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1 時 35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想要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郝主任委員討論調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後,保訓會事實上也調整了區
分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一些相應的改變。我想請教主委幾個調職的問題,一個是請調服務
地區,法源依據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家庭因素請調作業建議處理原則」,另一個
是指名商調其他機關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實務上的作法是,通常一個機關開出了一個事求人之後,有公務人員去應徵,應徵完了之後
錄取,錄取之後才有錄取機關向原機關進行指名商調的狀況。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也針對

許多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者是其他對公務人員有影響的部分,揚棄過去所謂的「重大影響
說」,認為有權利的話,就可以進行救濟。所以保訓會在 10 月 5 日也有提出這個函,主委應該
很清楚。
我想請教主委,你們有很多後面改認行政處分的規定,例如現在申誡以上的懲處,是管理措
施還是行政處分?
主席:請保訓會郝主任委員說明。
郝主任委員培芝: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都改成行政處分了。
邱委員顯智:現在都改成行政處分了,那口頭警告及書面警告呢?
郝主任委員培芝:如果是依法令規範的口頭警告及書面警告,我們也改為行政處分。
邱委員顯智:對,所以如果有法律或法律的授權的話……
郝主任委員培芝:主要是依法官法相關的規範所進行的口頭警告及書面警告,我們改為行政處分。
邱委員顯智:是,所以即便連口頭警告及書面警告都有可能是行政處分。那申誡以上的話,你們的
書面報告寫得很清楚,已經改認行政處分了。我要請教主委,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占他
機關職缺,這個是行政處分還是管理措施?
郝主任委員培芝:我們目前也把它改成行政處分。
邱委員顯智:也把它改認行政處分嘛?
郝主任委員培芝:對。
邱委員顯智:再來是核定指名商調,現在是行政處分還是管理措施?
郝主任委員培芝:也是行政處分,商調只有一種,就是同官等,我們講的三同情況的商調才沒有改
為行政處分,其他就已經都改為行政處分。
邱委員顯智:基本上,這個對公務人員的影響也非常大。我現在請教主委一個問題,就像我剛剛講
的,一個機關開出一個職缺之後,有公務人員去應徵,然後也錄取了,錄取了之後,這個機關
就行文給他的原機關指名商調,對不對?這時候如果他本來的機關拒絕的話,我說的是這個狀
況,這樣的話,算是處分嗎?還是一個管理措施?
郝主任委員培芝:我們目前也是改成行政處分。
邱委員顯智:就是說現在的狀況,它是拒絕,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郝主任委員培芝:我瞭解。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要聽清楚,我的意思是說,今天我去一個機關應徵,後來這個機關錄取我了,
但是我本來的主管不同意,如果他同意的話,就叫做核定指名商調,這沒有問題,因為核定指
名商調所涉及到的是我的工作變更到下一個工作去,所以這有處分的問題。請問如果是原來的
機關拒絕的話,那這到底是行政處分還是管理措施?
郝主任委員培芝:我們現在也是改成行政處分。
邱委員顯智:你們現在也是改成行政處分?
郝主任委員培芝:是的。
邱委員顯智:所以理論上如果原機關拒絕請調或商調的話,按照保訓會的規定其實是可以復審,最

後行政訴訟嗎?
郝主任委員培芝:是的。
邱委員顯智:主委確定嗎?
郝主任委員培芝:很確定。
邱委員顯智:也就是不再像過去一樣申訴、再申訴是嗎?
郝主任委員培芝:沒有,我們現在已經改成……
邱委員顯智:因為過去就是申訴、再申訴,導致大家很難處理這個問題,本席也覺得現在這樣比較
合理,換句話說……
郝主任委員培芝:包含同意和拒絕都是行政處分,即使是同意也一樣。
邱委員顯智:如果原機關拒絕的話,其實可以進入司法程序進行審查。
郝主任委員培芝:對,改為復審程序並且有後續的行政訴訟。
邱委員顯智:接下來我想請教主委,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並沒有賦予公務人員
請求調職的權利,也就是沒有商調請求權,本席認為這對於基層公務員影響重大,有時可能是
在異鄉工作,之後因為結婚、照顧父母或想要返鄉等理由,在這種情況下,請問主委同不同意
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當中賦予公務員商調請求權?主委剛才也有提到,如果商調被拒
絕的話,他可以提起救濟,這沒有問題,請問是不是可以明文賦予他請求權,讓他基於家庭或
其他種種因素時有一個請求權,可以要求商調回到故鄉?或是因為結婚這樣的理由,然後賦予
其商調請求權?
郝主任委員培芝:保訓會所處理的是救濟權,關於商調請求權,確實法條來源是任用法第二十二條
的規範,所以如果要把公務人員的商調賦予請求權的話,這可能要在任用法當中加以規範,這
是銓敘部……
邱委員顯智:秘書長是不是可以稍微回答一下?其實剛剛主委也有提到,如果我要商調,而且他機
關已經錄取我,然後發出商調函,過去如果原機關拒絕的話,當事人只能欲哭無淚,根本沒辦
法調回去。原機關會說他們就是缺人、就是需要人手,不然就要去幫他們找人,他們會提出各
式各樣的理由,導致公務人員因為結婚或其他理由而想要返鄉時,即使已經被別的機關錄取,
但他還是不能走。剛剛主委非常清楚的說這時候可以進入復審,等於是針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
,事後打行政訴訟。現在我要請教秘書長的是,因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並沒有賦予公
務人員請求商調或調職的權利,所以對公務人員的影響很重大。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就
這個部分考慮修法,明文賦予公務人員商調請求權?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請銓敘部研究這個問題。
邱委員顯智: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好好研究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涉及到公務人員的權利非常大,
過去的作法導致要離開都非常困難,即便已經被他機關錄取,要離開都是非常困難,甚至主管
還會提出一些莫名的理由,比如他們會說:「你走了之後,那我們要怎麼找人?」,在這種情
況下,找人的工作竟然要由調職的公務人員負責,這真的是欲哭無淚。如果能夠賦予一個請求

商調的請求權,當然相關法令會再更周延,而主委在這邊也有表示,在商調被原機關拒絕的時
候,其實他是可以請求救濟的。還有另外一個狀況就是原機關都不決定,如果其他機關已經行
文指名就是要這一位公務人員回到他的故鄉,而原機關都不處理這個問題。同意當然沒有問題
,不同意的話也可以救濟,如果原機關都不作為的話,請問公務人員要如何尋求救濟?
郝主任委員培芝:針對指名商調的核定,包含委員剛剛所講的同意和不同意,我們都叫做核定指名
商調,且都已經改為行政處分的救濟,如果不作為的話,也是做為行政處分的標的。
邱委員顯智:也就是說,如果原機關都不作為的話,當事人應該也可以尋求救濟。
郝主任委員培芝:可以。
邱委員顯智:如果原機關都不作為的話,人家要怎麼辦?
郝主任委員培芝:可以進行課予義務的訴訟。
邱委員顯智:就是課予義務訴訟,可以要求它進行核定或不核定的處分對嗎?
郝主任委員培芝:對。
邱委員顯智:好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