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玉琴:(9 時 22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民參審制是人民參與審判,也是
一個很期待已久的司法改革,但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司法院和法務部,其實我們現在有 3 個制
度在討論,包括觀審制、參審制、陪審制,在司法改革會議,觀審制在當時大概就已經被排除
了,參審制大概是 7 比 7,陪審制是 7 比 7,也有人建議參審和陪審各實施並行 5 年,這個是 5
票而已。另外還有一個是試行陪審 5 年,之後再行檢討;或是試行參審 5 年之後檢討,這個部
分是 7 比 7。
我想問林秘書長的是,草案提出的時候為什麼只有採參審制,而沒有考慮陪審制?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除了陪審 7 票、參審 7 票之外,另外還有一個 7 票,那就是由司
法院決定,他們就接受,這樣加起來是 14 票。
吳委員玉琴:所以最終是由司法院決定採行哪一個方式進行是不是?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吳委員玉琴:所以就授權你們決定,因此貴院就採參審制先行。
林秘書長輝煌:是。
吳委員玉琴:接下來,針對草案的部分我有幾個問題向您請教,國民法官年齡需要滿 23 歲是不是
參考了選罷法的被選舉人年齡?
林秘書長輝煌:沒錯。
吳委員玉琴:可是您知道各國國民法官在年齡上的限制有哪些嗎?在這裡我們看到有 14 個國家規
定法定成年公民就可以,所以是 18 歲就可以成為國民法官;法國是 23 歲,就是我們現在採行
的制度;至於我們鄰近的國家日本、韓國則是 20 歲;當然也有一些是超過法定可競選公職的年
齡,像俄羅斯、比利時等等是 25 歲至 30 歲不等。為什麼我們會訂 23 歲?
林秘書長輝煌:第一,最主要就是國民法官是一個法官,依照之前民眾對法院的批評,他們不希望
法官太過年輕。第二,我們從來當國民法官是在處理公共事務這個角度來看,也就是說,他應
該是被選舉人的這樣一個地位,而不是選舉人的地位這樣來參考,所以我們參考選罷法裡面被
選舉權的年齡。至於這幾個國家有不同的選擇,那是最後的選擇,最後到底要訂幾歲,我們也
是尊重貴院的決定。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部分還是可以討論的。
林秘書長輝煌:是。
吳委員玉琴:因為現在滿多團體對於 18 歲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這樣的議題也在修憲議題上一直在
被討論,而且在選舉權的部分還滿有共識的。
林秘書長輝煌:另外要向委員報告,通常如果下降到 20 歲,大部分都是學校的學生……
吳委員玉琴:18 歲,我現在講的是 18 歲。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是 18 歲,那更是學生了,通常他是學生,所以他可以拒絕,那會造成我們選
任上一個很大的負擔。
吳委員玉琴:所以在你們的條文裡,學生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林秘書長輝煌:對,在學的學生。
吳委員玉琴:我想這是一個權利議題,也就是說,他有選擇權,而不是在這邊就框住 18 歲不行,
所以如果秘書長覺得我們在討論法案的時候可以再來討論的話,我們就保留到那時候做一個更
詳細的討論,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是。
吳委員玉琴:接下來就是在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裡面,有提到不具有相當於高中學歷的部分,
請問您的考慮是什麼?如果以日本的經驗來講,日本的規定是未完成義務教育不能擔任參審員
,但是國人的義務教育目前國民教育法只有規範到國中。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的國民普遍大概都有高中以上學歷。
吳委員玉琴:我知道,我們的學歷滿普及的。
林秘書長輝煌:對。
吳委員玉琴:我們的高中、高職都已經滿普及的。
林秘書長輝煌:對。
吳委員玉琴:所以您認為這樣不會限縮他們的權利?因為有些是自學,可能沒有取得臺灣的高中學
歷,那他就不能擔任國民法官了。
林秘書長輝煌:對,但是就像剛剛向委員報告的,我們高中以上學歷的國民非常普遍。
吳委員玉琴:可是我最敬愛的劉俠劉姊,他是一個很被尊重的人,可是他不一定有高中學歷。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必須要大數據的來看待這個問題。
吳委員玉琴:所以不考慮用國中義務教育的年齡或學歷為主?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希望進來當法官的國民法官可以讓訴訟程序進行得流暢。
吳委員玉琴:所以學歷的部分你們就不考慮了,就是以高中為主。
再來也是我們看到行政院和司法院有一些意見不同的部分,那就是司法院認為是三階段開示
證據,但行政院覺得一階段就可以,請問三階段開示除了日本之外,還有哪些國家採用三階段
開示?
林秘書長輝煌:關於證據開示的部分,可不可以讓法務部回答?
吳委員玉琴:請問法務部,其他國家有三階段開示嗎?我知道日本是三階段開示。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日本是三階段開示。我要特別向委員報告,有關證據開示的問題,
雖然行政院在這裡面有加註一個意見,但是他們特別強調,所謂的證據開示,從概念上看起來
好像很複雜,但事實上它就是一個見證閱卷權,是閱卷權範圍的問題,這部分在我們多方考量
下,彼此都有一個共識,最主要行政院所擔心的是將來在某些範圍,像被害人對於閱卷部分,
無法閱覽到全部卷宗,會有一些資訊取得落差的問題。但是經過我們多方的開會討論,事實上
只要在條文上加以設計,像我們等一下在討論時,這都是可以聚焦的;也就是說,證據開示的
重點並不在於劃分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而是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在起訴的時候,
對將來他們可以閱卷的範圍到底在哪裡,這是一個認知的問題,這能夠透過條文來把它呈現。
吳委員玉琴:也就是在處理條文的時候,再做一些調整是嗎?
蔡次長碧仲:可以,這沒有問題。
吳委員玉琴:因為據我的了解,日本的律師對於三階段開示也有很多批評,第一個是時間,會非常
耗時。
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其實這是死的東西,因為我身為執業律師 20 年,法庭的活動是活的,
以我的經驗來看,大概有人會擔心檢察官是否會刻意隱匿一些證據,這個在實務上我沒有看過
,最主要還是認知的問題,將來能夠透過條文周延化,讓大家一起……
吳委員玉琴:我們現在一般的審查,是不是一階段式開示呢?
蔡次長碧仲:其實現在也有那個問題,我們對於制度在運作過程裡,檢審辯三方面的認知,不全然
是完全一樣的,有時候被告辯護人會認為檢察官把部分重要證據扣留下來,後來又在審判過程
中突然拋出來。事實上,現在就有這種情況了,不是未來才會發生的事實,所以未來會透過立
法……
吳委員玉琴:我其實比較關注的是三階段的開示會不會拉長整個審查或審理時程,反而影響效率,
引起民眾反彈?
蔡次長碧仲:所以我才說今天在這裡討論,我們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只要是能夠釋疑,對於一些
大家質疑的部分,像是被告、辯護人或被害人等,他們有質疑的地方,我們就在條文或立法理
由中說明清楚,這部分應該沒有問題。
吳委員玉琴:因為我們看到德國跟義大利都是全面閱卷。
蔡次長碧仲:我再一次強調,這裡沒有什麼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檢察官出證,首先就
是對犯罪事實,把所有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都清出來。
吳委員玉琴:所以聽起來沒有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的問題囉?我看後面有好幾條條文,
都在處理這個問題?
蔡次長碧仲:因為在法庭活動進行時,有時候被告一開始對於犯罪事實的辯解是怎麼樣,我們不知
道,但後來會衍生一些……
吳委員玉琴:我們處理條文的時候,再來仔細討論。
蔡次長碧仲:好。
吳委員玉琴:有關合審合判、罪刑三分之二以上皆為司法院的意見,就我所知日本是二分之一就判
決有罪,不知道為什麼我們會一定要堅持三分之二?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挑選適用國民參審的案件,都是非常重罪之案件,我們希望更加
慎重。另外,現在合議庭在操作上,所謂的二分之一實際上也是三分之二,因為是三個人要兩
票……
吳委員玉琴:那是過半的概念啊?
林秘書長輝煌:兩票還是三分之二啊!
吳委員玉琴:可是也是過半的概念,因為只有三個人而已。
林秘書長輝煌:這部分法務部有點意見,是不是能讓他們說明一下?
吳委員玉琴:法務部的態度是如何?
蔡次長碧仲:我們在研議過程裡當然有考慮到這部分,事實上對一般案件,誠如委員所言過半就可
以了,我們比較擔心將來會有一些特殊案件,在審理時一定要提高到三分之二,是否會有一些
個案和老百姓的認知有所落差。所以在這部分我們才提出這樣的意見,但是行政院跟司法院的
會銜版裡,仍是維持三分之二,在這部分我們尊重大院的討論及決定。
吳委員玉琴:所以法務部也沒有特別的堅持,可是我在想說……
蔡次長碧仲:我們有提供如果發生落差,在一些個案上可能會有些問題。
吳委員玉琴:我們會有點擔心,如果是 6 個國民法官認為有罪,3 個法官認為無罪,但判決下來是
無罪,有沒有這種可能性?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可能性當然還是有的,但不管是……
吳委員玉琴:民眾可以接受嗎?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判決有罪,在國民法官或職業法官裡都需要各至少一票,這是為了慎重起見,
從保障人權跟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角度來看,這是很重要的設計。
吳委員玉琴:所以在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仔細研究。最後一個問題,主席對不起,請再給我一分鐘
時間。
這個計畫是六年進行評估,有沒有可能縮短?因為韓國大概是五年,日本大概實施三年後檢
討,我們則是六年;加上預計在 112 年實施,再經過六年,等於再十年後我們才有機會討論,這
會不會太長了?
林秘書長輝煌:實際上,我們的評估是每年都進行,只是說六年是有……
吳委員玉琴:可是修法的動作,等於要到十年後才會討論或啟動?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貴院認為有修法的必要,就隨時修法。
吳委員玉琴:就可以啟動修法,是不是?
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每年都會檢討。
吳委員玉琴:沒有司法院的啟動,立法院要啟動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
林秘書長輝煌:會設定六年是要讓資料比較完整、齊全,比較可以做出適當的評估。
吳委員玉琴:我是建議參考日本三年、韓國五年或是司改會議所講的五年,稍微縮短一下,讓這個
期程可以能夠及早啟動,以上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