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1 時 46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葉副秘書長,今天大家要針對刑事
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制度進行檢討,本席也有提出一個相對應的修正案。我們在去年完成限
制出境、出海的單獨立法,因為在過去限制出境、出海都是替代羈押的替代處分,就是明文規
定而變成一種獨立的處分,司法院可以說明目前判斷限制出境、出海的狀況嗎?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請問委員是要我說明我們盤點的結果嗎?
蔡委員易餘:對,請說明你們盤點的結果,就是單獨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的情形。
葉副秘書長麗霞:在新法施行之後有 2 個月的盤點期,在我們盤點之後,據統計重新裁定的有 859
件,目前就是這樣。
蔡委員易餘:重新裁定的有 859 件?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委員所提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修正條文增列了第二項,就是有關第一項第一款
、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委員的意見是一定要有作成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時才能作第一款、
第五款或第六款的處分。關於這個部分,我們也有去瞭解,在這一次盤點後統計出在 859 件裡
面有 6 個案件是依第六款命被告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有 6 個案件的 6 個被告有這樣的情形,
就是被限制出境、出海又同時作第六款的處分,我們目前執行的情形就是這樣。
蔡委員易餘:所以在八百多個案件中有 6 件是搭到第六款?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就是 6 個案件的 6 個被告。
蔡委員易餘: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修正條文,主要是因為限制出境、出海是為了保全未來的執行或
是確保被告會到庭,所以才限制出境、出海,但是據本席觀察,搭配的這幾款其實就已經有這
樣的效果了。
葉副秘書長麗霞:是
蔡委員易餘:比方說,第一款是規定「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我想要問一個比
較細的問題,就是這裡規定的「定期」是多久,是一個禮拜還是一個月?
葉副秘書長麗霞:各個案件所定的時間不太一樣,有的案件是每天,也有的案件是隔幾天。
蔡委員易餘:也有隔幾天的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我們有看到各種狀況,應該都有。
蔡委員易餘:如果是隔幾天要報到,或是第五款「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葉副秘書長麗霞:就是限制住居。
蔡委員易餘:第六款是交付護照、旅行文件。因為這三款事實上就會讓受處分的被告無法出境,幾
乎就已經達到這樣的效果,所以變成在這些法條之間會產生一些矛盾的地方,就是雖然沒有限
制你出境、出海,但是要請你交付護照、旅行文件,這樣的效果就是讓你無法出境,葉副秘書
長懂我的意思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我瞭解,委員是不是容我說明一下?
蔡委員易餘:好。
葉副秘書長麗霞:我們在對被告作強制處分的時候,因為強制處分會比較嚴重侵害人權,所以我們
希望要符合比例原則,就是要讓侵害最小化,而且對於為了達到什麼目的、用了什麼手段,我
們也要做衡平的考量。我們一般在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報到或是限制住
居,在個案中往往要考量剛才我所說的比例原則。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被告是流浪漢,他平
常就住在公園,既沒有財產,沒有去辦護照,也沒有國外的親人,在這樣的狀況下,命被告定

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機關報到就夠了,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而不能再對他限制出境、出
海,因為這是比較沒有必要的。我們認為關於這個部分的修法,大概是第六款會比較符合比例
原則,就是納入有一定的期間控制,這樣對人權會比較有保障。至於第一款跟第五款的部分,
我們認為貴委員會可能還要再斟酌,因為如果這樣來處理的話,就是一定要有作成限制出境、
出海處分才能限制住居或命被告報到,這樣就會過度侵害人權,以上是本院的意見,敬請委員
斟酌。
蔡委員易餘:所以司法院的意見就是第六款……
葉副秘書長麗霞:把它納入專章,要有一定的期限,這樣是 OK 的。
蔡委員易餘:就是將第六款納入到限制出境這邊?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就是納入專章裡面。
蔡委員易餘:就是讓它可以搭配著使用?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也要有一定的期間,不能沒有期限。
蔡委員易餘:你們認為第一款跟第五款還是有單獨存在的必要性?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在實務運作上是這樣。
蔡委員易餘:可是我現在無法理解的就是這跟侵害人權有什麼關係?你剛才是以流浪漢為例,你認
為只要命其定期報到就夠了?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這樣就夠了。
蔡委員易餘:你是先做了這樣的假設,你認為他是流浪漢所以沒有出國、出海的能力,只要命其定
期報到就夠了。但是我也可以假設是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如果沒有對這個人限制出境、出海的
必要,可是你們還是命他定期報到啊!你命他定期報到,相對應的他也無法出境、出海,他如
果有能力出國呢?如果他有必要出境、出海,而且很明顯的他也沒有符合你們認為他會抗拒審
判、抗拒執行的要件時,那他雖然沒有被限制出境、出海,可是一樣被這一款綁住啊!
葉副秘書長麗霞:委員所說的那個狀況,有可能他要定期報到的時間是比較密集的,如果並沒有那
麼密集,比如說一個禮拜報到一次,那只去日本兩天,還是可以趕得回來,所以就可以出境,
就是對他遷徙自由的人權保障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
蔡委員易餘:那如果我出國很久所以會超過報到期間呢?
葉副秘書長麗霞:那就是在違反之後法院要怎麼處理的問題。
蔡委員易餘:是啊!可是很容易就會違反了。
葉副秘書長麗霞:是。
蔡委員易餘:我的意思就是說,因為你們作了這個裁定,結果這個裁定的法效果實質上就已經讓他
像被限制出境、出海一樣,所以我才會提出修正條文,如果你們要下裁定,就直接清楚的裁定
,如果擔心不能對被告執行,所以要命被告定期報到,那就搭配限制出境、出海,就是這樣搭
配的去使用。如果你們認為沒有必要限制出境、出海,那就回到單獨處分的狀況。我認為你們
命被告定期報到這件事情也應該要回到限制出境、出海法制化的架構裡面,司法院無法接受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我們在書面裡面也有詳細說明我們的意見,其實法務部裁定限制出境
、出海的案件量比我們更多,而且更有急迫性,所以我建議委員請法務部表示意見,我們司法
院的意見大概就是這樣。
蔡委員易餘:好,請法務部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交付護照、旅行文件跟限制出境出海是比較有密切的連結關係。
蔡委員易餘:沒有錯。
蔡部長清祥:如果只是單純的命報到或限制住居的話,有時候沒有嚴重到必須要限制出境、出海,
所以司法院的意思就是必須維持比例原則,讓法官去裁量,不必一定都要綁到出境、出海那邊
去才能限制住居,也許單純的限制住居還是可以維持,至於交付護照、旅行文件,這是在要出
境、出海的時候才用得到。
蔡委員易餘:所以交付護照、旅行文件很明顯是不合理的。
蔡部長清祥:對。
蔡委員易餘:沒關係,我大概瞭解你們的意見,就是你們希望保留獨立使用第一款跟第五款的機會
,我現在要請問一個問題,如果在獨立使用的時候會同時侵害到他出境、出海的權利,那他有
沒有救濟的可能?
蔡部長清祥:如果在限制住居裡面涉及到限制出境、出海的話,依照第四百十六條規定,他可以請
求救濟,對檢察官的處分可以……
蔡委員易餘:因為我被裁定限制住居了,那我要怎麼出境?
蔡部長清祥:如果不服的話,可以提起異議,可以尋求救濟……
蔡委員易餘:要怎麼救濟?因為我已經被裁定限制住居,我被裁定限制住居就表示我不能離開這個
地方,同時又說我不用被這麼嚴苛的限制出境,可是限制住居的法效果就大於限制出境了,你
懂我的意思嗎?所以在搭配起來的時候,你們就是對被告裁定限制住居。
蔡部長清祥:如果有必要限制出境、出海,同時作成這樣的裁定也未嘗不可,對不對?
蔡委員易餘:如果是同時裁定,這樣我就沒有意見,但是我的意思是,你只作限制住居的處分,並
沒有限制出境、出海,可是限制住居的法效果很明顯就是大於限制出境、出海啊!因為你限制
被告每天都必須要在這個地方,那他就沒辦法出國了。
蔡部長清祥:他的生活圈還是在這裡,並沒有說不能出國,如果有必要出國而且並沒有被限制出境
、出海的話,還是可以出國啊!只要你的住居、活動場所是在這個範圍內,住居不是說每天,
住居是指生活圈或隨時能夠報到,就是在約束被告不要亂跑。
蔡委員易餘:第一款是定期報到,第五款是限制住居,一旦限制住居後,跟限制出境、出海到底有
什麼衝突?就是說我被限制住居,如果我今天臨時需要出國,那我出國了,這樣會不會違反我
的限制住居令?本席要提出這個問題,因為我希望能夠加以釐清,不然這些人對他們自身的狀
況都不太清楚啊!
蔡部長清祥:最好的情況就是如果你要離開,就必須跟……

蔡委員易餘:就要馬上回國嗎?
蔡部長清祥:對,你要跟檢察官或法官報告並請假,或是經他們准許才出國,然後在回國以後的生
活圈還是原來被限制住居的範圍,這樣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了。
蔡委員易餘:先跟檢察官請示,就是暫時解除限制住居嗎?
蔡部長清祥:可以。
蔡委員易餘:在實務上可以這樣去操作,就是暫時解除並讓他出境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我們在實務上處理過的案例裡面,限制他出境、出海也有這種狀況,
就是因為臨時有要事而必須出國,譬如我剛好有遇過一個案例,就是他的兒子不明原因在美國
往生,他需要出國處理後事,所以他來請假一個月,經過同意後,他就出國處理,之後他又回
來,所以在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是可以來請示讓我們准許暫時解除,然後他就可以出去再回
來,所以在限制住居或報到等任何狀況,當然也可以這樣做,那是實務上合議庭法官……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們都希望回到個案去操作?
葉副秘書長麗霞:是,個案的操作,讓法官自己去判斷,去裁定。
蔡委員易餘:反正你們就是保留獨立來下這樣的裁定,跟限制出境之間,保留不同的處理,然後再
個案去操作,他可能要每天報到,但出境期間,可以讓他在這段時間不報到?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他就是要來申請,讓法院知道而且許可就可以了。
蔡委員易餘:沒關係,我覺得未來如果再討論這個問題,也許文字上可以再去做這樣的展現,不然
,以我目前看起來,就會變成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達到了限制出境、出海的同等效果,但
卻不是限制出境、出海專章裡的文字,這是我提出這個修法的主要原因。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