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10 時 50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前面幾位委員就法條部分做了
一些討論,現在就司法實務部分來請教次長及彭廳長,也請大家留意自己的筆電,不要被駭!
我們先輕鬆開始,在通俗電影當中,我們看到以前有包公、包青天,武有展昭、文有公孫策。
另外,有一個比較好笑的是周星馳的文有包有為、武有豹頭。我想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上,法官
有左右手,也不曉得大家希望成為哪一個。法官的左右手有書記官,我們看一下書記官的考科
及待遇,考科部分與律師及司法官都非常接近,薪水待遇也還不錯,所以他們是專業法律公務
員。請教廳長,書記官分為法院書記官和檢察署書記官,請問法院書記官的主要職責為何?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彭廳長幸鳴:主席、各位委員。書記官主要在訴訟上是襄助法院來處理一些記錄的業務等等,當然
還有其他周邊業務與記錄相關的事項。
鍾委員佳濱:我們看到他們幾乎與律師是一樣的考科,除了法律專業之外,還要練手的速度。一般
來講,書記官打字要趕上一般人說話的速度,就要自行開發出「追音」輸入法,而且各級法院
還要定期考核,是不是這樣?
彭廳長幸鳴:是。
鍾委員佳濱:現以一位屏東地院書記官來說,他就是要回家練打字,聽說打字速度,一分鐘的中打
可以打到 174 字,也是打字中的高手。除了了拘票、押票、搜索票、傳票,民事執行及聯絡開
庭之外,當庭筆錄也是書記官的重要任務。廳長,是這樣嗎?
彭廳長幸鳴:是。
鍾委員佳濱:我們來看一下,除了書記官之外,還有一個叫法官助理。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當中,
書記官是來自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而法官助理的設置是根據法院組織法和行政法院組織法,
採約聘僱人力一年一聘的方式,以自行招考或遴選,並由各法院來辦理。簡單講,他們的身分
保障不如書記官,但是你看一看他們工作的內容,如果以立法委員的助理來形容的話,感覺上
書記官比較像是行政助理,而法官助理比較像法案助理。待遇當然沒有差很多,可是保障不太
一樣。
我們再看一下,請問廳長,為什麼製作筆錄會是書記官的重要任務,而打字的速度變成他們
考核的指標呢?這跟他們考科的關連程度為何?他們辛辛苦苦考了那麼多法律專業,結果他們
主要的工作內容卻是打字呢?
彭廳長幸鳴:謝謝委員提問,現在主要是我們的訴訟法有規定,即訴訟程序的進行專以筆錄為準,
而製作筆錄的相關工作,只能仰賴書記官來處理。

鍾委員佳濱:如果書記官只是專做筆錄的話,還需要考那麼多考科嗎?
彭廳長幸鳴:因為他們在法庭上,還是要能夠聽得懂人家在說什麼。
鍾委員佳濱:好,要聽得懂,我們來看一下,這是歷史照片,在大正年間臺灣的辯護士,也是書法
及毛筆的年代,大正年間日本的司法有代書人,即日本司法代書人法臺灣施行要點。當時是硬
筆時期,手寫筆錄要有 3、4 張複寫紙,2 份給當事人,1 份給法院存檔。當時並沒有科技設備
,聲音及影像記錄沒辦法再現,所以要有專業書記官快速記錄當庭的重點,這是合理的。我要
強調這樣的書記官設置,當然是要專業人士,即要聽得懂,也要馬上把大意寫下來。我節錄刑
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因有全程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審判的筆錄
記載有誤或遺漏時,還可以申請調錄音及錄影,是不是這樣呢?現在都已經可以重現聲音影像
,為什麼還要要求書記官當庭一字不差、完整無誤的製作筆錄呢?
彭廳長幸鳴:關於這部分,目前有兩項策進作為:一是透過委外轉譯制度,這方面有兩個法院在試
辦,目前還沒有辦法全數處理。二是透過語音辨識,直接將當庭的語音內容作為……
鍾委員佳濱:你所說的這些都不是先進科技,以即時外語口譯來講,在目前的數位電腦科技時代、
大眾傳播時代,連手譯都可以即時,那是很難取代的。就電視的即時字幕而言,我們的委員上
電視 live 節目,他們馬上就可以登打成字幕,那也是靠電腦語音的科技。如果是影像轉成文字
,現在有各種專業,包括市調座談會的訪談、電視節目的字幕、影音頻道等等,很多聽打大概
都是這樣的行情,比起法律訴訟官司,他們也是一分鐘 30 元起跳,臺語也是一分鐘 30 元。以
現行委外行情來說,臺北地院在 108 年有一項 200 萬元的委外案,針對當事人、證人眾多的大
案子,法院為減少書記官製作筆錄時間,委外轉譯已行之有年,專業速記員可擔此重任,既然
現在已經有這樣的做法,請問有沒有辦法擴大專業速記員參與製作法庭筆錄,比如以 AI 來輔佐
專有法律名詞,再由書記官做最終確認,藉此減少書記官製作筆錄時間,而能專注於其他核心
業務?
彭廳長幸鳴:委員這項提議非常切合我們目前的需要,所以現在有兩個法院已經在試辦,未來還有
相關資源需要布建。
鍾委員佳濱:你們在 2019 年 6 月 28 日招標語音辨識系統建置案,相關預算為 1,800 萬元,預計於
兩院試辦:臺北地院民、刑各一庭,8 月底會上線;臺南高分院也是民、刑各一庭,同樣也是在
8 月底上線。目前剩不到 100 天的時間,能不能順利上線我們拭目以待。
就現行法規的適用性而言,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筆錄應由在場書記官製作之,刑事訴
訟法第四十四條則是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若未來擴大專業速記員或語音辨
識系統製作訊問、審判筆錄,是否有證據效力的問題?
彭廳長幸鳴:筆錄當然應該由在場書記官製作之,但在場書記官可以有輔助人員或其他輔助設備協
助他們達成任務。
鍾委員佳濱:請問次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彭廳長所言,由委外專業人員製作筆錄之後,再由書記官確認

……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就像交通執法一樣,如果停車收費員發現有人違規停車,他們會先拍照,然
後再由警察來開單。
由於科技進步,你們制訂了「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並於 90 年開始施行
,其中第二條規定民刑事訴訟筆錄應以電腦記錄,可見針對這部分早就已經有相關規範法條。
另外,第三條規定一、二審法院應於民刑事法庭設置電腦,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同步顯示
書記官之記錄情形,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進一步研擬如何強化「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
實施要點」?
彭廳長幸鳴:如果將來發展到這個階段,需要有相關……
鍾委員佳濱:應該不是將來,其實早在 90 年就已經開始施行了,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與時俱進?
就 20 年前擬定的實施要點而言,現在已經有更好的技術,所以你們是不是可以思考一下?請問
次長的看法如何?
蔡次長碧仲:完全同意,我們當然要與時俱進,畢竟檢察機關和法院在這方面還不是完全同步。
鍾委員佳濱:這部分需要跨部會合作,從當事人進入刑事偵查庭到後來的法庭審判,有關書記官的
角色、當庭的文字記錄或任何記錄事項,未來應該讓經過國家考試的書記官不再花費很多時間
在非核心業務上,甚至可以用人工智慧或其他專業人士來代勞,像速記這件事情就是如此。
在此本席要進一步呼籲,目前法官助理是以約聘僱人員來聘任,主要是受限於政府機關員額
法的總額上限,所以你們才會用約聘僱人員。用同樣的比喻來講,法官助理對於司法核心業務
的掌握並不亞於書記官,書記官花費許多時間在做非核心業務,而法官助理做了那麼多的核心
業務,卻沒有公務人員的身分保障,針對這一點,是不是可以請廳長和次長分別表示意見?
彭廳長幸鳴:法官助理的設置有當時的背景,如果這部分有研擬的必要,因為這並不是本廳業管,
所以我們還要再加以瞭解,究竟未來是不是能夠取得正式公務員身分的保障,這部分我們還要
再進一步瞭解。
鍾委員佳濱:最後本席提出一些結論:一是引進速記員或語音辨識,降低書記官負擔;二是盤點可
能有爭議之法規並提出制訂新法計畫;三是司法院、法務部應向各自書記官蒐集意見並評估未
來方向。是不是可以請主席裁示,請司法院、法務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或是請廳
長及次長答復一下?
主席:次長應該可以回答,但因為這並不是刑事廳的業管範圍,所以廳長……
蔡次長碧仲:有關書記官的部分,司法院的部分比我們還多,剛剛我也曾向委員報告過,畢竟法務
部的預算和司法院還是不一樣,而且我們也沒有法官助理,我們只有檢察事務官,所以有關法
官助理的部分,我們還是尊重司法院的意見。
彭廳長幸鳴:為求周全,是不是可以給我們較長的時間,讓我們可以妥善蒐集相關意見?
鍾委員佳濱:兩個月可以嗎?
彭廳長幸鳴:好的。
鍾委員佳濱: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