常混亂。
因為不管是行政程序法也好,或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涉及公文書的送達,在這種狀況之下,我們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雖然過去大法官解釋也認為合憲,但是在大法官解釋不到一個月之後,民事訴訟法就修改了,和現在這個狀況一樣。行政訴訟法當然就是搭配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所以我們希望法務部應該朝寄存送達10日後開始生效的方向修法,這樣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比較有保障。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再慎重考慮,回去之後也會和行政院聯繫,因為這個案子在行政院,我們會去研究。
邱委員顯智:關於各機關的意見,黃虹霞大法官在他的不同意意見書裡面都有整理出來。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