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3 時 19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與你們討論區間測速的
問題,次長知道超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幾條呢?不管是在高速公路超速、快速公
路超速,還是說一般公路的超速呢?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在第四十條。
邱委員顯智:對,普通公路是第四十條,如果是快速公路及高速公路則是第三十三條。由哪一個機
關來處罰?第八條的規定是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公路主管機關非常清楚就是公路總局,我為節
省時間,就直接把答案講出來,所以裁罰的機關就是公路總局。
陳局長彥伯:在直轄市政府的話,他們設有裁決機關。
邱委員顯智:對,就是監理所、監理站,這條是直轄市,我要說的是法條的規定非常清楚。從第六
十九條到第八十四條才是警察機關處罰,而超速是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也就是公路總局。
陳局長彥伯:直轄市以外的,因為在公路主管機關裡,有所謂的直轄市……
邱委員顯智:你看一下,剛才局長講區間測速都不干交通部的事,也是所謂地區警察設置的。在 4
月 28 日我又問,有沒有研商引進區間測速的相關會議呢?公路總局的回答,補助都是交通部道
安會那邊做,公總沒有相關的研商資料。你看一下這個補助,花蓮縣警局的區間測速補助才
1,500 萬,有沒有?然後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的就剛好是這個錢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養工處
補助臺 61 號 600 萬,下面都不用再唸了,怎麼都那麼剛好,區間測速明明是你們補助的,現在
又推給地方警察局,你們都沒有責任嗎?
我想要請教次長,現在區間測速的問題,就是彰化最近被撤銷的有 1,379 件,從 4 月 4 日開始
到 4 月 24 日,我現在要問之前的要怎麼處理?現在你們沒有辦法去處理,也不知道這部分有沒
有問題。你贊不贊成局長講的,這都是地方警察局的事情,也與公總都沒有關係呢?我剛剛已
經秀出來了,因為都是公總及交通部在補助,而且金額都一模一樣。
主席:請交通部王次長說明。

王次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我向邱委員報告,速度管理在交通上而言,因為速度造成的傷害是
V 平方的方式。過去是點的速度,現在是區間的,基本上就是預防超速的行為。
邱委員顯智:今天要講的就是,區間測速儀器沒有納入法定度量衡速度計,這該怎麼辦呢?
王次長國材:他們現在已經有測一部分,過去如果是同樣的測速儀器,因有問題而造成的罰單,我
想公路總局應該要去處理。
邱委員顯智:現在的問題是要不要全面撤銷,不然怎麼辦呢?因為並沒有納入法定度量衡器,我的
天啊!現在已經每天都在開罰單。從 3 月 2 日開始上路,現在問題就是沒有納入法定度量衡器
的測速器,以及沒有檢驗的區間測試器要不要全面停用嗎?我現在就是要問次長,因為局長上
一次的說法,就是全部都推給地方的警察局。我現在要告訴你,你們補助買這些東西,這都很
清楚啊!你們就是推給地方警察局而已,沒有經過這樣的驗證,也沒有經過合理的評估,因而
引起這麼多的爭議,到底現在的狀況要怎麼解決呢?
王次長國材:剛才有一個叫執法單位,以及一個叫裁罰單位,執法是在警察,裁罰……
邱委員顯智:警察開出這張罰單,可是主管單位是誰?是你啊!他們在幫你收錢。
王次長國材:執法單位一定是警察,單子到臺北市就是臺北市交通局裁決所來裁罰,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就我的瞭解,區間測速本身好像不是一個測量儀……
邱委員顯智:它是一個速度計,即雷射、雷達或所謂的感應線圈應收在法定度量儀裡,可是它並沒
有在裡面啊!現在狀況就是,到底你們有沒有向標檢局申請呢?沒有!現在已經上路了,這該
怎麼解決呢?
王次長國材:我請局長跟你說明一下。
邱委員顯智:局長的說明就已經講過了,你都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沒有責任啊!現在我要問次長,
交通部花了這麼多錢……
陳局長彥伯:上次委員提到以後,剛才也有講到,其實是有裁決、處罰及舉發,所以本身就是兩個
單位在做處理。上次附帶決議有提到,公路總局在明天會邀集相關單位……
邱委員顯智:你看一下這一張,花蓮是不是你們補助的呢?是啊!桃園也是你們補助的,600 萬元
的後面也是啊!
陳局長彥伯:因為警察機關需要做這件事情,類似像酒測器,但他們沒有這樣的經費,所以才向交
通部申請經費。
邱委員顯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就是你嘛!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條,很清楚就是你啊!
王次長國材:除了交通部來開罰,這 OK,現向邱委員報告,為什麼區間測速要來取代定點……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因為你的規劃見仁見智,但是問題就在,你沒有放到法定度量儀器裡面,這
樣是不合法的,基本上,並沒有經過標檢局的檢驗,這部分要怎麼處理?還沒有經過檢驗,你
就已經上路了,意思就是這樣子,所以才會有問題。當這件事情發生時,現在的狀況是你要如
何去告訴人民,即你的儀器是對的,這沒有辦法啊!為什麼?因為沒有辦法去做檢驗。當你說
人家的行車紀錄器沒有辦法檢驗的時候,現在反過來國家機關去裁罰的時候,你沒有辦法告訴

人家,你有被檢驗嗎?你完全不需要檢驗,問題就在這裡啊!
如果是在法定度量儀器裡面的雷達、雷射,或是這些線圈的話,逐一都要檢查,我現在的問
題就是,現在上路的 23 個,你有去檢查嗎?你需要逐一檢查嗎?不需要,問題就在這裡啊!
王次長國材:也不是都沒有檢查,一般應該會委託第三獨立單位來做一個檢驗。
邱委員顯智:獨立單位在哪裡?
王次長國材:這時候就是委託……
邱委員顯智:所以就是要在標檢局裡面,系統就是這樣,這是一個法定的度量衡,如果你要用就要
如此。現在根本都沒有申請就上路了,人家如何去相信呢?大家也都知道是為什麼,因為你不
去申請,你的一個新制度上路了,你不去申請,本來就有雷射、雷達,但你卻不去申請,次長
瞭解我的意思嗎?局長上次講的東西是完全不講道理的,因為你不去申請,然後你就上路了,
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東西,當然是不對的啊!法定度量衡的意義就在於,你要去使用的時
候,就必須要經過標檢局的檢驗,並且符合這樣的程序。之後如果出事情,人民上法院去爭執
的時候,你才可以講,我這個東西是沒有問題的,也通過標檢局檢驗的。
現在你的問題就是從 3 月 2 日開始用,一支在彰化,每天開 60 張,一個月就開超過 1,000 萬
。從 4 月 4 號開始,到 4 月 25 號或 24 號。你說撤銷 1,379 件,第一個問題,從 4 月 3 日同一支
,即彰化那一支到 3 月 2 日所開出的罰單要不要撤銷?第二個問題……
陳局長彥伯:昨天彰化縣政府的警察單位已經對外說明,那些都不予……
邱委員顯智:對嘛!之後的嘛!我現在要說的是……
陳局長彥伯:然後 3 月 2 日之後的部分,他們現在也都停下來了,他們會找剛才委員講到的中山科
學研究院,即第三公證單位去做相關的認證,認證了以後再來做處理。
邱委員顯智:現在還在用的有幾支?還有 22 支,對不對?你們現在還在用的要不要全面停用?沒
有經過法定度量衡器檢驗的,要不要全面撤銷?
陳局長彥伯:有關委員的意見,其實明天我們公路總局會邀集相關的單位,包括執法單位、設置單
位、法令單位、警政署或補助單位,剛才講到這些單位都各有各的權責,我們會在討論以後,
跟大家提到相關的注意……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明天會邀集相關的單位來討論?
陳局長彥伯:是,但是我還是要說明……
邱委員顯智:這個討論是不是要包括全面撤銷或全面停用?
陳局長彥伯:這個要看明天大家討論的結果。
邱委員顯智:我問你,比如要做補救的話,要用這個東西,要不要去申請法定度量衡器?你是不是
這個權責機關?不然誰要申請啊?你是主管機關……
陳局長彥伯:我再跟委員報告,法定度量衡是一個標準檢驗,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經過這裡……
邱委員顯智:局長,如果你不去申請,你覺得有可能彰化縣警局去申請、新北市警局去申請嗎?
陳局長彥伯:然後要列入才有,而且這個檢測上其實它不是在做法定度量衡的檢測,它只是在做一
個時間……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認為這個不是法定度量衡?
陳局長彥伯:它是在做一個時間的對時,它在對時上出現了同步的問題……
邱委員顯智:如果這不是法定度量衡,為什麼現在可以用嘛?
陳局長彥伯:所以他們在外頭一再講那是廠商內部 bug 的問題,至於 bug 的問題,他們會在……
邱委員顯智:好,那我問你,你的測速雷達、現在測速的東西為什麼要法定度量衡?
陳局長彥伯:測速雷達跟這個是不一樣的……
邱委員顯智:這就不講道理啦!
陳局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測速雷達所用的雷達跟現在的區間測速所用的儀器設備就是不一樣……
邱委員顯智:新的東西嘛!
陳局長彥伯:不一樣的東西,你要把它套在同一標準,一直在講這個標準要不要去申請,這本身就
是不一樣的東西嘛!
邱委員顯智:那我問你,人家問你有沒有去檢驗的時候,你要怎麼講?因為你根本就沒有通過標檢
局的檢驗嘛!所以人家去問為什麼從 3 月 2 日開始,其他這些沒有跟 4 月 3 日到 24 日一起撤銷
的時候,你講不出來啊!對不對?
陳局長彥伯:委員,它所有的系統都會經過一定的內部認證或內部的處理,確定它是安全無虞的時
候再……
邱委員顯智:因為如果你沒有通過標檢局的檢驗,要如何用這個東西?局長,沒關係,我已經了解
你的立場了。次長,第一個,不應該把它推給地方的警察局,因為地方警察局根本沒有權限去
申請這個法定度量衡。第二個,地方是在執行公路總局交給它的工作,你們推給地方警局要做
什麼?然後你們其實很清楚,這些東西都是用公路總局或交通部的補助去買的,甚至當初做的
時候也是公路總局的段長出面表示他就是這個區間測速的推手,所以現在在推這個責任,我覺
得非常不夠意思啦!讓地方的警局被罵到臭頭,然後公路總局都不用負責任,這不是一個正確
的做法,應該要妥善討論……
陳局長彥伯:委員,我們沒有不負責任,在委員的要求下,我們明天主動召開會議來要求、來討論
……
邱委員顯智:請次長真的要正視這個問題,要不要全面撤銷?要不要全面停用?沒有經過合理的評
估,沒有經過驗證,沒有法定度量衡器,你就已經上路了,讓這麼多的人民對警局抱怨連連,
然後你自己還躲起來,這完全是不對的!
王次長國材:對,我想要一起解決啦。要納入這個東西,可能要從法定度量衡器本身的定義。
邱委員顯智:是啊!我就跟你說嘛!現在的測速雷達、現在在執法的超速儀器,全部都是法定度量
衡器、通過標檢局的檢驗的。
王次長國材:它的道理有點不一樣,有點像 eTag,不會有什麼法定度量衡器,就是用時間來做比
較……
邱委員顯智:你這個就是拿來……
王次長國材:沒關係,我知道您的意思,我請他們把這個也納到他們明天的討論裡面,好不好?請

相關單位來認定是不是要運用這個……
邱委員顯智:要正視這個問題,不是都推給警察。
王次長國材:好,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