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委員發惠:(10 時 44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就議程來談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延續剛剛管委員針對社維法本身的精神及其立法存在的價值進行探討。大
家都知道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是違警罰法,這樣的立法例在世界各國中並不多見,可說是非
常少。基本上,我們應該要讓所有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以刑法或以專門的法律作特別法的
規範,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本身的意義就很曖昧了。在此引用邱次長 4 年前(105 年)在內政委
員會的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本身的規範目的於各種刑罰法律、特別或專門行政罰法律之
外,僅具補充、備位之普通法性質」,這是不是你講的?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是。
沈委員發惠:以這樣的性質來講,我們理論上應該要限縮社維法的適用,法律對相關行為構成要件
規範不足的部分,應該要透過刑法或專門的行政罰等專門的法律去修改,而避免在社維法中擴
充,任其肥大化,否則就是在走倒退的路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對。
沈委員發惠:今天安排社維法的修法,但我看這些要修的條文卻犯了最基本的觀念錯誤,我們不應
該一直擴充社維法,讓它愈來愈肥大,而把一些應該規定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道交條例裡的規
範塞進社維法中,這完全就是在開倒車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完全沒有錯。社維法應該只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有任何問題應該先回
歸刑法或各該專屬的法律去適用,要是都無法處理最後才會出現社維法……
沈委員發惠:這就是你所說的備位概念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對。
沈委員發惠:就像剛剛管委員所提的,我們未來要往限縮社維法的方向去檢討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我完全同意,尤其是拘留的制度,這是一定要廢止的。
沈委員發惠:對,沒有錯,理論上是應該要廢止的,但社會目前可能尚無此共識,很多社會大眾面
對現在社會秩序的紛亂,都期待警察可依社維法把人抓起來關 3 天,像我們立法委員自己的提
案就有「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的規定,這樣還不如乾脆斬立決或當場槍決好了。就是
因為現在社會的氛圍,社會上大家還沒有達成直接廢除社維法的共識,所以無法立刻廢除對不
對?
邱次長昌嶽:是,沒有錯,社會上對社維法仍有錯誤的期待。
沈委員發惠:對,就是這樣,所以再回來看今天葉毓蘭委員的提案,謠言其實是個很重大的問題,
這樣的規定其實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應該要符合明確性原則,要有很明確的規範,尤其條文

是對言論內容的限制,還不是對言論的方法、手段、地點、時間的限制,所以應該要有很明確
的法律規範,才能限縮人民的基本權利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對,沒有錯。
沈委員發惠:結果所修條文不但沒有更明確,反而是寫「經濟、民生、醫療等事項」,「等」或「
其他事項」這樣的用法就把原本還算明確的條文又變得模糊,構成要件反而不明了,所以這樣
的修法是開倒車,本席在此恕不同意,如果本委員會要作成這種開倒車的修法,本席在此要表
達反對的意見。再者,提案還把刑法第三百十一條阻卻違法的要件搬到社維法來,讓社維法變
得肥大,這些我都反對,也跟次長探討。
另外,第八十三條的修法將「調戲異性」改成「調戲他人」我沒有意見,但這樣的修法也是
在開倒車。1999 年把刑法的妨害風化罪另立妨害性自主的專章,其意義就是它把猥褻這種妨害
社會風化或社會秩序等屬於個人法益的行為,擴大以社會法益去規範個人性自主的權利,所以
才要另立專章,回歸到個人性自主的部分去保護個人的法益。結果民眾黨現在又提案把它放進
社維法裡,又把個人法益拉出來,以社會法益去涵蓋這樣的行為,這完全是在開性別平等的倒
車。
然後又修法要求接受「性別平權教育課程」,這是一種完全不專業的法律用語,在法律上我
完全看不到「性別平權教育課程」的用語,就算在性別平等法裡規定的也是「性別平等教育課
程」,而不是「性別平權教育課程」,這是哪裡來的?再者,在總則裡也沒有這樣的處罰規定
,怎能憑空冒出一個接受「性別平權教育課程」作為罰則?怎麼會提出這樣的法律?我真的是
百思不得其解。
在今天的這幾個修法案件中,最為驚悚的是酒駕要拘留 3 天的規定,拘留 3 天沒關係,還「
禁止接見通信」,這比法院的收押禁見還嚴重,如果是「禁見」還可以跟律師接見,但拘留 3
天卻不行。連受刑人都不能作「禁止接見通信」的限制了,酒駕之後怎麼可以把人抓起來關 3
天?這完全就是民粹。現在是關 3 天,再民粹一點是不是要關 5 天?還有,它也不適用總則 3
天的規定,這樣的修法像話嗎?
即使是刑事案件的羈押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要在認定對方有
逃脫、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等具體的條件下,經過法院裁定才可以禁止接見通信
的權利。結果在社維法的提案中卻沒有,而是規定只要有酒駕這樣的犯罪行為態樣就可以「拘
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我認為這完全就是民粹,居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到這種程度,在
我來看真的是非常驚悚的立法。
內政部作為社維法的主管機關,雖然這是立法委員的提案,但若是像這樣完全違反法理,或
往退步的方向修法的話,內政部是不是應該要對此修法明確表明不贊成的意見?請邱次長針對
今天的修法進行說明。
邱次長昌嶽:委員的意見我們完全接受,在書面報告其實也寫得非常清楚,我們都認為這幾個條文
的修正無助於事實問題的解決,而且社維法其實是個非常不合時宜的法律,它制訂於民國 80 年
代,那個年代制訂出來的違法行為樣態有八十、九十種,以當今社會來看,有些東西真的要回

歸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刑法及各該專屬的法律,譬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去處理,而不應該在
社維法中規範,所以我完全贊同委員的意見,也會儘量針對這項法律進行通盤檢討,我們會儘
速處理。剛剛委員也提到希望我們在三個月內完成,這件事情我回去之後就會向徐部長報告,
我們會儘量朝這個方向來努力,看看有沒有可能在三個月之內完成這項工作。
沈委員發惠:最後我再提醒你,其實立法院早在 105 年的院會就已經通過附帶決議。105 年 5 月 13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13 次會議當中就已經通過附帶決議: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對人民自
由權利之保障均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也就是 105 年 5 月份之後的六個
月內就要進行通盤檢討,結果這項附帶決議像是放屁一樣,根本沒有人注意也沒有人理睬,到
現在已經是 109 年了。今天我們在這裡說希望你們三個月內作檢討,其實早在 105 年就已經作
過院會的附帶決議,理論上我今天就可以要求你們拿出來了。
邱次長昌嶽:其實已經有內容了,只是相關機關還有很多意見。
沈委員發惠:一方面要和相關機關溝通,另外一方面也要和社會大眾溝通,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
期待,要改變大家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隨時把人抓起來關三天、禁止通信、接見這種想法
。一般大眾也就算了,立法委員提出這種案子真的會貽笑大方,謝謝。
邱次長昌嶽:拘留罰一定要廢止,這是無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