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10 時 36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警察人員人事
條例中因公傷病相關的規定固然有其需要,但是我認為除了規範之外,更重要的是內政部警政
署以及銓敘部怎麼認定因公傷病,因為認定這部分一直困擾著警察人員,當然也包括其他的公
務人員。106 年立法院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時候,雖然我當時不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委員,但是我全程參與三天三夜,包括到院會之後也不斷地爭取。會產生因公傷病的認定爭議
,最主要就是警察最多,因公傷病的認定案件警察最多,然後沒有被認定。副署長,我不問幾
件,你過去至少有沒有聽過,你們警察機關已經認定他是因公傷病,然後送到銓敘部審定,但
審定沒有通過的,有沒有?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蔡副署長說明。
蔡副署長蒼柏: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印象中是沒有這種案例。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案例很多,所以你可能沒有注意到這個部分。這種案例很多,而且主要都
還是警察人員,主要還是警察人員,所以你回去可以請你們同仁去做通盤的瞭解。因公傷病一
開始主要是訂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當然之前的法律也有,因為現在名稱改成這樣,是
規定在第二十條。然後我們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特別規定「前項所稱因公傷病,
指由服務機關證明(如果警察人員就是由警政署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副署長,你知道
這個審定機關審定是指誰嗎?
蔡副署長蒼柏:銓敘部。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答對了,指銓敘部,沒有錯。銓敘部成立一個審查小組,審查小組的成員
基本上都是專家學者,然後還有一些相關的公務人員,基本上都是這樣。然後你看看公務人員
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比如第一款「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以致傷病;
第二款「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也是以致傷病;第三款「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
致傷病。」同樣規定以致傷病;第四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還是以致傷病。
這個就會涉及到我剛才唸的,即「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
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現在問題就在相當因果
關係的判斷認定,這種認定有非常、非常多的問題,所謂服務機關,當然最底下的服務單位可
能是派出所、分局、警察局,都可以證明他因公傷病,再到了警政署,通常你們是支持啦!警
政署當然支持第一線人員,當事人也不是隨便報的,你們都會支持。但是到了銓敘部就不一樣
了,他一再請你證明、一再的證明、證明,你怎麼證明啊?人都死掉了,就算是傷病,你們都
提出了很多的證明,他們還是不認定、不審定,很多這樣的案子。所以 106 年在審查這個條文
的時候,我積極地提出修正條文,在法院有所謂舉證責任的轉換,在司法界也有什麼舉證責任
的轉換,針對這個舉證責任的轉換,你們要積極的向銓敘部提出。銓敘部的人員也是公務人員
,應該積極為這個辯護才對,但是他們的工作比較沒有像你們那樣積勞成疾、沒有那些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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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在辦公室上班,當然辦公室上班有時候也會積勞成疾,也有啦!我常常以立法院的公
務人員為例,有時候幾天幾夜在立法院議場忙,我當時審查的時候還舉銓敘部的公務人員,審
查時發現一個字,其實那是附表,他們也很辛苦,不過實際上並不是由他們認定。
次長、副署長,對這個部分要積極的去爭取,雖然你們都是事務官,跟我過去一樣是事務官
,但是很重要,政務官很忙啦!有時候他們考慮到的是政治,事務官就要積極去爭取,現在變
成我這個立法委員在替你們爭取,所以你們要去協調。如果銓敘部認為茲事體大,因為涉及到
很多公務人員,你就移到這邊來,移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裡面來訂定,讓警消人員、警察人員
更符合實際的認定。次長和副署長回去是不是能夠積極地來檢討?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鄭委員的意見,警察人員命令退休的條件,根據法律現行規定
,一定要跟業務、跟後續的傷病行為要有相當的因果關係,這個因果關係,我們通常需要一個
認定的機制,這個認定機制是否客觀、公正,這部分我們的確需要再進行處理。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舉證責任的轉換很重要,所以這個部分你們要積極一點,現在都是本席積
極,反而你們不積極。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得很清楚,公務人員退休法適用那邊,你就把它
移過來,就比照軍人,警消工作危險性不亞於軍人,軍人有另外訂定退休的制度、退休的法律
,警察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什麼不訂在這邊?所以要移過來,如果你們不知道怎麼訂定,
很簡單,就先委託出去,你們人事處的人或是警政署人事室的人可能沒有訂定退休制度的專業
,你們可以參考軍人,就移過來就對了,你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就是自己訂一個,教
師也是自己訂一個,也不放在公務人員。我在這裡質詢過銓敘部,現在他已經高升當副院長,
當時還是銓敘部部長,我說要移過來,他說好啊!所以現在的問題是你們不動,內政部要動,
警政署要動,積極的把警察人員退休制度全部移過來,不要去適用一般公務員,這兩者是不同
的嘛!你們應該參考軍人,而把它移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次長,可以嗎?
邱次長昌嶽:我們現在對於警察人員工作辛勞,我們是反映在目前的福利跟待遇……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你要移過來,你只要把那一條修掉就好了嘛!
邱次長昌嶽:至於未來的退撫制度要不要跟他的工作連結……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當然要!我現在告訴你,把那條條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刪除,全部訂
在那裡面就好了,那麼簡單!
邱次長昌嶽:我知道委員對我們警察同仁的關心,但是這還涉及到國家的能力問題,這部分我覺得
還是要……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這不應該你回答的,國家能力是主計總處的問題,你去談這個……
邱次長昌嶽:這個茲事體大,我覺得……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當初審查軍人年金的時候,當時的國防部部長,也就是現在退輔會的主委
,很強勢,就是要強勢,警察跟一般公務人員本來就不同,把他們併在一起的退休制度,當然
是有問題。好不好?
邱次長昌嶽:謝謝鄭委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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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還考慮國家能力,那不是你考量的問題,那是主計總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