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11 時 2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來談刑事訴訟法,
準備程序通常是一般的慣例,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的概要,然後檢察官就陳述起訴的概要,
法官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詳如起訴書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第一個當
然是緘默權;第二個選任辯護人;第三個寫在這裡但是通常都被忽略,是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
據。法官問對於上開權益事項是否瞭解,這部分沒有問題。最重要的是最下面,法官問對於檢
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這部分是要檢討的地方。之所以會這樣問,所有的
案例大概都是這樣,我認為可能是受到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法院得於第
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代理人或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問題就出在這邊。
但是如果我們從刑事訴訟法第二條開始看,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當然包含檢察官、
法官,對不對?副秘書長是不是?沒有錯吧!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檢察官、法官都是公務員,檢察官有客觀性的義務,有利、不
利都一定要注意。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對不對?「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
注意。」,接下來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訊問被告,應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然
後是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八十七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
之事項。」,第九十五條就是準備程序,剛剛已經有看到了,但是最下面的部分我再強調一次
,就是「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個部分一直被忽略。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八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就是剛才的那條條文。第兩百八十
八條的第三項規定「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是
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而不是一開始就說你認不認罪、是否認罪,就被告被訴事實
為訊問者,應該要調查證據之後行之。刑事訴訟法有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
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也一樣,「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
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再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這個是檢察官
的責任。
那我們現在就來談這個,這是很清楚的,人民就認為是這樣。有關法院的收文,第一個是先
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檢察官的起訴書送了之後,被告看到起訴書,提出了被告的刑事辯護狀
,而檢察官的起訴書裡面已經載明他是否否認以及待證事實,然後被告已為無罪的答辯,那為
什麼法官還要先直接問被告說你認不認罪?這是有問題的,這是不對的,而且法官應該先請檢
察官,因為檢察官是後來看到刑事辯護狀,被告的刑事辯護狀是在起訴書之後,檢察官對於被
告有利或不利的要去瞭解、要去看啊!所以檢察官也應該要先了解辯護狀是什麼、他無罪的答
辯是什麼,對不對?法官應該先問檢察官「你對被告的辯護狀有什麼意見、有沒有需要再查的
」,應該是這樣,可是現在卻是倒過來,讓人們的感覺非常不好。
葉副秘書長麗霞:謝謝委員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用心研究,無論是一審或二審,法官在審判,除了前
面要人別訊問、前提告知以外……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那沒問題。
葉副秘書長麗霞:第一個問題要先確定我這一審的審判範圍,所以一定會先問檢察官的起訴事實,
檢察官的起訴事實要說出來之後,我們才能確認……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都沒問題。
葉副秘書長麗霞:確認之後才會問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那為什麼不先問檢察官?
葉副秘書長麗霞:一定會先問檢察官他的起訴事實,事實問出來之後,才會問被告對檢察官的起訴
事實有什麼意見。剛才委員有提到我們問他是不是認罪的筆錄內容,對於檢察官的起訴事實,
如果他否認了,那這句話就可以不用問,因為他已經否認了。這一句話會問,有可能是因為案
件實在是太多了,狀況、類型也太多了……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副秘書長,你再聽一次,法官是先收到起訴書,法院先收到起訴書。
葉副秘書長麗霞:當然。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被告因為這個起訴書提出了被告的刑事辯護狀,然後法官才又看到,對不
對?那檢察官也是後來才看到被告的刑事辯護狀,那應該先問檢察官才對,因為剛才我也講過
了,檢察官也是公務員,他對被告也要注意其有利或不利,法官為什麼不先問檢察官要不要撤
回起訴或是對此有沒有意見?這有什麼困難?按照剛才我唸的整個原則,整個刑事訴訟法的大
原則是這樣啊!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這樣會讓人民認為法院要避免審檢分立,變成審檢合一對付人民,人民的
感覺是這樣啊!很多鄉親到法院之後,告訴我的就是這樣。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而且第一個,檢察官有調查權,他前面可能調查得不夠清楚,那現在被告
辯護狀寫得很清楚,法官先問檢察官有沒有當初沒有調查到的,這很合理啊!因為他有調查權
,而人民沒有調查權啊!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審判是一個三角形,法院是中立的,控方是檢察官這邊,他是代表被
害人這邊……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變成審檢合一嘛!人民的感覺是審檢合一,你要落實審檢分立的話就要調
整。
葉副秘書長麗霞:審檢絕對分立,而且審判也一定中立,然後要公正。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當然。
葉副秘書長麗霞:審判一定要公正,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如果有被害人的那一方,那他
在法庭的地位就是代表被害人這邊來行使國家的追訴權,跟被告是三角的關係。法院是中立的
,絕對不會跟檢察官這邊……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我相信是中立的,但是這樣的程序、這樣的問法,就讓人民認為不是。
葉副秘書長麗霞:第一步一定要先問起訴事實,如果檢察官要撤回起訴,他就要主動講。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其實一般的人民搞不清楚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也搞不清楚法官跟檢察
官,所以他就會認為兩邊都在對付他,這個部分請檢討,可以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這個本來就會中立。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這有什麼困難?說檢討有什麼困難?不能檢討?法律都可以修正,今天不
是要修法嗎?不能檢討?
主席:鄭天財委員,我們再請司法院去跟你說明。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我只是問他要不要檢討,連檢討都不能檢討?
葉副秘書長麗霞:審檢合一絕對不會,審檢絕對分立。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我是說法官訊問的程序能不能檢討?
葉副秘書長麗霞:法官訊問的程序,當然可以檢討,我們對於筆錄……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當然可以檢討啊!我告訴你人民的感覺就是不對嘛!這有什麼不行呢?
葉副秘書長麗霞:剛才我的認知是檢討審檢合一,所以我不方便答。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當然不是!
葉副秘書長麗霞:訴訟程序的檢討或是審理筆錄的檢討,我們當然是可以檢討的。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次長要不要協助。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要不要檢討,這個不是本部的業務,但是我們反省一下,我
在司法實務界 30 年,我第一次聽到說這樣的方式會引起人民誤認審檢沒有分立、是合一的。其
實凡事都是一體兩面,委員指教的是既然法律規定沒有這個意思,為什麼老百姓會有這種感覺
?所以這個就是檢察官跟法官的態度,這個我們會反省。我也要跟委員報告,法官問一個被告
認不認罪,這個是一體兩面……
主席:次長,不好意思。鄭委員,不好意思,因為你的時間已經過了 5 分鐘,我們接下來要休息
10 分鐘,是不是請法務部跟司法院再跟你說明?
蔡次長碧仲:好,謝謝,再個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