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0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所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確定了大法庭制度,我想請教秘書長,大法庭當時的清楚定義是怎樣?如果大法庭做了一個中間裁定,我們認為中間裁定可以取代過去的判例制度,我想這一點是沒有變的吧?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透過大法庭的裁判來統一法律見解。
蔡委員易餘:統一法律見解,這很重要。大法庭到底會不會拘束行政機關?如果大法庭已經作出一個統一法律見解,會不會拘束行政機關?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說的是行政訴訟?
蔡委員易餘:對,是行政訴訟。不好意思,我沒有講清楚。
林秘書長輝煌:剛好今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的廳長沒有來。
蔡委員易餘:好,那是不是可以說一下,大法庭的統一見解跟行政機關的競合到底是怎樣?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這個部分可不可以之後我們再來整理?
蔡委員易餘:好,沒關係。我跟財政部有溝通,因為大法庭作出一個關於稅捐時效認定問題的解釋,看起來行政機關沒有在看大法庭的解釋,當他告訴我這是個案的裁判,可知行政機關不理解什麼叫做大法庭的統一解釋,所以我認為這個部分有需要再予以說明。到底未來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解釋後,它的法律效果到底是怎樣,我覺得這必須要再做更清楚的釐清,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是。
蔡委員易餘:因為我們今天是討論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關於和誘及略誘,這當然是對於整個家庭權的保護,也有說是保護父母的監護權。不管怎樣,成年人的定義從20歲或者是18歲,中間都涉及保護權益的年齡的問題。等一下要處理的是民事訴訟法,關於所謂濫訴的部分。
林秘書長輝煌:是。
蔡委員易餘:我想這些修正都是有其必要,一個是因應我們現在對年齡概念的改變,另一個是要減少濫訴。但是講到略誘、和誘以及減少濫訴,我總不免想和秘書長再討論一個事實上更深的問題,就是現在性侵罪跟誣告罪。因為我們看到太多現在社會上很麻煩的問題,就是事實上被說性侵的人,他在整個法庭的架構下非常弱勢。因為被說性侵,基本上他的人生就垮了,只要他被說性侵,是非常弱勢。所以你看美國的球星Kobe Bryant,他是被2萬人連署要求取消他的奧斯卡獎項;國內有一個藝人馬幼興,他過去被說可能有涉及到這樣的問題,後來證明沒有,可是人生也是垮了。我還列舉很多,簡報檔文字都很小。
我還曾經看到一個案例,我過去曾經真的協助他,他是被一個女性在兩年後說他兩年前有性侵,這中間也沒有所謂驗傷單,也沒有什麼實質證據,唯一就是那個女生跟他講的時候,他有回傳LINE說「不然我給你多少錢」,這一段就被認為因為男方心虛,所以性侵是成立的。後來他那一件有成功翻盤,是因為女生說男生當天把她強押到汽車旅館──我跟他說,你要證明你的清白,可能要賭一件事,請法院函文給那間汽車旅館,找那個女生所指的那個時間點,晚上一點多,你就查從12點到2點這段時間有沒有人進去消費的統一發票紀錄,後來證明沒有,所以他的案件得到翻轉。
雖然這是一個個案的探討,可是也呈現出目前我們國內──也不只是國內,全世界都一樣,好像一個人被指責性侵,一旦到了法庭就非常弱勢。通常指責的人,大部分憑藉的是供述證據。請教秘書長,這類型案件的審查可以更嚴謹,避免被誣告的狀況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當然是我們在實務上一直要求法官要這樣做,也就是要嚴謹地守住證據裁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我們會發現,女生告男生性侵,當她證據不足,這個男生回頭去告女生誣告的時候,並不當然會成立誣告,因為誣告的部分也一樣要證明她有誣告的故意,因此誣告嫌疑人一樣適用證據裁判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
蔡委員易餘:當然!所有案件都要根據證據裁判原則。我認為在法條的設計上,會有一點失衡的狀況,因為性侵罪現在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據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
林秘書長輝煌:性侵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蔡委員易餘:誣告罪的部分在第一百六十九條,是七年以下。事實上,秘書長應該也知道,誣告罪的定罪率低、刑度低,通常不會執行,緩刑的居多。
林秘書長輝煌:是。
蔡委員易餘:所以相對的,我去誣告,所受到的、我預期會得到的報應比較低,可是可以達到我的目的,我去隨意的指摘有誰對我性侵,這是相對應的。如果以誣告罪相關法條的脈絡來看,誣告在古代稱之為「反坐」,《唐律疏議》說「諸誣告人者,各反坐」,意思就是你用誣告的方式來解決人的問題,你就要被論以誣告之罪相同的刑罰,這是過去長久以來的見解。如果講到現在這種指摘性侵,調查證據是很嚴謹的一環,但是指摘性侵的人不怕最後性侵不成立,也許他追求的只是程序、只要媒體曝光,所以指摘性侵的人不怕。
今天講到民事訴訟法的濫訴,我覺得還是得面對。事實上,我知道司法院對這類案件很討厭,層出不窮,大部分可能都是男女朋友,現在好多網路消遣這種事,說男孩兒要保護自己,甚至還有說要什麼紀錄器,這個紀錄器事實上如果被曝光,又傷害到女性。所以我覺得很多社會問題來自於這部法典好像沒有辦法好好地做法律的衡平,讓大家會利用程序來達到法律以外的目的。還有一句話,有人認為法律只是一個工具的使用、工具的呈現,因為我要達到指摘一個人性侵,除了供述證據外,我的驗傷單也未必代表正確耶!驗傷單是可以被操作的。但是這樣很率性地指摘別人,法院也許窮究證據調查程序,但是證據調查程序也沒辦法還原事實。很多事實無法在法庭上只單就兩個人的對話就可以還原,很多狀況是沒有辦法被充分還原事實的,但是這個被指摘的人,面對這樣的指摘、社會的批判,他毫無招架之力。
我講的這些,事實上這種誣告罪,應該也要考慮有加重誣告。請秘書長再說明一下。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就性侵害犯罪這一類型的誣告,要加重處罰,這個部分恐怕要請法務部來研究立法。
蔡委員易餘:法務部是不是可以研究?事實上,檢察官承辦的好多案件都是這類案件,而且看起來越來越多。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這類案件確實是有,要不要做反坐式的加重處罰,要送到我們刑法修正小組來研究看看。因為這裡面有兩個方向,一個就是刑法,委員剛才也有提到,在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處七年以下。另外,我們稍微查過,這種反坐式誣告現在大概只有貪污治罪條例有特別訂定,其他的沒有。特別法那麼多,我們再做整體性的考量,好不好?
蔡委員易餘:好,沒關係。我想法務部跟司法院可以認真去考量,因為這件事情比我們等一下要處理的濫訴,是民事的部分,我覺得更值得被討論。因為第一,司法資源好像被有心人濫用,我覺得這個看起來還挺可悲的。當然我們一定要保障任何被侵害或權利受損者,所有的司法就是要保護這樣的人,但是我們也不希望這部法典被利用,以程序來折騰他人,這件事我覺得有必要被檢討,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