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思銘:(11 時 49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這個議題是所有委員都非常關
心的,本席回憶起以前發生的臺大宅男張彥文砍殺女朋友 47 刀令其當場死亡的事件,其實在我
們的社會常常可以看到這樣一個恐怖情人的悲劇,而這些事情的發生都有前因,即這些人常常
跟蹤騷擾被害人,這些行為進一步升級就造成了我們不能預防的後果。經過調查,這些跟騷者
大部分都是陌生人或是慕名的追求者,都不是家暴法規範的對象,所以在盤點目前法令後可知
,我們對於婦幼的保障顯然非常不足,現在本席就針對目前刑法及相關法令對這些跟騷行為的
規範與部長進行檢討。刑法對於構成恐嚇的跟騷行為適用恐嚇罪或強制罪,家暴法亦只約束家
庭成員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必須符合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或是與性、性別有關的行為才算,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僅規定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才符合要件,且裁罰僅新臺幣 3,000 元,也就是說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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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都沒有辦法解決跟騷糾纏這種狀況,所以跟騷法的制定實刻不容緩,請問部長同意這個
看法嗎?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的幾個法律,其實無法把所有的行為主體統統包括在
內,也就是有些行為主體已經構成民眾的不愉快,甚至騷擾到其個人隱私、生活常態進展的時
候,而這些行為主體可能在法律之外,所以我們要把這些囊括進來。委員本身是律師,自己就
是專家,我想你應該明白我的意思,這樣包進來是應該的。現在就是態樣各方面我們再處理得
圓滿一點,包括剛剛談的主觀要件、意圖要不要列入等等。
林委員思銘:是,我的意思就是現在這部法律的制定刻不容緩,因為很多跟騷行為的態樣,我們在
家暴法和性平法,三法都沒有辦法將其制定進去。
徐部長國勇:委員,你知道我的態度很清楚,我們都是讀法律的,有時候一說你就明白我在想什麼
,我也知道委員的想法,因為我們有共同的語言。所以這部分我是贊成的,我們的語言是一樣
的。
林委員思銘:所以要趕快訂定,刻不容緩,不能怠惰。
徐部長國勇:當然。
林委員思銘:我們現在真的認為內政部的腳步顯然沒有跟上,這個法的訂定真的要儘速去做。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儘速處理。
林委員思銘:另外我想針對內政部在 2018 年有一個版本,但內政部的版本就主觀要件部分,剛剛
部長也講了很多,但我看了一下草案寫「行為人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等主觀要件」,好像只
有針對恐怖情人或是陌生的跟蹤者,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去跟蹤別人。但我們現在常在社會
上看到一種情況,就是暴力討債,這是否也在我們跟騷法的要件裡面?
徐部長國勇:暴力討債會有強制罪等問題,因為縱然有債務,也不可以超出這些行為。
林委員思銘:我們實際上的案例,很多被暴力討債的債務人或其親屬,常常被這些暴力討債的人騷
擾,譬如去他家一直按門鈴或是一直跟縱他,但報了案警方說沒有辦法處理。
徐部長國勇:這個其實還是有處理,很多案件都有處理。
林委員思銘:沒有辦法處理,警方完全就是……
徐部長國勇:我請局長跟你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說明。
黃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暴力討債,其實內政部有設立一個 24 小時的專線,都可以送
到我們警察機關偵辦……
林委員思銘:現在先討論這個問題,在跟騷法的定義裡面,關於討債的主觀意識、意圖,然後去跟
蹤別人適不適用?
徐部長國勇:如果我們把主觀中加上怨恨,討債討不到就是一個怨恨的處理,其實還是可以列進去
。
林委員思銘:所以有包含在裡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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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事實上討債行為已經構成強制罪,因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所以這
是第三百零四條,委員也是這方面的專家,這些我們都會處理。
林委員思銘:我認為不一定,因為我按電鈴只是要叫他出來而已,我是有正當理由。我們認為一直
按電鈴這種應該是用跟騷法來規範可能會……
徐部長國勇:這部分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我們也有處理。一般來說,有涉及黑道等等,我們有
時查出來組織犯罪這些也會處理。
林委員思銘:但據我了解,警察常常到現場只有登記一下、了解一下,然後說這個他們沒有辦法處
理就回去了。結果對方又來,不斷地來啊!
徐部長國勇:我們警察同仁現在有專門在處理這部分。
林委員思銘:我的意思是,這個要用跟騷法來制定,要把他規範下去啦!
徐部長國勇:主觀認定還是可以加進去,討不到錢就是怨恨嘛!這個主觀要件都可以……
林委員思銘:對,一定要規範下去,否則警察沒有法律可以制裁他們。
徐部長國勇:對,但這個比較屬於輕罪,因為這一開始可能是行政罰後面才再變成刑罰。
林委員思銘:好,接著討論下一個問題,當然政府的態度就是過去一直擺著,現在要趕快處理啦!
徐部長國勇:是,我明白委員的意思,我們都是來處理問題的。
林委員思銘:方才管委員也有提到一個問題,因為我們知道這些跟騷者大部分都是病態的,精神有
問題,但我們現在看到無論是行政院的草案,或是我們委員的草案,對於這些病態的人,如果
被警察抓到,應該是強制送醫才對。
徐部長國勇:這一定要請他們幫忙,我們沒有辦法認定。
林委員思銘:所以衛福部對於我們的跟騷法到底有什麼配套措施?不能內政部訂一個版本,但相關
的配套措施跟立法都沒有啊!
徐部長國勇:這就跟我們法官在辦案一樣,到底是心神喪失,還是精神耗弱?當然現在改了,以前
這樣定義還是要經過鑑定,法官自己也不懂啊!
林委員思銘:所以要處理啊!衛福部現在如何處理跟騷法中的精神病患?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郭代理司長說明。
郭代理司長彩榕: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今天心口司沒來,但就之前他們提供的資料,跟騷行為的
原因是非常多樣的,多半是因為認知或行為的偏差問題,真正因精神或病態的理由所造成的跟
騷行為是少的。
林委員思銘:少的?
郭代理司長彩榕:依據他們蒐集到日本的研究,大概只有占 2%。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們都是內行人,很多這種跟騷者如果進一步產生犯罪行為,他們在辯護時都
會說他們精神有疾病。
徐部長國勇:是,我們都做過律師,所以都很清楚,甚至有時還拿出殘障證明。
林委員思銘:所以剛剛講少的這個理論可能不正確,大部分都是病態的啦!
徐部長國勇:對,就像偏執是否屬於病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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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偏執狂啊!關於這部分,我認為衛福部要跟內政部好好討論。
徐部長國勇:我們還是要尊重衛福部的專業,但我希望這部分大家一起來努力。
林委員思銘:是啊!跨部會要開會啊!不能法立出來結果窒礙難行,這樣不行啦!
徐部長國勇:我們有開過會。
林委員思銘:針對這部分的病患到底要怎麼處理?
徐部長國勇:這就是我之前說警察有警察的困難,他們沒有辦法認定。
林委員思銘:所以這部分一定要趕快處理。
徐部長國勇:是,謝謝委員,委員是這部分的專家,希望能多給我們意見。
林委員思銘:衛福部也要加緊腳步,不能一直靠內政部。另外,部長的報告一直說有法律競合的問
題,對此我不能認同,家暴法歸家暴法,性騷擾防治法歸性騷擾防治法,這個競合問題我覺得
不是問題。
徐部長國勇:至少有包攝的問題。
林委員思銘:跟騷法是針對一般大眾,家暴法是針對家庭成員間,性騷擾防治法是針對有性意向的
嘛!
徐部長國勇:家暴法也有跟蹤的問題,譬如離婚的先生整天去跟蹤離婚的太太。
林委員思銘:我了解,我的意思是跟蹤就適用這部分嘛!
徐部長國勇:所以這個有包攝的問題,我的意思就是要處理包攝問題。
林委員思銘:我認為涉及到刑罰才有法律競合的適用,因為家暴有特別的規定就用家暴法,性騷擾
就用性騷擾防治法,但是一般……
徐部長國勇:所以我才說有普通法跟特別法的這種關係存在。
林委員思銘:我的意思是這個一定要訂,沒有法律競合的問題啦!
徐部長國勇:沒有,普通法跟特別法的問題,我……
林委員思銘:這個法官在適用上,他們一定能夠分辨得非常清楚……
徐部長國勇:法律意見我們都可以溝通。
林委員思銘:這個部分要趕快……
徐部長國勇:我們都有共同語言,我們知道都可以溝通的。
林委員思銘:瞭解,我認為法律競合不是問題,我們還是要趕快去制定這部法律。
徐部長國勇:多謝委員!
林委員思銘:OK,謝謝!我的時間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