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10 時 42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徐部長,今天審查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現行條文的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針對槍砲所做的定義,包
含獵槍在內,現在這個草案的第四條第一項特別把槍砲定義為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
、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瓦斯搶、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條文中特別增加了制式或非制式的用詞。按照行政院版草案的定義
說明,所謂非制式槍枝是指非政府立案合法工廠生產之土造槍枝,又可分為仿造槍、改造槍及
各式土造槍枝。部長,請問,原住民的獵槍是不是屬於非制式槍枝?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是自己做的,當然是屬於非制式。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非制式?
徐部長國勇:對,因為是自己做的,不是經過政府機關合法認證,當然就是非制式。不過,事實上
,現在原住民傳統獵槍是可以使用的。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我們看一下草案第八條的修正條文,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
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
子彈……,對於這樣的規定,我們原住民族最擔心的、最擔心的就是把制式或非制式列在條文
中,雖然我們前輩立法委員爭取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
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只有行政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雖然
是有這樣規定,但是,內政部警政署也訂定了所謂自製獵槍的定義,而且這個定義限縮得非常

非常嚴格,等於是一個非常古老做法的槍枝。事實上,無論是事先申請或是沒有申請,我們原
住民族常常因為自己製造的獵槍不符合定義而遭到警政署移送,只要不符合自製獵槍的定義就
是全部移送地檢署,有些檢察官、有些法官就會依照第二十條處以行政罰鍰。但是,如果現在
明訂非制式的定義,當然就會回到草案第四條及第八條的刑責,這樣就會有刑責了,可能會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即使是轉讓的也會有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這樣的情形之
下,對於這個條文,我們有非常非常大的疑慮。
徐部長國勇:事實上,我們這次並沒有動到原住民的部分,從這裡應該可以看得出來。第二個,事
實上,原住民這個部分也已經除罪化了,在管理條例中也很清楚。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最主要是原來的條文沒有特別明訂制式或非制式,檢察官或法官就會引用
第二十條處理,雖然它不符合你們對於自製獵槍的定義,但是,仍會引用第二十條,現在明確
化之後,非制式的部分也包含在第八條,對於檢察官或法官,尤其是你們自己,警政署一定就
是移送,不會因為第二十條就處以罰鍰。
徐部長國勇:因為原住民一樣有登記,既然有登記,我們怎麼可能會將他移送,不會啦!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本席是指沒有經過許可的那個部分。
徐部長國勇:他就來登記嘛!如果沒有登記、沒有經過許可……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有登記的沒有問題、有登記的當然就合法。
徐部長國勇:有沒有違法、能不能認定,最後還是要由檢察官認定。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有登記的就是合法,那個不用討論了。
徐部長國勇:沒有登記的一定要由檢察官認定,我們的警察也不能這樣認定。我認為這個部分並沒
有問題,因為我們沒有動到這一點,沒有動到啦!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逐條的時候再好好的討論。
內政部警政署委託警察大學研究,原住民得合法使用制式獵槍狩獵政策的研究報告,這是警
政署委託中央警察大學在 106 年 10 月 11 日完成的研究報告。其中結論與建議的第六點(一)本研
究建議採取由政府兵工廠設計製造之特定規格的原住民專用獵槍和獵彈。(二)建議修正現行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六)特別規定也可以制定原住民使用獵槍狩獵專法。106
年 10 月 11 日到現在,107 年、108 年、109 年,時間已經很久了,本席從上一屆就不斷的質詢
、從 106 年 10 月之後就開始不斷的質詢,包括現在的部長、包括現在的警政署署長都表示要採
用這份研究報告,現在的進度如何?
徐部長國勇:這份研究報告是一個建議,當然要很多單位配合,如果真要做的話,內政部也不會做
,必須要國防部的兵工廠才有辦法處理。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當然。
徐部長國勇:這個要由國防部……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並沒有要你警政署做。
徐部長國勇:這個要由國防部的兵工廠處理,第一個,製作出來的價格各方面是不是原住民負擔得
起,必須整體廣泛的研究。再來,這是制式的,它的整個火藥威力到什麼程度,以及誰要幫忙

保管等等,這些都要廣泛討論,並不是我們委託警大研究的建議就……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部長,你現在退縮得很嚴重喔!
徐部長國勇:沒有退縮啦!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上次質詢的時候,你都還是支持的?
徐部長國勇:我還是支持,但是,這個要由國防部處理,我們沒辦法處理。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當然是由國防部處理,甚至要進口都沒關係。上次質詢你的時候,本席還
特別提出日據時代原住民獵人就是使用制式獵槍,自從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後,我們就
倒退回清朝時代了,其實,日據時代我們就是使用制式獵槍。關於這個部分,讓部長及警政署
長回顧一下,上次你們答詢時一直推給原民會,還說只要他們能夠管理即可,其實,你的辦法
或法令修正或制定之後,他們當然就要處理,因此,這個部分根本就不是一個理由。你看這個
埃及聖䴉,部長知道嗎?署長知道嗎?
徐部長國勇:這是外來種,好像已經造成臺灣本土種一些生態的破壞。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對,林務局為了射擊移除埃及聖䴉,已經購買了 18 支散彈槍、34 支空氣
槍及彈藥,你們馬上就同意了,他們有沒有訂定那些槍械的管理規定?他們訂定了嗎?
徐部長國勇:他們有申請許可,一定是有申請許可。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本席要談的就是大小眼。
徐部長國勇:沒有啦!他們是政府機關為了生態的緣故而申請,不能說是大小眼,因為它的目的各
方面不一樣嘛!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現行的法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獵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根本就不需要修法,你們只要許可制式的獵槍、你們只要在管理辦法中修訂制式獵槍的
管理辦法即可,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這個部分不是這樣修就可以了。
主席:我們討論時再來深入,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我們再討論啦!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這個部分已經從 106 年講到現在,況且,上次你已經承諾過,現在卻倒退
了,而且倒退得太嚴重。
徐部長國勇:它的法意與立法目的並不一樣,把這個移到這裡來,在法律的適用……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上次本席質詢時,部長你同意要把草案研究出來,針對這個部分,請……
主席:鄭委員,時間已經超過很久了。
徐部長國勇:我們來研究。
主席:本席個人認為,這個應該還是屬於文化部及原民會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資產保存與發展條例
,因為是屬於狩獵文化資產保存與發展,本席認為是這樣。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召委,你不要擴大了,從來沒有人提到文化部。
主席:本席認為這是屬於文化資產保護,它就可以變成特別法,反而可以變成專法、變成特別法。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與文化資產沒有關係。

主席:放在槍砲彈藥這邊真的比較奇怪。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與文化資產真的沒有關係。
主席:那是觀念,就是要不要把它當成狩獵文化,沒關係,我們再來討論。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當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修法的時候,從來沒有找文建會或文化
部。
主席:對,所以本席覺得是走錯了路。沒關係,這個部分再來從長計議,我們可以討論,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我們大家再來研議啦!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部長,你回去後請同仁把上次的會議議事錄再拿出來,不要再倒退了,好
不好?
徐部長國勇:我不會倒退,不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