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2 時 22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部在今年 9 月的部務會報通過
了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其中有一項就是增列政府贈與災民住宅不得強制執行的規範,健全災
害防救體制,次長知道這件事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是。
邱委員顯智:這個主要是針對什麼內容?
陳次長宗彥:主要針對屏東之前風災所蓋的永久屋,衍生民法上的民事爭議,因為我們要確保……
邱委員顯智:因為屏東的部落有兩件永久屋被法拍,此舉造成大家恐慌。有關永久屋,像是莫拉克
風災強制遷村之類的法源依據,你知道嗎?因為這涉及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限制,你知道這個
法源依據嗎?
陳次長宗彥:請委員指教。
邱委員顯智:我就直接講,這個法源依據應該是一個特別條例,因為在八八風災之後,行政院就趕
快制定並送立法院通過這個特別條例,裡面規定限制住居或限制強制居住,即遷居跟遷村,並
且要適當安置。事實上,未來災害防救也可能會遇到類似的狀況,現在這個特別條例還存在嗎
?次長知道嗎?
陳次長宗彥:這個特別條例是不是有截止時間,我要確認一下。
邱委員顯智:這個已經廢止了。事實上,災害防救法不只是要處理現在永久屋被法拍的問題。這個
特別條例廢止了,當初強制遷村,後來永久屋總共有 41 處基地,有 3,546 間,土地所有權人包
括國產署、台糖、退輔會、原民會及林務局,為什麼基地有這麼多不同的土地所有權人?你知
道嗎?
陳次長宗彥:因為尋找各安置基地本來就不容易,因為又要找尋與部落之間或原來的生活環境比較

……
邱委員顯智:比較近或適合的環境……
陳次長宗彥:當然就會有……
邱委員顯智:我為什麼提出這個問題?這個跟 921 之後的災害重建完全不同,921 災害重建沒有像
八八風災一樣有類似現在的這個問題,處長等一下也可以說明。
陳次長宗彥:因為 921 大部分都是在原址重建。
邱委員顯智:沒錯,所以現在衍生一個問題。當初這個體系是慈善團體贈送給災民,所以這中間是
一個贈與契約。乙方是政府,基本上只是提供土地,居民並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後來衍
生出很多問題。
陳次長宗彥:他只有使用權。
邱委員顯智:對,本來居住遷徙正當性的法律依據,即這個條例已經廢除了,現在支撐的架構就是
這個契約,你可以看到第六條規定,丙方及原配戶,也就是配到永久屋的住戶,他跟他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該在三個月內或乙方公告遷徙日之內,遷離本來部落,並不再回原
居住地區居住或建造房屋,這具有非常強的拘束力,但是現在只有靠這個契約在支撐。因為這
個架構就衍生出,雖然取得房屋,但是沒有取得土地。衍生出來的狀況根據第七款規定,如果
你要回去的話,抱歉!你的房屋必須被收回。假使未來的災害發生類似狀況的時候,是不是還
要再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現在的問題在於這個問題不只是如此,
這個條例失效了,永久屋卻繼續存在,契約就算作為一個行政契約也好,是不是能夠支撐這麼
大的變動?第一個問題就是孩子大了,居住空間要增加,是不是可以增建或擴建?次長,你覺
得呢?
陳次長宗彥:以現在的規定及規範,當然不可以擴建是事實。
邱委員顯智:處長也清楚,魯凱族最近發生了這件事,因為強制執行,不管是改建或是要稱作違建
等等,引起這麼大的紛爭。處長覺得這個情況要怎麼處理?它就是限制住居,但問題是需要居
住空間,因為孩子會長大,可是當初、十一年前的時候,並沒有設想到這個問題,而土地所有
權又不是他的。處長,你覺得呢?
主席:請原民會綜規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瑞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業務是屬於另外一個處處理的。
邱委員顯智:所以不是你的業務?
王處長瑞盈:對。
邱委員顯智:我覺得這個就是災害防救體系。除了是個案之外,就是災害防救體系的部分。
陳次長宗彥:對,剛剛委員提到是因為原來以特別條例與契約的關係跟遷徙的住戶所做的約定,為
什麼我們會在災防法修正條文?就是因為這個……
邱委員顯智:但是不只那一戶。
陳次長宗彥:原來的原生土地因為被大自然破壞掉,已經不適合居住。

邱委員顯智:這一點必須說出來,有一些學者也指出,因為總共有這麼多處,有 3,546 間、41 處
基地,原生的部落也許經過十一年的休養生息,有潛在可能性可以再次適宜住居,這是一種可
能性。第二個狀況是社區發展受限,有沒有通盤變更的檢討空間?再來是比較重要的問題……
陳次長宗彥:不過剛剛委員提到的,如果原生土地已經休養生息到一定的、穩定的階段,必然是經
過一定的時間達到可以,而經過評估是他可以再回去,當然他就離開永久住宅的地方了,所以
不會產生競合之間的關係。
邱委員顯智:我現在要討論的就是這一點有沒有可能,因為土地使用權都沒有在這些部落或是遷下
來的人的手上,有一些學者專家提出建議,有沒有可能以地換地?就這麼簡單!這是一個思考
的方向。
陳次長宗彥:對這個要思考。
邱委員顯智:本來的部落沒辦法回去住,這裡又沒辦法取得。
陳次長宗彥:不過無法短時間去評估,因為原來的原生地有……
邱委員顯智:現在問題在於經過十一年後,事實上,內政部也意識到這一點,就是衍生法拍的問題
,所以才會提修法,對於這個方向,我們當然支持。除此之外,它衍生出了這麼多土地的糾紛
與問題,包括我剛剛跟次長講的屏東魯凱族執行的問題。有沒有可能,第一個是以地換地,第
二個是以現金價購永久屋的基地?
陳次長宗彥:這些可以綜合、一起思考,因為因素變化,每個災害所形成的都不盡相同,這個是我
們高度困難的地方。不過過去歷次比較大規模的 921 或八八風災等等,我們有做過幾次的處理
及協助,綜合這些經驗,我們可以再來思考看看。
邱委員顯智:我必須說 921 的經驗、處理方式比八八風災這一次好太多了!
陳次長宗彥:所以我要特別凸顯每個災害的類型完全不同,因為在 921 地震的時候,有大樓、透天
,也有連棟,每個住宅的型態也不一樣,所以在重建的過程中,大樓的部分有很多是採取更新
的方式處理。
邱委員顯智:OK,我同意。
陳次長宗彥:有一些也離開。
邱委員顯智:法規範的用意何在?就是在事件還沒發生之前,我們能夠不管是超前部署或預先規劃
……
陳次長宗彥:所以我剛剛有回應委員提的這個部分。至少有幾個大災害的類型及方向,我們可以綜
合一下。
邱委員顯智:針對災害防救法,我第一個要提出的建議就是,目前就八八風災莫拉克颱風的這個…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請營建署來仔細研究一下,好不好?
邱委員顯智:對,是不是可以以地換地或現金價購?第二個部分,最後我補充一點,災害防救法規
定重建委員會解散的時候,要指定相關事項的事權機關,否則現在問題大了!現在這個條例都

已經不見了、已經廢止了,重建委員會也解散了,結果永久屋還是在,主席也非常清楚,有非
常多原住民涉及到這樣的問題。災害防救法也必須把委員會解散之後的重建計畫事項分類,譬
如你剛剛提到的,也有可能是在營建署、內政部或消防署等等,必須事先把執行事項寫好,以
免發生問題。現在問題來了,因為屏東發生兩件拍定的問題之後,所以要修正災害防救法。當
發生了強制執行,像剛剛我跟處長講的,引起這麼嚴重的憾事、這麼激烈的衝突,又必須要去
修改,所以是不是能有通盤的規劃,委員會解散之後的事權分類要事先寫好?
陳次長宗彥:我覺得這個值得我們就幾個類型去分析、研究。
邱委員顯智:從 921 到八八風災的處理方式明顯有一些差異,就像次長講的各種狀況不同,不管是
風災、地震等等,因為在氣候極端變異的情況之下,能不能事先把它分類,並處理事權?
陳次長宗彥:我們還要預估其他可能在臺灣發生的不同類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