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椒華:(12 時 52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在談公投,在我們民主
國家內,公投真的是一個無可奈何的最後手段。辦一次公投,譬如說現在的藻礁公投、美豬公
投,你認為這個預算大概要多少錢?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明年的公投所提出來的預算需求是 9 億 2,700 多萬元。
陳委員椒華:所以花不少錢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個案子是 9 億多萬元。
陳委員椒華:本席還是要強調,執政黨、總統在 8 月底作出預告 7 天就通過行政命令,然後就備查
,這個爭端還是在源頭,時代力量希望未來任何行政命令還是要有足夠的預告時間,讓國人能
夠充分瞭解,再來做決定,我想源頭還是在這裡。但是現在這個案子走到這裡,形成這樣的政
黨對決,本席也是覺得有點可惜,但還是要站在為人民健康著想的立場上。
另外,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
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要辦理補選。請問主委,什麼是「其他事由出缺」,這
個規定是怎麼來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先請謝處長來做說明。
陳委員椒華:主委不知道嗎?沒關係,我跟主委講好了。就是在 1991 年有一個戡亂時期民意代表
的增額辦法,其中第六十八條之一也有提出幾乎相同的條文,就是在有其他事故出缺時,要進
行補選。目前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並沒有對「其他事由無故出缺」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請
問主委,傅縣長即現在的傅委員為什麼在 2018 年被解職?他有被褫奪公權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他有被褫奪公權的話,就會喪失他的權利。
陳委員椒華:所以沒有嘛!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縣(市)長、議員如有
相關的違法事證,是要被解除職權或是職務,所以傅縣長在 2018 年是有被解職,而現在傅委員
幾乎是帶職入監,請問主委,他在縣長任內被判刑,那時候確定是要解職的,但是為什麼現在
是立委被判刑,卻可以帶職入監,這樣子合理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種現象是因為適用法律規定的不同。
陳委員椒華:那這個法是不是有問題?為什麼立法委員會比地方民代還受到優惠待遇?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條規定,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民代如果連續兩個會期沒有辦法出席,就可

以被解除職權。請問中選會是不是可以提出修法草案,儘速來修補漏洞?包括傅委員或是有其
他相關的涉案可能,就是說我們知道現在法規面不完備,縣(市)民代、議員連續兩個會期沒
有出席就要被解除職權,但為什麼立委沒有?是不是中選會應該來修法?時代力量是有提出相
關的修法版本,我們也希望中選會可以重視這個嚴重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應該是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所規範的事項,並不在中選會的主管法令範圍之
內。
陳委員椒華:也請中選會來協助推動修法,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陳委員椒華:未來相關的法規,我們也希望政府能夠重視民意,因為針對類似這種被判刑,立法委
員目前就是帶職入監,這樣其實是一個很不好的示範,也請中選會來重視。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