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照現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只有政府設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可以辦理廠商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履約爭議調解,但是由政府機關自己設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廠商與政府之間的履約爭議調解,一直以來都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難期公正,所以本席提案修正第八十五條之一,並增訂第八十六條之一,增列廠商之履約爭議除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以外,並可依法向依仲裁法設立之仲裁機構申請調解,等於讓廠商多一種選擇,如此既可符合世界潮流,亦可讓廠商與相關機關有選擇調解機構之權利。
依此項修法讓依仲裁法設立的仲裁機構亦可辦理政府採購履約爭議的調解,不只可以疏減審議委員會的審案壓力,雖然剛剛主委有講到你們結案的有多少,但是其實有很多案子是累積的,如果能夠多一個調解機構進行良性競爭,亦可有效減少單一調解機構的諸多弊端,更何況現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大會主席是行政官員,由行政官員調解廠商與行政機關的履約爭議所做之調解建議是不是公平、如此會不會球員兼裁判,很多廠商的內心都是有苦難言,所以本席的提案讓廠商或政府機關能夠有多一種選擇,並非否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存在。
依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工程會採購申訴調解委員會對於工程調解案件分派調解委員調解時,有過度集中於少數調解委員之現象,很多廠商自難以信任,所以本席期盼交通委員會各位委員們或立法院能夠審理這個案子,讓廠商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履約爭議調解能夠有多一種選擇。本席再次強調,我們並不是否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存在,而是希望能夠多一個調解機構,能夠讓廠商或行政機關多一種選擇,甚至能夠疏減原來審議委員會審案的壓力。以上報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