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委員建國:(14 時 42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衛福部蘇次長趕著要去開院
會,所以趁這個機會大致上再請教一下。我從一早上聽到最後林委員質詢,在這個過程裡,你
好像還是不願意跳脫。我講一段話,請你聽聽看:「急難紓困(原馬上關懷)專案與縣市及衛
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關係是三大塊」,所以,急難救助的概念就如同我講的,我再重複一次,分
為急難紓困(原馬上關懷)專案、地方救助與中央政府救助三大類,這些都屬於急難救助範疇
,也如同你講的行之有年,不管是急難救助或急難紓困、也就是原有的馬上關懷。當有案主提
出,也就是「對象有急迫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遇到急難者為主,若經救助……」,注意聽喔!
「若經救助無法紓困或不符合規定,再行申請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救助」,對不對?我講的這
些應該都沒問題吧?但問題就來了。人民、百姓一直期待的就是很單純的紓困,不須檢附戶頭
、帳戶、證明有多少錢等等,就是這麼單純。有句順口溜說:「當農民真幸福,領紓困免日曬
,有戶頭匯給你」,但為什麼要向衛福部申請急難紓困要提供銀行帳戶、東拼西湊限制多,收
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的 2 倍才能領得到 1 萬元,未達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才能領 2 萬元至 3 萬元?
依照衛福部公布的申請資格,等於什麼人都有資格申請了,簡單講就是這樣嘛!那也就不用
講那麼多,諸如未加入社會保險者等等,所以,我才會說你們的表格又錯了。此外,我問你有
沒有排除國保,你說沒有,但表格上明明就這樣寫:「未具有其他保險身分」,這也是你們寫
的啊!所以,簡單講,它還是有條件,也就是沒有投保任何國家辦理社會保險者才能提出申請
,對不對?應該是這樣講。而我們的意思是紓困就是紓困,急難救助就是急難救助,包含急難
紓困與馬上關懷。你知道我剛才唸的那段文字在哪裡嗎?這是公告,你知道在哪嗎?就在社工
司,這是社工司公告的,更新日期是民國 109 年 4 月 23 日,你們的網站在 4 月 29 日這樣公布
!假設我是百姓、也是未具社會保險資格者,我向各公所提出這樣的急難紓困申請,按照公告
內容,萬一申請不過,還可以回歸向中央或地方政府申請急難救助,這是你們講的嘛!對不對
?
主席:請衛福部蘇次長說明。
蘇次長麗瓊:主席、各位委員。一般急難救助是這個體系,沒有錯。
劉委員建國:沒有錯嘛!但是,民眾要是連這個急難紓困都申請不過,怎麼可能還向地方政府或中
央政府申請急難救助?相關內容是你們公告的嘛!
再來看條文。我覺得很奇怪,上週二在院會我一直強調兩者出自不一樣的概念,你還硬要跟
我從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談到第一項,那我就先回頭來談這件事。在社會救助法第四章急難
救助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
救助」,這六項沒有錯吧?
蘇次長麗瓊:沒有錯。
劉委員建國:若我可以申請這一項,何必要因為疫情才申請?
蘇次長麗瓊:是啊!平常就可以申請,但疫情期間給的金額比較高。
劉委員建國:簡單來講,若我需要急難救助或急難紓困,何必增列?現在的四項條件是更改的嘛!
這是新增的,對不對?原規定是兩條,先增加為三條,後來變成四條嘛!也就是申請急難紓困
必須是因應疫情,符合下列四條件,才可提出申請,對不對?
蘇次長麗瓊:對。
劉委員建國:原本是兩條,增加到三條,又變成四條,但是,改成再多條也沒用,因為這是畫蛇添
足。民眾若向地方政府申請急難救助,只要符合六項條件,就可以通過,不需要再符合這四項
條件;也不用等到向你們申請紓困不通過,再向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申請急難救助,因為條件
、資格更難符合、更難申請。假設我是一般百姓,看到農民可以領到 1 萬元,而且錢會匯進帳
戶,投保職保者,投保薪資低於 2 萬 4,000 元以下、年綜合所得未超過 40 萬 8,000 元者,不必
調查帳戶就可以領到 3 萬元,計程車司機一個月可以領 3 萬元,視障按摩師還可以領 4 萬 5,000
元,也包括整脊師。林次長剛才也說全部都普及了,你在回答賴委員時是這樣講的喔!還有什
麼?你自己要想清楚,否則,到時候我就會針對勞動部。
還有很多,不只剛才林委員講過那些喔!本委員會今天把所有業管單位、各部會都找來,就
是希望大家協助分擔,衛福部不用靠急難紓困全部承擔,理論就是那麼簡單!為什麼你到現在
還這麼堅持?我實在想不通。因為你們的辛苦,導致內部人員也辛苦,要申請的人民更苦!我
要再強調一次。我比喻給你聽,你知道農委會針對花卉業者、種苗業者、雇工等無加入勞保者
,一個月補助多少嗎?最低基本工資的四成,連續三個月,都有兩萬八千多元耶!剛才某位委
員質詢文化部次長,街頭藝人若曾在街頭表演或是藝術家等,只要提出相關證明,可以領 1 萬
元至 6 萬元,不管是適用紓困 1.0 或是紓困 2.0,上述這些都是無勞保者。經濟部很辛苦,要紓
困很多類別都整理出來了,紓困對象必須是有營登者,發放 2 萬元至 6 萬元,我要問經濟部,
餐飲業發放 1 萬 5,632 元,假如飲料攤販沒有營登怎麼處理?我講的就是攤販嘛!在夜市擺攤的
也算攤販,對不對?無論是賣飲料、賣麵、賣焢肉飯、賣魯肉飯,都算攤販,但他們沒有營登
要怎麼處理?不可能把他們全部趕到衛福部申請,衛福部還認為全部都算紓困範圍,都來向衛
福部申請,這樣有道理嗎?沒有啊!
大家可以看看,不管是衛福部、勞動部、交通部、文化部或農委會,各部會都可以再整理出
很多無勞保且現今有在工作者,這些都不需要衛福部概括承受的,我不曉得為什麼衛福部要這
麼做。我上週二在院會就特別對蘇次長講,蘇次長只簡單回答說急難紓困行之有年,今天早上
你一來也答復這句話,所以你覺得對於急難紓困、馬上關懷與急難救助,地方上的承辦人員應
該都很清楚,怎麼會清楚?我已經跟你講,申請急難救助就是要符合那六個條件,你們還答復
我要符合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你告訴我,哪一個公所這麼辦?哪一個公所是根據這個
原則辦理的?根據的法條在哪裡?急難救助的重點就是如此而已。哪裡有急難救助時,還要求
申請人該戶收入總和要低於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
蘇次長麗瓊:但社會救助法的最前提提到,社會救助要針對幾種對象,其中一項就是急難救助,對
象是收入總和不到最低生活費 1.5 倍的中低收入戶。
劉委員建國:那是針對中低收入戶。
蘇次長麗瓊:對,該項規定包括要對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進行急難救助,後面也定義了什麼叫中
低收入戶。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告訴你最新出來的規定,被稱為政府沒告訴你的秘密,就是任何人都能申請急
難救助金。我唸一段文字給你聽,急難救助不是只有衛福部有,教育部也有:「無申請資格限
制,中低收入戶及特定疾病者均可申請」,所以只要在這個範疇內,家戶收入不需要在最低生
活費的 1.5 倍以下。家戶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稱為中低收入戶,低於最低生活費稱為低
收入戶,而低收入戶又分為一款、二款與三款。可是,民眾要申請急難救助,你們卻拿不到最
低生活費 1.5 倍的中低收入戶標準衡量我是否符合這六款急難救助的範疇!蘇次長,你是專家耶
!這樣有道理嗎?當你看到時戶口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你還要求民眾拿出帳戶或是去查他的帳
戶?在申請者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罹患重大疾病,以至於生活陷入困境時,你還要計算申
請者家戶收入是否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以下嗎?再來,在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
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的情況下,還要看民眾的帳戶去計算家戶總所得是否在最低收活費
的 1.5 倍還是 2 倍以下嗎?如果認定在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就給 3 萬元,2 倍以下和 1.5 倍之
間給 1 萬元?不該這樣!急難救助的限制沒這麼嚴格!如果要這麼嚴,就是採用既有六款標準
,若還要再嚴格,就再多四點。一旦申請急難紓困的案件統統沒過,回歸地方政府的急難救助
、中央政府的急難救助,可想而知,根本申請不過。話又講回來,你們當時編列這 7,800 萬元也
不為過喔!所以,我才對院長說,照你們的原訂條件,這 7,800 萬元到明年底也發不出去,在尚
未放寬之前,根本不可能有一萬多人申請,對不對?
從 3 月 16 日、17 日,你們就增加因疫情影響的一類與二類,後來又增加第三類,現在又變成
這樣,不曉得為什麼一直改?但當時的 7,800 萬元都是足夠、甚至用不完的,再加上原本的兩億
多元,將近 3 億元,別想花完。但是你們今天既然覺悟了,要承擔起來,對於這些無勞保、現
今在工作的對象,你們要全部概括承受,那條件當然就不一樣了。但為什麼條件不一樣,還是
維持急難紓困,反而不是盤點出一項更周全的計畫?該是農委會主管的,就回歸農委會;該由
經濟部主管的,就回歸經濟部;該由勞動部負責的,就回歸勞動部;屬於衛福部可以承受的就
是某個範圍。我這樣說有沒有不對之處?沒關係,就請你指明。
蘇次長麗瓊:沒有,我了解,謝謝委員指教。
劉委員建國:你一直道歉,部長道歉,院長也道歉!原本是要發錢給百姓,趕緊幫他們紓困的一件
好事,現在卻演變成這樣,我已無話可說。反正,我提了兩項提案,一案期限是一個禮拜之內
,另一案期限是兩個禮拜之內,請你們好好整理出來。至於今天出席的各部會,在你們業管範
疇內仍有無勞保勞工,拜託你們趕緊幫忙找出來,並研究看看要怎麼處理,不要等到紓困不及
,又要推出紓困 3.0,再多出好幾項條件,抱歉,那我絕對會跟各位過不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