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聽到老師的發言很感動,但你的孩子們應該知道時
代力量這個政黨吧?不是只有國民黨和民進黨,因為我們在年輕人裡的支持度還滿高的。
上週我們審到司法院版本的第五條,我覺得這條的爭議真的非常大,所以真的要三思。第一
個部分是,去年送來版本的適用條件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們這些職業律師都非常清楚
,事實上臺灣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案件量就已經不多了,不知道大家曉不曉得,臺灣每年
的刑案是 20 萬件,如果按照司法院原來的版本,可以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的就有一千兩百件左右
,這點秘書長也談過。結果今年送來的,司法院又把門檻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能夠
適用的案件在 20 萬件中變成只有五、六百件。
相信今天的與會來賓和專家學者的共識,是要讓人民參與審判的這個制度能在臺灣這塊土地
上施行,不管是陪審制或參審制。但我也相信,如果我們真的要做這件事,而不讓它就只是一
個櫥窗而已的話,20 萬件中要適用的不可能只有五、六百件。今天我的女兒也是小學一年級,
如果我女兒真的問我:爸爸,要讓人民參與審判,但案件量為什麼這麼稀少?我還真的不知道
該怎麼回答。
其他沒有實施陪審制而實行歐洲參審制的國家也不可能這樣做,我在德國的親身經驗是,一
走進法庭,如果要參審就是各庭都有參審,不會有那麼少的狀況。但按照司法院所提版本,臺
北地院一年只會有 40 件能進行所謂的人民參與審判,所以我認為這個制度並不是要讓人民參與
審判,而是不想讓人民參與審判。
我覺得這是一個最值得深思的問題,上禮拜我問秘書長,為什麼要採取這個制度?為什麼要
用這個日本的制度?他說是基於國情,因為日本與我國的國情相似,但我完全無法接受。今天
不管是臺灣的法律人,還是關心臺灣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人,都非常清楚這個制度事實上是源
遠流長的,包括歐洲和美國等多國都採用這樣的制度。秘書長認為我們一定要參考日本的制度
,而且上午鄭文龍律師找來的資料也提到,日本在刑事起訴之後,其判罪率是 99.5%,而無罪率
則只有 0.5%,如果是這樣的狀況,相信臺灣的人民也沒有辦法接受。即使要採參審制,為什麼
321
立法院公報 第 109 卷 第 31 期 委員會紀錄
不去參考德國或法國的制度,而一定要把日本的制度放進來?就是因為日本每年的人口比我們
多,但也只能夠審 1,000 件,所以臺灣也要比照辦理,適用的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之罪。
第二個問題是,在個案討論裡,當這個制度運作下去會遇到非常多的問題,相信很多的專家
也都有提到。比如證據開示制度,既然都已經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這已算是非常嚴重的
罪,甚至很多都要判死刑,但被告卻沒有辦法拒絕適用這樣的制度。依照時代力量陪審法的版
本,要不要適用陪審制是有辦法拒絕的,但司法院的版本卻沒有辦法拒絕。如果沒辦法拒絕,
在證據開示的部分就應該完整地告知對方被起訴了什麼,但這點也沒有。
下一個問題來了,證據調查的方法其實是這個審判制度最核心的問題。對於昨天司法及法制
委員會在質詢的磐石艦,大家都在問國防部到底要用什麼方式進行調查?但國防部卻答不出來
,為什麼?因為國防部根本就不是從事專業調查審判的單位,沒有調查證據的人,怎麼會知道
該如何調查?就只能隨便亂調查。到底 A 軍官和 B 軍官是不是每天都在串證,而且就算串到瘋
掉也沒人知道。
在文明的體系裡就是要把調查的方式說清楚,現在司法院提出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版本就
是把過去那種偏重筆錄(全部的人都在看筆錄)的方式移植到這邊來,再以職權的方式去進行
。我必須要說,這個制度實施後,被告不能拒絕,所以問題可能會比現在的還糟,在本來的狀
況之下,由職業法官審判搞不好還比現狀好。制度改變後,只有那五、六百件非常嚴重的犯罪
可以進去,且被告也不能拒絕。在這個審判體制裡,不管是證據的開示,還是調查的方法,甚
至包括更嚴重的中間討論,這點上週也講過,司法院要就程序和實體上去說明,不可以在公開
的法庭講……
邱委員顯智:我再一分鐘結束。中間討論幾次都沒有限制,也隨時可做,如果我是老師的話,法官
可以說,現在先暫停到旁邊的小房間談,既不公開也不透明,且被告、檢察官及律師也完全看
不見。剛剛有律師提到,這根本就是權威式的說法,也完全不會受到任何監督,就在小房間裡
進行中間討論。我覺得這個問題會非常大,因此認為這真的要三思,而且法案通過之後,能夠
適用的範圍相信會少到讓人民一點感覺都沒有,反而會覺得,這樣的作法就是不想要讓人民參
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