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3 時 4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整個上午大家都在問,這一次調查
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遺失安非他命的狀況,討論的方向也都在圍繞在到底我們毒品的保管
責任以及目前是如何運作的,這部分可否請部長再說明一次?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訂一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所有緝獲毒品
案件的司法警察都要按照這個規定來處理獲案毒品,要點裡面規定一級毒品有 9 類,二級毒品
有 8 類,總共 17 種毒品要集中送到調查局的毒品庫來保管,除此之外,都由各個承辦單位自行
負責保管。
蔡委員易餘:所以有規定這些類別的毒品都要由調查局集中保管?
蔡部長清祥:是。
蔡委員易餘:你們保管的時間點是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
蔡部長清祥:就是查獲以後就要儘快地送到毒品庫。
蔡委員易餘:查獲以後就送到毒品庫?
蔡部長清祥:對。
蔡委員易餘:那保管終止的時間點呢?
蔡部長清祥:在辦案完畢銷毀之前都在毒品庫裡面。
蔡委員易餘:那現在銷毀是指三審定讞嗎?
蔡部長清祥:對。
蔡委員易餘:針對毒品我們還要設一個證物庫,然後把它保管到三審定讞,我們知道很多案件雖然
還在進行中,但是基本上二審跟三審已經很少接觸證物了,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二
項也規定「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
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換
言之,根據法律規定,在法院判決前也可以銷毀,只是必須保留部分的取樣。比如查獲 10 公斤
的毒品,可能只要保留幾公克,剩餘的部分都可以提早銷毀,條文的規定是這樣講,沒有錯吧
?
蔡部長清祥:這一次的修法也規定可以提前銷毀,否則所有毒品都要等到判決確定、定讞以後才銷
毀,那數量會非常多,所以感謝大院支持這樣的修法。
蔡委員易餘:沒有錯,而且事實上也沒有必要花費預算去保管那些毒品,基本上沒有意義嘛!因此
在修法完成後,法務部現在有訂出相對應的辦法,未來你們要如何作業可以提前把這些毒品銷
毀?
蔡部長清祥:是。我們一定要很嚴謹,因為判決尚未確定前怕會有變化,我們是不是保留部分樣品
,其他可以事先銷毀的,我們就透過全程錄影或是用其他方式來保存相關的證據。
蔡委員易餘:目前銷毀是統一銷毀嗎?
蔡部長清祥:銷毀都是統一銷毀,但指的是調查局毒品庫保管的這 17 項。
蔡委員易餘:取樣的過程必須全程錄影嗎?
蔡部長清祥:未來如果要提前銷毀的話,一定要做很嚴謹的程序規定。
蔡委員易餘:部長,我認為從這次的經驗中,我們也察覺到保管毒品的責任,當然這一次遺失安非
他命的相關調查一定要查出來,尤其如果其中涉及到有人違法,這件事我想不會有人接受的,
我想部長你也不可能會接受你的下屬有人在這部分有違法行為,但是如果我們單從條文的規定
來看,依我判斷,只要一審調查證據完畢,你們就可以取樣並且把其餘的大部分銷毀,就沒有
必要再保存了。部長,我這樣的建議,你同意嗎?
蔡部長清祥:非常同意。
蔡委員易餘:好,如果同意,那請部長趕快去訂定相關的辦法,因為我們沒有必要設置那麼大的毒
品保管庫去保管那些毒品,甚至我聽到很多同仁還跟我反映,他們光進去毒品保管庫中吸到毒
品的揮發氣體,對他們的健康也是不好的,所以我認為這部分你們可以訂一個合理的時間,該
銷毀的毒品就把它銷毀,這樣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
蔡委員易餘:再請教部長,上個禮拜大法官做出釋字第 796 號,針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假
釋撤銷的規定,大法官認為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
於特別預防考量,一律撤銷其假釋的規定違憲失效。在大法官做出解釋後,未來針對刑法第七
十八條的修正,你有何種方向?
蔡部長清祥:我們也提出一個修法的建議,讓執行單位有一個裁量權,受假釋之人如果再犯的是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就可以不撤銷他的假釋,這部分要從條文上提出修法的建議。但是
在修法之前,因為大法官會議已經做出解釋,我們必須按照他的解釋來處理,所以法務部主動
針對現在被撤銷假釋回籠的受刑人進行審查,他到底還有沒有其他的犯罪必須要繼續執行,如
果沒有,屬於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若合乎這個條件,我們馬上就釋放。
蔡委員易餘:部長,如果照你的說法,只要屬於六個月以下的輕罪,你們未來希望就是不撤銷他的
假釋,是這樣嗎?
蔡部長清祥:是,但是也要個案去審酌。
蔡委員易餘:還是要視個案的情況,但是修法的大方向是這樣?
蔡部長清祥:是。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部長,部長請先回。
接下來要請教江總長。監察院對於一些已經確定的判決會提出調查報告,這些調查報告無非
是針對法院的審理或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有瑕疵的話,監察院會提出調查報
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基本上作用不大,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很重要,因為陳情的當事人好不
容易拿到監察院的一紙調查報告,就是希望總長可以發揮刑事訴訟法賦予你的非常上訴的權力
,替這些認為有冤案的人去提起非常上訴。但是我看起來,如果以數據來說的話,基本上今年
度,我們就講今年就好,今年度監察院到目前向總長建議有 4 件可能需要非常上訴,但是總長
你每一件都沒有同意,在去年跟前年來說,前年(2018 年)監察院建議 8 件,你也是每一件都
不贊成。當然總長你有自己的法律判斷,但是我想請教總長的是,你在判斷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時是否漠視了監察委員所提出的調查報告?
主席:請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說明。
江檢察總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監委對媒體說的事情跟我們調出來的數據不太符
合,105 年他們大概總共轉來 81 件個案,我們提起 2 件,被最高法院駁回 1 件、撤銷 1 件;106
年轉來 96 件,我們提起 4 件,也是被駁回 4 件;107 年他們轉來 132 件,我們提起 4 件,最高
法院駁回 3 件;108 年他們送了 124 件進來,我們提起 4 件;109 年 1 到 9 月他們轉了 81 個案
子過來,我們就提起 4 件,就數據上來看,從過去到現在是一致的,並非在我任內就漠視他們
。
針對非常上訴,不單是監察院很關心,訴訟當事人也經常要求我們提起,我們發現確實對被
告有不利的,我們也都勇於提起,比例也都還滿高的,甚至於有些我們在挑戰最高法院既定的
見解,有些是成功,有些是失敗,站在維護人權的角度上,只要有違背法令的地方,我們都勇
於嘗試提起。
蔡委員易餘:總長,我相信展現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客觀性義務最佳的方式就在於非常上訴的提起,
因為非常上訴就是針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在審理過程中的瑕疵足以影響判決的成立與否。我希
望最高檢察署在面對這種狀況時,既然當事人有辦法向監察院提出具體的陳情,監察委員也聽
得下當事人的意見,而且最後還提出調查報告,站在總長的立場,即使你幫他提出非常上訴,
也不代表非常上訴最終就會成立,但是要讓這些覺得自己受到冤案的人,他們就是希望有一個
管道可以幫助他們疏洩他們受到的不公平,結果後來好像全部都卡住了,如果這樣會令人覺得
比較遺憾。所以我希望總長未來在是否提起非常上訴的審酌上可以更站在陳情人的立場,去思
考為什麼他在已經窮究三審的救濟途徑之後仍然覺得不甘願,背後一定有更多當事人想要表達
的,希望總長在這方面可以更站在陳情人思考的邏輯去判斷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好嗎?
江檢察總長惠民:是,我們了解委員您的關心。我也利用這個機會跟委員報告,很多轉過來的陳情
案件或調查報告所講的論點,大部分都在最高法院或歷次的判決中已經駁斥過,我們也嘗試過
幾件,包括邱和順案件,我們也提起過非常上訴,但是一樣被打回來,甚至於還被指責說我們
對法律不夠專業等等,所以我想我們要……
蔡委員易餘:總長,你就站在你的角度,大家都是法律人,對不對?縱然司法院講這麼不客氣的話
,站在你的角度,你還是要繼續挑戰他啊!
江檢察總長惠民:是,我們一直在挑戰……
蔡委員易餘:假如多個不同的單位普遍大家都認為某個案件好像真的有冤情,我覺得你就是要勇敢
的挑戰司法院嘛!
江檢察總長惠民:對,我們是朝這個目標……
蔡委員易餘:一次一次地挑戰它,這也是應該的啊!
江檢察總長惠民:我們的目標跟委員您的目標是一致的,只是我們要提出的話,我們希望更有專業
的理由來說服最高法院,否則的話都打空包彈,他們理都不理我們的話……
蔡委員易餘:總長,就專業性來講,我百分之百信任你們,如果我們能夠多替當事人再想一下,再
替他打拚一下,我覺得這樣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感、滿意度都會提升。當然民眾對於司法的滿
意度並不只有法務部的問題,司法院也占很大的責任,但是我還是希望總長能夠替這些人發聲
、出一口氣,這樣好嗎?
江檢察總長惠民:可以,謝謝委員的關心,我們一直朝這個目標在努力,事實上我們有很多非常上
訴的案件,我自己認為很精彩,可惜有時司法院、最高法院那邊不見得會買單,但是我們還會
再努力。
蔡委員易餘:這個我可以體會、理解,也希望總長再加油。謝謝。
江檢察總長惠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