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2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循著邱委員剛剛講的,再審的成功率非常低,然後如果在小法院,感覺聲請再審就是會遇到原審的法官在幫忙處理再審,所以,秘書長,我一直在問我們臺灣真的不要引進巡迴法院的制度嗎?然後讓同樣的法院在一樣的案件上一直打轉,這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是非常低的,秘書長可以再說明一下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要更動制度我們要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
蔡委員易餘:你們就是專家學者啊!以司法體系來說,你們是最專家學者的啊!只是說要不要用這個制度而已,制度本身的麻煩不能去影響到當事人的尋求救濟,就是雖然我們覺得制度越搞越複雜,可是問題是站在當事人的立場,就是你要給他救濟的機會啊!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我們持開放的態度,聽取各方的意見。
蔡委員易餘:好,除了聽取意見之外,我覺得要多替當事人想一想,謝謝秘書長。
我再問一下部長,我們這幾年偵查不起訴的比例,如果從98年到108年看起來這個不起訴的比例大概多29%,然後逐年提高一點點,到108年的時候是34%,不過,感覺這個比例都是滿穩定的,不起訴的比例穩定,這是為什麼?是因為大數據的理論嗎?還是有一個控管機制?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沒有,不是刻意去控管的。
蔡委員易餘:我相信,可是看起來這個數字還滿趨於穩定的。
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這個不起訴有沒有包括職權不起訴、緩起訴。
蔡委員易餘:沒有,我是單就有偵查但是最後結論是不起訴的部分,所以沒有把職權不起訴獨立列出來,不過,緩起訴應該沒有包括在內。
蔡部長清祥:如果不起訴的比例高,也可以這樣的解讀,就是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更審慎,所以比例就會提高,當然還要深究啦!
蔡委員易餘:對,這當然要去深究,就是說起訴要慎重這件事沒有問題,另外一個層次就是如果是有當事人提告然後不起訴,他的救濟就是請求再議或請求交付審判這兩條路,法務部事實上也有一個草案,叫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這樣一個法案,法務部目前進行的節奏如何?
蔡部長清祥:我們已經提出一個草案來了,正在徵詢司法院的意見。
蔡委員易餘: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的精神是怎樣?
蔡部長清祥:就是多一個對於不起訴處分救濟的機會,讓人民參與審查不起訴處分到底是不是適當,相對於司法院所採取的國民參審的精神,我們也讓人民來參與不起訴處分的再次審查。
蔡委員易餘:所以未來可能我已經獲得了不起訴處分之後,以後的再議程序是有人民參與的嗎?
蔡部長清祥:再議歸再議,原來的再議程序還是維持,交付審判還是維持,多一個選擇就是有人民參與這個國民不起訴處分審查會來做一次的審查,如果有提出聲請的話。
蔡委員易餘:如果審查結果認為不應該不起訴,他要改成起訴的話,是會交付檢察官重新起訴,還是直接由這個審查會就起訴了?
蔡部長清祥:目前還是要交回檢察官起訴。
蔡委員易餘:交回後檢察官會不會還是想要維持他自己的法律意見?還是會換檢察官?
蔡部長清祥:就是機制的建立。
蔡委員易餘:沒關係,因為這個法案還沒有出來,事實上我很想看到這樣的一個條文,因為人民參與不起訴的審查這個概念還滿新的,至於未來這到底要怎麼操作,要看文字。
我要再問部長的是現階段人民就不起訴的救濟途徑就是再議和交付審判,根據統計,再議成功的比率大概是5.4%,交付審判成功的比率非常低,是0.8%,以這麼低的再議和交付審判成功的比率來看,你認為未來用這樣的新制度就可以改變這樣的狀況嗎?
蔡部長清祥:多少應該會,如果有人民的參與,在做不起訴處分時,也會更慎重,或是本來沒有顧慮到的地方,也能夠再次審查。
蔡委員易餘:好,如果有這樣的制度,你們會不會進一步考慮取消交付審判制度?
蔡部長清祥:應該不會。
蔡委員易餘:為什麼?交付審判違反控訴原則啊!
蔡部長清祥:它是直接交給法院嘛!交付審判就是把原來不起訴處分的部分再交給法院審查嘛!
蔡委員易餘:對,但是以法務部的立場,你們認為這樣的制度留著有意義嗎?
蔡部長清祥:並行也沒有什麼不可以,因為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會是參考日本的制度,我們是想引進,讓人民有參與的機會。
蔡委員易餘:沒關係,我們再看你們接下來的草案。謝謝部長。
接下來請教秘書長,秘書長,現在我們的法官評鑑制度認為判決內容是屬於法官獨立審判的一環,所以目前判決的品質有沒有做為法官評鑑制度的內容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這樣講有一點抽象啦!
蔡委員易餘:對。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法官評鑑是根據法官法的規範來的,我們要去扣要件,而不是用裁判品質來說。
蔡委員易餘:對,但是有些問題未必符合目前我們詳列的要件,比方現在我列出一個判決文,這個判決是簡易判決,這是簡易判決文,文中提到被告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再看「事實及理由」,當中一直提到森林資源很重要,竊取森林副產物不僅損害國家財產,並危害森林中之生態環境及保育,所為實無足取,講了半天,我們從這個判決書看不出森林副產物是什麼,這個判決全文就在這裡,然後他就被判罪,但是看不出森林副產物是什麼,我覺得這樣的判決內容有一點潦草、有一點草率,文中至少要提到,經過調查,森林副產物是什麼、被告又是怎麼樣違法,但是這些都沒有提到,看到這樣的判決文,司法院真的認為判決的品質不要列為評鑑的內容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如果要個案處理,必須要回到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就是「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也就是主觀上,法官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且程序上,要有明顯違誤,結果也要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才會構成評鑑的事由。
蔡委員易餘:好,沒關係啦!我要和秘書長強調的就是你們一直覺得判決的品質不要列在評鑑的內容,個案就個案探討,但是很多問題是出在個案上。
林秘書長輝煌:是,這個部分有一部分是可以用職務監督來處理。
蔡委員易餘:是啊!是啊!因為真正……
林秘書長輝煌:就是促其注意或是給予警告。
蔡委員易餘:我想法官整體都有一定的表現,不致於會落到要列舉,可是大家真的會覺得問題就是在個案處理時給當事人的感受。
林秘書長輝煌:是。
蔡委員易餘:這是比較重要的,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是。
蔡委員易餘:好,再請秘書長注意。
林秘書長輝煌:是,謝謝委員指教。
蔡委員易餘: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