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委員素梅:(13 時 47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剛你在回答其他原住民
立委的疑慮時,我要提醒您,您現在的身分是部長,不是司法院,也不是司法機構,所以您在
這邊說今天修的這個法因為我們今天的討論,未來的判決就不會被定罪,這是我質疑的地方。
針對今天你們修的第四條,我要提出一個抗議,長期以來,我們的政府在修訂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的過程裡面,從來就沒有站在原住民狩獵的文化來思考。去年 11 月我還記得就在這個
地方,我們要協商這個條例的時候,我就提醒警政署及內政部,你們的第四條引用制式或非制
式的部分絕對會影響原住民的獵人文化,我們來看一下實例,以前你還沒有把這兩個名稱訂上
去的時候,我們就看到這個判決,依實務見解,前面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講的這些其實都包
括制式或非制式,因而這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所指原住民的自製獵槍應該有兩種
類型,一個是非制式,另外一個是按照槍砲彈藥刀械許可管理辦法所謂的製造完成,供作生活
所用之工具。依照以前的範例,我們的獵槍應該有三種類型,第一個叫做制式獵槍,第二個叫
做非制式獵槍,第三個叫做原住民自製獵槍,而原住民的獵槍絕對沒有所謂的制式獵槍,都是
屬於後兩種,所以在我們的司法判例上面,不管是 108 年或 107 年都按照這個部分把原住民的
獵人除罪化了。
我們來看一下會不會影響原住民?大家很擔心,如果你的修正把制式跟非制式的名稱放上去
,而裡面的文字並沒有排除原住民的話,當然會影響,因為你不是法官,我也不是法官。如果
按照部長講的,我們在這邊討論完之後,法官就會依照這樣判決,我想,未來你不會在這個位
子上,我也不會在這個位子上,可是我們的原住民獵人將會因為你們把這兩個名稱放上去而面
臨冗長的司法程序,那真的是身心俱疲。
我要再講的是,今天司法院也說了,他們的說法是:「區分制式與否而分別適用第七條或第
八條處罰,將使不法分子傾向使用非制式槍砲從事不法行為,以規避第七條較重之刑責……,
恐有誤解實務見解之虞!」司法院今天這樣的說明也就是,你們警政署認為要把「制式」和「
非制式」的名稱放上去才可以維持社會治安,他們對此是存疑的。
按照這兩個說法,警政署修了第四條難道就能解決社會治安的問題嗎?所以我要講的是,你
們不要便宜行事了啦!如果按照部長或署長今天所說的,你們修了第四條,把「制式」和「非
制式」放上去並不會影響原住民的獵人文化,我待會兒會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在最後增列一項
,文字內容如下:「原住民自製之獵槍、魚槍與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因非屬第一項第一
款之制式或非制式槍砲範疇,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加上這個文字之後才能如剛剛部
長所講的,原住民獵人的獵槍、魚槍不會因為「非制式」或「制式」這樣的名稱而被限縮。這
個修正動議我們待會兒再討論。
本席接下來要請教原民會。106 年因為總統道歉,也因為我們不斷強調原住民的獵人文化,所
以內政部警政署和中央大學對原住民獵槍的現況與需求做了調查研究,該研究發現大多數原住
民族群都使用獵槍進行狩獵,這是族內長輩對年輕人的狩獵訓練及文化傳承,所以原住民打獵
絕對是我們的文化傳承。這個研究調查也講,日本、加拿大和澳洲政府針對原住民槍枝申請條
件、管理單位、槍枝規格、使用限制、處罰規定及檢核訓練方式均有明確規定,且各國之槍彈
均由合格之廠商製作、檢驗,製槍權仍由國家掌握。依照這樣的國外案例,106 年我們就一直在
告訴我們的原住民獵人:請你們安心,你們將會有一個安全、合法的獵槍。請問署長和原民會
,現在已經幾年了,為什麼遲遲沒有做?先請原民會說明,因為大家都把這個責任丟給你們。
你們有開會嗎?如果有開會,你們的困難點在哪裡?

主席:請原民會綜規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瑞盈: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 2 月 24 日已經開過第一次會議……
高金委員素梅:今年 2 月?
王處長瑞盈:對。
高金委員素梅:所以 106 年到現在那麼長的時間,就在今年 2 月才討論?
王處長瑞盈:跟委員報告,今年 2 月主要是針對自主管理還有獵槍這一塊;這個會議其實在前年,
也就是 107 年就有開過,107 年、108 年都有。
高金委員素梅:好,請問署長,依照你們自己做的調查,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原住民合法、安全的
獵槍?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我要強調,我們絕對尊重原民使用槍枝,包括獵槍或魚槍去從事他
們傳統的文化活動……
高金委員素梅:我知道。
陳署長家欽:第二,很多原民也反映他們需要這個槍枝是安全的,這個我們也都尊重,所以我們也
希望原民會能跟我們一起討論。
高金委員素梅:好,原民會聽到了沒有?現在警政署告訴你們,都是你們的責任,所以本席在這邊
要求你們一個月之內針對中央大學所提的這幾項建議召開協調會,可以嗎?
陳署長家欽:可以。
高金委員素梅:謝謝署長。原民會,署長答應了喔!你們也要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