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13 時 38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辛苦了!因為
今天很多法院的院長都有來,請有原鄉地區的法院能夠留意一下今天的質詢。事實上我質詢這
個很多次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
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一些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報請
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這個是要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公私有土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
或從事前條的開發、經營或使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十條規
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這是個案,但是等一下會讓秘書長與花蓮地方法院瞭解,因為這是花蓮地方法院的刑事
判決。第一個、這個寫得很清楚,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主文是: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非法墾殖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前面把
地號塗掉了,還好後面留了 1457-18 地號,漏掉沒關係。這是判決書判決書的第 2 頁,第 2 頁很
清楚載明花蓮縣萬榮鄉紅葉段 1457 地號及 1457-18 地號。剛才講了山坡地要經過中央或直轄市
主管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並沒有核定紅葉段 1457 地號,大家回去上網就可以查到。在農委會
水土保持局的網站查詢花蓮縣萬榮鄉紅葉段 1457 地號是否為山坡地,結果是「否」,即不是山
坡地。至於紅葉段 1457-18 地號是否為山坡地,查詢結果是「否」,等一下我會再說為什麼檢察
官或法官會認為是如此,我會把相關條文的不同跟大家報告。現在的問題是我上次講過的,這
個案子的被告為 86 歲,因為從起訴一直到判決,來來往往到法院、被偵查,開庭非常多次,從
108 年一直到今年,他因為看到判決書,沒有幾天就過世。第一,此案已經確定無法再上訴,因
200
立法院公報 第 109 卷 第 86 期 委員會紀錄
為被告死亡了。第二,所判處之刑罰六個月徒刑與沒收犯罪所得不用執行,沒有問題。第三,
墾殖物沒收,將以拍賣所得繳國庫。這是我徵詢法務部及司法院相關人員而得知的。
請問秘書長或花蓮地方法院,這個已經沒辦法上訴,而他本來要上訴,已經請了法扶的律師
,但是沒辦法上訴,請問怎麼處理?現在針對墾殖物沒收的部分,事實上它不是在山坡地,卻
引用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來判處我們的鄉親有期徒刑,請秘書長答復。你當然會
說要回去查。你可以回去查一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上一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已經提過這個問題……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我上次談的不是這個,我上次談的是同一案,但不是這個主題。今天是談
這個不是山坡地,檢察官及法官卻引用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來判處有期徒刑,接下來怎麼處
理?
林秘書長輝煌:關於事實的部分,我們要在個案中認定,所以我沒有辦法回答委員。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好,你請花蓮地方法院回去再實際調查。因為我特別請教了水土保持局,
確實不在山坡地範圍內,是不是可以查?多久之內可以給我們答復?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沒有個案,我們不能查。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這是個案,我可以把案號給你。
林秘書長輝煌:照委員講的這個案子好像已經脫離繫屬,是不是?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已經怎麼樣?
林秘書長輝煌:脫離法院的繫屬,它已經脫離法院了嘛?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所以冤判就沒事了?不是,現在我要告訴你的是判錯了,它不是在山坡地
,卻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來科以刑罰,所以你沒事,不會吧?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符合再審的條件,可以聲請再審。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他死亡了,誰來聲請再審?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還是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的規定,而第四百二十條是貴院制定的法
律。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秘書長,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另外再開協調會好了。我還是要利用這個機
會說明,山坡地保育區不等於山坡地,這個位置是山坡地保育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對山坡
地有定義,而且山坡地是要依照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
種用地。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所以山坡地保育
區只要送到農委會或內政部的主管機關,不必送到行政院,剛才我講了山坡地要送到行政院。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對山坡地保育區有這些定義,我要特別請有原鄉的法院注意,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第十條的話,就依第三十四條科刑罰。大家也要注意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山坡地範圍內的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
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要能夠取得所有權必須原住民繼續耕作,從山坡地保育利
201
立法院公報 第 109 卷 第 86 期 委員會紀錄
用條例 79 年公布之前就開始使用,一直到現在還要繼續耕作,才可以取得所有權。檢察官、法
官卻以前面的第三十四條來科以刑責,所以這個部分在適用法律時真的要考量到原住民的權益
,我在這邊特別跟所有的院長提醒,也請花蓮地方法院針對剛才的個案,被告已經死亡了,接
下來可以執行的就是沒收他所種植的植物,這個部分與後續應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