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感謝主席召委的說明,目前我的版本已取得同意,
將於本週與伍委員和高金委員的另外兩個版本共同於本委員會審議。我特別來這場公聽會的原
因是因為,今天會出席的都是瞭解原住民族學校法發展脈絡的。但也別忘了,許多在看公聽會
現場轉播的人可能未必那麼清楚,所以我要試著用一個方法來解放大家的思考。
首先看到投影片,有間臺北美國學校採美語式教學,其課程和國民中小學的課程內容不一樣
,因為學校假設學生是美國人,所教的歷史就是美國史,很多老師也具有美籍的身分。具有美
國籍的學生有優先權,如果學生是臺灣人,雖然不一定要有美國籍,但卻必須持外國護照才能
入學,這是美國學校開放給在臺灣使用英語的外僑使用的。因此我們就要思考一下,臺灣學生
唸完美國學校可以轉到國民學校去;在臺灣唸國小、國中國民學校的也可以轉到美國學校去。
但美國高中 12 年級畢業後,可不可以用同等學歷申請進入臺灣的大學,還是只能申請美國的大
學?美國學校的學歷誰承認?具有雙重國籍的學生在臺灣可以在不同的學校間轉銜,美國學校
的老師可不可以到其他學校任教?這間美國學校是根據什麼法設立的?是根據私立學校法?還
是具有什麼性質?
當我們把美國學校丟進來的時候,大家可以思考並想像一下,我們的原住民族學校是實驗學
校嗎?是森林小學嗎?這是依照私立學校法,由私人興學根據實驗教育的內容,不受國民教育
之課綱課程和師資的規定,但是我們需要的原住民族學校是這樣的嗎?還是它應該就是國民學
校,是由國家來辦理,就像原住民同胞在臺灣一樣,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國中之國。原住民的孩
子可以去類似這樣的特殊學校去接受特別的老師、使用特定的語言,並且提供專有的課程與課
綱內容去完成其所必要的準備。就像現在美國的僑民在臺灣,他的孩子進入美國學校是為了銜
接未來後續這個國家的國民所應該具備的知能。
為何我們需要原住民族學校法?原住民族學校必須具備兩個很重要的東西:第一,它要有專
屬的課程課綱;第二,它要有專屬的師資。不然你想想看,隨便一間國民中小學的老師可以到
美國學校去任教嗎?美國學校的課程課綱要 follow 中華民國的課程內容嗎?好,我們來思考這
個問題。在原住民族教育法中,對於原住民族學生所受的教育是一種特殊化教育。本席在上一
屆是用「X-Men」來形容,大家應該都看過《X-Men》這部電影,這些天賦異稟的孩子雖然有特
殊的能力,在一般學校甚至會被霸凌,所以創立一間「X-Men」學校,讓這些天賦異稟的孩子在
這裡面擁有其選擇權以及對教育的自主權,這是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中的內容,我用「X-
Men」的學校來做比喻,因為差異化的本質就應該由差異化的教育來滿足。
關於原住民族學生接受教育管道,在原住民族教育法通過之後,他可以到一般的國民學校就
讀,但是在一般的國民學校會有民族教師施予他與一般國民學生不一樣的教育內涵,不過他也
需要一個像「X-Men」的學校,讓他能夠從族群本位的文化去學習。原教法當然也容許私人興學
,以實驗教育的精神來提供給原住民學生這樣的內容,所以,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學校
法的關連是什麼?國民學校是要求全,而原住民族教育法的適用對象是全體學生和國民,每一
個中華民國國民包括老師、學生及一般公民,他們應該要認知臺灣的原住民,這就是原住民族
教育的內容之一,它的學校設置是比照現行規定,它的師資則有一般國民學校的老師加上未來
要設置的民族教師,其使用的語言當然是以現行官方語言─國語為主,它的教育向度是要貫徹
國家教育權。而民族學校是以原生為主,但不以原生為限,而且你是原住民學生,也不一定要
到原住民族學校,你也可以到國民學校就讀,尊重你的選擇權,其內涵是民族知識體系,意即
原住民各該族的民族知識體系,按照各族傳統分布地區去設校,它的老師以原師為主,但不以
原師為限,它座落的地區以座落該地區族語為主,其使用的語言也不以該地區的族語為限,重
點是它要滿足民族學習權,所以未來要設置原住民族知識研究體系及原住民族師培系統。
原住民族學校法將如何規範這兩者(一般學校及原住民族學校)之間?在內涵方面,原住民
族學校為具獨立學制之學校、各族群語言為一定比例之教學語言;它要傳承原住民族文化、知
識與價值體系;課程綱要、教材由專責機構負責。但是同樣的道理,這兩種學校之間,一般學
校可以轉型為原住民族學校,現在很多地方政府與各級機關以實驗教育的內容來辦特色小學,
這些學校有沒有可能成為原住民族學校?又或者未來原住民族學校可否變成一般學校?老師可
否在這兩種學校之間流通、學生可否在兩種學校之間轉銜?然後在組織方面,這裡面很特別的
,剛剛講到民族會議。使用語言方面就不再贅述。至於人員方面,包括校長、老師跟學生都應
該與該原住民族語使用能力息息相關。我要再提醒大家,用美國學校來思考就很像了。
因此,各委員版本大致是如此,包括高金委員所提版本,大家都著眼在權責分工的部分,今
天次長及副主委也都在。其中關於主管機關部分,伍委員所提版本中主管機關一個是原民會、
一個是教育部,而我個人與伍委員共同提案的版本,在此先做個區隔,包括主辦機關及主管機
關的差別。另外,在發展基金部分,各個版本都有提出,只是本席與伍委員共同提案的版本中
設有原住民族學校發展中心,它是一個行政法人,用的是別的經費。至於合併停辦部分,高金
委員及伍委員所提版本都有規定;而轉型部分則是伍委員以及本席與伍委員所提版本都可以轉
型;未來在課程綱要部分,高金委員及伍委員所提版本分別提出課程發展機構,而本席與伍委
員所提版本則另外推了一個原住民族學校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要以行政法人的方式來設置。
接下來,我們要問一個問題,請問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的主管機關是誰?教育部
。根據的法律是什麼?實驗三法之一,因為它是國家辦的。主辦機關是誰?主辦機關是科技部
。因此,主管機關跟主辦機關是有所差別的。另外,還有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主管機
關是財政部,但是促進民間投資參與呢?各級政府機關都可以做為主辦機關。所以,我們可以
去思考,當我們繼續討論誰是主管機關的時候,有沒有一種可能,主管機關仍然維持以教育主
管機關為主體,但是另外一個機關做為主辦機關來推動原住民族學校,或許在兩軌之間可以找
到一個可能性。
若以跨機關、單位合作,學校轉型(即一般學校與原住民族學校的轉型)、師資培育評估機
制就留給主管機關─教育部,但是主辦機關如果是原民會,它的義務就是要辦理原住民族學校
相關業務之機關,然後未來應該再成立一個專責單位─原住民族學校發展中心來發展原住民族
知識體系、訂定課程綱要及研發教材。上次原教法當中也要求國教院要設立原住民族教育中心
,目前就是由蔡志偉教授擔任中心主任,但因為國教院其組織編制受到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限
制,在場的蔡教授可以說一下,你們中心現在有幾個人?未來可以擴充嗎?足不足以支應這樣
一個系統,這是因為受限於國教院組織員額受到行政機關的總額限制,所以我們另闢蹊徑,以
行政法人方式來思考。我們希望未來原住民族發展中心的設置條例,由原民會來監督,這個行
政法人的經費來自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其負責的業務範疇就是這些,所以未來
的設置條例,本席也將提出版本。
本席的訴求很清楚,因應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原民會在 2018 年 11 月開始陸續舉辦多場公聽
會,但誠如剛剛前面幾位的發言,有點遺憾地,到目前為止原民會還是沒辦法提出一個版本送
行政院,這是我們一直覺得很遺憾的。此外,我們也請原民會與教育部共同會商原住民族學校
興辦及營運過程相關機制與分工,但教育部目前的態度仍是尊重由原民會來辦理。在星期四還
有召委主持的另外一個會議,因為行政機關比較多,但我在這裡比較老實不客氣的說,我非常
了解行政機關本位及自我的範疇,不敢太過於積極的去網羅其他的業務,但我必須要承認一點
,今天在場有多少是原來教育部主管所設置學校的老師?我們目前國家的師培有沒有不在教育
部掌握範圍內的?如果我們要求原民會從無到有要去獨自馬上長出一個師培、長出一套學校設
置相關管理辦法,包括老師的介聘、校長的遷調,這個教育部責無旁貸。更何況未來你如何讓
到原住民族學校的師資能夠源源不絕,最大的保障就是這些到原住民族學校的老師未來仍有機
會到國民學校去擔任老師,如果未來只能單向由國民老師跳到原住民族學校來任教,只能靠著
熱情來支撐,這樣的原住民族教育,國家就失去其應有的高度與責任。因此,本席在此誠懇呼
籲,未來我們參考剛剛那個架構,由教育部來擔任主管機關,由原民會來擔任主辦機關,未來
原住民族學校不是全臺灣各族馬上就雨後春筍都有一個,而是像美國學校一樣,先長一個、再
長一個,有必要再多長幾個,一個、一個來讓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傳承復興成為可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