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我想今天公聽會不只聆聽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本
院委員基於職權,也應該向社會大眾說明我們的看法,我們來看國會監察權的變遷與未來歸屬
。
首先,就社會的認知而言,監察委員是御史大夫嗎?還是一個托古諷今的想像?還是監察委
員是國會議員呢?很抱歉螢幕上的照片是韓國的國會,不是臺灣的。事實上,我們看到憲法本
文規定,其實國會權呈顯在這個地方。第一,我們看到憲法第九十一條,監察院的監察委員是
由各省市議會間接選舉產生的;另外,根據第九十三條,監察委員是連選得連任,任期為六年
,連選得連任的規定在憲法本文中還有哪裡有呢?還有第六十五條,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所
以選舉產生的是不是國會議員?第二,他具有人事同意權,包括考試院正、副院長與委員,以
及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過去在憲法本文是由監察委員來行使同意權的,同時在第一百
條中其具有總統的彈劾權,總統是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不是由立法院來彈劾,而是監察院來
彈劾,由國民大會同意。此外,他有言論免責權,規範在第一百零一條,而第一百零二條中則
有不得逮捕、拘禁的權利。同樣,言論免責權及不逮捕特權還有哪裡有這樣的規定?包括立法
委員都有。從這個角度來看,監察委員是御史大夫嗎?錯!憲法本文規定,他其實是國會議員
,所以釋字第 76 號解釋,國民大會、立法院和監察院都等同於民主國家的議會。
接下來看監察院的變遷,在 1947 年選舉產生之後,到了 1954 年,因為來到臺灣沒有辦法繼
續選舉,釋字第 31 號解釋,在未依法選舉產生下一屆之前,繼續行使職權,這跟什麼很像?跟
國民大會代表很像,跟第一屆的立法院立法委員很像。到了 1969 年,居然也能增補選,而增補
選的還有誰?還有萬年國大代表,還有萬年國會,增補選辦了 4 次,因此監察委員一開始除了
具備國會資格之外,也跟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一樣,都是我們臺灣過去萬年國會的一份子。
到了 1992 年,因為 1991 年國民大會第二屆全面改選,由人民直接選出,所以當年修憲,將
司法院及考試院的人事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不讓監察院行使。1994 年再度修憲,監察委
員改由總統提名,交國民大會同意,而且還加上了考試委員及大法官要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
權。剛剛我聽到很多言論主張監察委員要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錯!1994 年才加上增修條
文等字樣,因為他被剝奪了國會的民意基礎,而 1997 年發生什麼事情?1996 年總統全面民選,
總統的彈劾權不能再由監察院來提出,改由立法院來提出,交由全民來決定。到了 2000 年的時
候,我們也看到了當時修憲,廢除國民大會,所以國民大會的職權統統移給立法院,其實還有
一件事情,就是在 2004 年立法院通過修憲案,要完完全全終止國民大會,所以 2005 年任務型
國代把自己幹掉之後,整個國家只剩下一個國會叫作立法院。到了 2018 年,我們修改監察院組
織法加上一個人權委員會,制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並於去年修改監察院組織法,讓
國家人權委員會併入監察院的職權。這是監察權的變遷,它逐漸被限縮的國會權、限制它的政
治功能,失去對總統的彈劾權以及失去憲政機關的高度,這就是今天為什麼要談廢除監察院的
原則,因為它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從三權當中的國會立法權分出來,並且歷經幾次的變革統
統被拿掉了,沒有民意基礎、沒有國會特權,同時也不具有憲政機關的高度,只剩下什麼?我
們看到它被剝奪司法院、考試院的人事同意權,它被剝奪總統的彈劾權,目前還有各級公務員
(包含法官)的彈劾權,這部分後面會提到。對法官的彈劾是目前監察院具有爭議的職權之一
,還有調查權、糾舉權,還有審計權。我們看到失去同意權、失去總統彈劾權,喪失對行政和
立法對等的政治權力,所以監察院應該要廢除。
我們來看歷屆監委的審查跟提名,這是今天公聽會的目的之一,剛剛也有很多委員及學者專
家提到,各個不同黨派的總統在提名時都發生什麼事情。首先,在 2002 年,當時朝小野大,陳
水扁總統提名 4 位監委,同意票為 111 張,那時候立法院共有 225 席,民進黨只有 87 席,結果
只差 2 票沒辦法通過。接下來,立法院為國民黨居多數,其將第 4 屆監委提名擱置 3 年之久,
一直到 2008 年馬英九前總統提名第 4 屆監委,其中 25 人通過、4 人沒通過。當時國民黨占幾席
?第 7 屆開始,立法委員為 113 席,國民黨就占 81 席,居然有 4 人沒通過,可見那時候立法院
對於總統提名顯然是有意見的。一直到 2014 年第 5 屆監委提名,其中有 18 人通過、11 人未通
過。請問當時的總統是誰?馬英九。那時候國會的執政黨是誰?國民黨。國民黨占幾席?113 席
就占了 64 席,比第 10 屆民進黨的席次比還高,結果那次有 11 人未通過。到了 2014 年,第 5 屆
監委要補提名,還是被凍結擱置。蔡總統上台之後,提出第 5 屆監委補提名,雖遭在野黨杯葛
,但全數通過。接下來,2020 年第 6 屆監察委員提名,這次提名的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接下來,我們要談的問題比較聚焦。關於末代監察院,在場的國民黨委員,包括吳怡玎委員
,他在記者會公開表示,他的提案很簡單,就是將監察放入立法院、考試則放在行政院,讓監
察及考試工作能夠在其他部會完成。很抱歉!本席翻遍了立法院議事處沒有看到這個修憲提案
,還沒有找到!不過沒關係,這是朝野共識,當廢監察院成為朝野共識的時候,那麼監察院廢
除之後,職權該怎麼分配?本席於 3 月時辦理座談會─「論監察權之未來」,其中姚孟昌教授
表示:依據巴黎原則,人權委員會應該要能獨立行使職權。同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可否併
入監察使(Ombudsman)?第一,它符合巴黎原則能夠行使獨立職權,也促進和保護人權,以
及深化國家人權議題,所以,未來監察院人權保障機關的職權功能,或許可以考慮與促轉會結
合。至於廢考監之後的糾舉及彈劾權,依據監察法第六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有違
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而今天也在場的周宗憲教授於座
談會中提到,若有失職或違法,周教授傾向應該以違法為前提來看,但是彈劾權到底是屬於行
政機關的內部監察,還是代表民意的外部監督?如果是民意的外部監督,那麼失職也是一個可
以彈劾的標的,到底是行政機關?還是要為國為所有?這是可以討論的。
最後,廢考監之後,對於司法官的彈劾,我們看到 109 年監察院第 20 號彈劾案,對於某位法
官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從事釣魚、種菜與公務無關之活動沒有認真上班,其引用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及法官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以目前監察委員對司法官的彈劾是基於
公務員的行為,而非對於其所審理的案件內容,所以一般所擔心的,監察院監察委員會對法官
的獨立審判進行侵奪,這部分應該是建立在監察院如果要對法官的官箴予以約束,未來監察院
廢止之後,對法官的官箴要在哪裡來給他一個壓力?不管是用陪審制、參審制、觀審制或其他
制度,讓國民可以參與刑事審判,在實際法官審理案件當中,可以加入國民的感情,這是社會
上對於現在司法獨立、司法審判一個改革的要求,但司法官本身公務員的言行當然還是會受到
拘束。
最後,我們要談到的是在廢考監之後,考試院的考試權和監察院的審計權是不是可能成為獨
立機關,而不是由行政院也不是由立法院來行使,這是可以考量的。我們最後的結論是廢除監
察院之後的後續議題,包括國家人權委員會要不要跟促轉會合併?包括審計權要不要成為獨立
機關?以及包括各級公務人員的彈劾權跟糾舉權到底是行政的內部稽核?還是屬於民意的外部
監察?這些課題都需要一一來討論,我們希望未來立法院能夠有幸跟社會各界共同來討論廢考
監之後監察員的歸屬,謝謝。
委員鍾佳濱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