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怡玎:(10 時 21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知道這部法是源自於明朝與清
朝,一直到現在,明律規定每月取利不得過三分,也就是 3%,等於每年大約是 36%;並規範一
本一利,也就是不能複利。大清律例也是一樣,當時規定每月取利不得超過三分以及一本一利
。這樣的規定延續至民國,當時改為 20%,所以剛才許多委員已經提到這是民國 18 年制定的,
可是這樣 20%的規定到底是高還是低?
我們現在來看其他國家的利率,法務部的報告也有提到,像日本的規定是如果沒有約定利率
,其利率為 5%,如果有約定利率,依照本金的額度分別訂定 20%至 15%等不一定的利率。美國
其實是由州來訂定,沒有一部聯邦法律規定利率上限,也就是各州訂定相關規範,其利率上限
大約 5%至 16%,大部分落在 10%以下;不過銀行想要多賺一點,利率上限想要設定比較高,所
以多數銀行設於南達科他州,該州 2012 年利率上限為 15%。而德國部分,法務部報告裡面有提
到該國確實無明訂利率上限,不過他們有訂定,如果無約定利率上限,依照民法規定年利率為
4%,如為商業行為之利率為 6%,但就一般法院實務而言,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前述利率一倍以上
者,將視為「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
今天有民事廳的法官在場,本席想請問法官,因為我們在報告裡面看到一般民間借貸利率介
於 18.48%至 34.08%間,請問進入法院的案件,其利率會有超過 20%的情況嗎?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楊法官說明。
楊法官博欽:主席、各位委員。一般大概都會做利率之約定,所以比較少看到用法定利率的情形。
吳委員怡玎:他們約定的利率會超過 20%嗎?
楊法官博欽:就我個人經驗而言,沒有看過。
吳委員怡玎:OK,所以沒有超過 20%的話,你們都承認……
楊法官博欽:因為超過 20%的狀況,到法院沒有請求權,法院也不會准許請求這樣判決。
吳委員怡玎:依照金管會的資料,其實我們看到民間很多借貸利率超過 20%,不過這些案子也沒
有辦法進入法院,所以我們法律訂定的部分也管不到那些案子。
接下來我們要看的是,在 2002 年的時候,德國跟歐盟訂定了如果債務不履行而給付遲延之利
率以歐盟央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 5%,這其實就是剛剛許多委員提到的浮動利率概念。剛剛李貴
敏委員也有提到,從過去到現在,我們有利率高達 15%的時候,也有利率非常低的時候,像現
在只有百分之一點多的時候,所以以 20%來說,有時候是差到 6%,有時候差到 19%。請問國發
會,你覺得這樣是合理的嗎?就是我們民法訂定的上限一下子跟一年期存款牌告利率差了 19%
,有時候卻是只有差別 6%,國發會覺得以一個國家發展經濟的情況來說,你覺得這樣是合理的
嗎?
主席:請國發會經發處郭專門委員說明。
郭專門委員秋榮: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其實應該說它並沒有一定的答案,就像大家知道差
別費率是很正常的,因為風險都不一樣,所以有不一樣的利率應該是源自於每一個借款者的風
險大小。
吳委員怡玎:對,我們現在是訂定上限嘛,而這就會牽扯到另外一個問題,我們的銀行法有最高上
限利率,也有當鋪法,還有民法,大家覺得當鋪法的利率與銀行相比應該比較高還是比較低?
如果比較高,那等於是承認當鋪至少是合法的。民法的部分,我們知道最後來訴訟的案件有許
多是地下錢莊,如果它比銀行法還要高的話,就像剛剛大家解釋的,這是因為這些人的信用不
夠好,沒有辦法去銀行借錢,所以他到地下錢莊去,地下錢莊等於是承擔了風險,也就是還款
能力比較低的人,其風險會比較高。以一般銀行的概念來說,還款風險比較高的人就應該被收
取比較高的利率,這樣說雖然合理,可是你等同於承認了地下錢莊的合法性,對不對?如果民
法的利率比銀行法還要低的話,那就是另外一個想法,其實是在懲罰這些地下錢莊的存在,因
為他本來就不合法,我們都說他是地下了嘛,所以我們民法所規定的利率上限到底應該比銀行
法高還是低呢?
剛剛李委員也提到,以銀行現在的利率來說,他們的利潤是非常好的,當他們的利潤非常好
的時候,我們還要去獎勵地下錢莊的存在,然後再去收取更高的利率嗎?我想請問一下金管會
莊副局長,以你們的看法,你覺得民法的利率上限到底應該是要在銀行法之上還是之下?就是
比銀行法的上限利率還要高還是還要低?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副局長說明。
莊副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民法最主要是規範一般民事的債權債務的利率,所以針對這一塊
,我覺得應該還要考慮到很多的因素,就像委員所說的,大部分會走到地下錢莊或者是其他沒
有受監管的金融機構借貸,通常都是因為他的信用不夠,償債能力不好,所以那個其實已經變
成是讓經濟體系自己去決定利率是多少,因為如果風險越高……
吳委員怡玎:以你的說法,讓經濟體系自行去決定利率是多少,那麼我們就不應該設這個上限了,
對不對?
莊副局長琇媛:如果純粹以經濟理論來看的話,確實是如此啦,不過一個法律在訂定的時候不會只
有單純的反映經濟,可能還是會反映到一些,比如說消費者保護或其他的目的。
吳委員怡玎:謝謝副局長。應該這樣說,中央銀行在公告重貼現率的時候,其實已經考量到整個經
濟的情況了,當我們的利率比較高的時候,表示熱錢很多,一般來說,大部分的人的信用情況
也會相對的好,因為鼓勵把錢放出去嘛;但是利率低的時候,表示政府要刺激你去花錢,所以
可能是經濟景氣比較差的時候,在那個時候,以一般平均來說,大家的信用可能是比較不好的
,所以我們其實可以用這個為基準,就是央行的重貼現率也好,或是一年期存款牌告利率也好
,我們可以以這個做為基準再來做加減。
現在我希望大家要去思考的是,到底我們民法的利率上限應該要比銀行法的利率上限要高還
是低?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陳部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民法的利率,其適用範圍比較廣,因為民法是普通法,所以第
二百零五條規定的 20%的上限是否妥適,確實還可以再斟酌,但它是適用於所有基於契約所產
生的金錢債務,比方說買賣價金、租金、工程款、委任的報酬、運費、保管費等等很多,不限
於銀行的貸款或是借款、存款而已。所以一般來講,這個上限應該會比銀行法的利率還高,不
過我說的是上限哦,銀行的利率已經從高往下降了,包括消費者保護的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
也把那部分的利率訂定為不得超過 15%,那個是有實際的轉變,但那是限於借貸貸款的部分。
所以這個 20%的限制是不是有必要調整?會不會牽動到各個行業,包括我們的市場經濟?剛
才鄭委員有提到,它可能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所以這個上限是不是就留著,還是要往下調,我
們尊重委員的討論。如果留著,其他的可以跟著調整,各個行業不同的部分都可以跟著調整,
也是一個好事,但是對其他的,比方說工程款的利率,這不是純粹借貸,也不是消費性借貸,
這種方式會不會比較妥適?請各位委員指教與討論。至於要不要調降,法務部多年以來並不是
很堅持一定要怎麼樣,但是考慮到各部會他們業管的見解,事實上,我們也找過債編的教授來
做過討論,今年 3 月曾經做過討論,學者對此也有不同的見解,所以留著上限並不當然一定要
最高,當然其前提是說,有這個上限也可以成為一個標準,就是將來我們可以用來判斷重利與
否,我們不鼓勵地下錢莊,但是某種程度可以容許性的地下經濟又如何呢?我不曉得,這要看
業管。
以上說明,提供給各位委員做為判斷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