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委員蕙禎:(11 時 25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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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9 卷 第 26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不會。
湯委員蕙禎:今天這個算是特別刑法?
徐部長國勇:主要是特別的行政法,加上可能有刑事處罰的特別刑法,所以是有雙重性。
湯委員蕙禎:一直要警察機關來承受這麼大的責任,也是很奇怪。
徐部長國勇:其實當時也有一些意見認為這個是不是不放在內政部,但是最後決定是由內政部主管
。所以長官的命令,我們都接受,警政署當時也就這樣接起來。
湯委員蕙禎:因為不管是跟蹤法或糾纏法,在定義上是妨害自由、妨害性平等的一些前置行為,就
是不管他是用什麼樣的行為或者手段、工具,或在什麼場所,這裡只把它做一些定義的規範。
我想這在刑法上看到,他未來可能會碰到的一些罪,可能是社會法益的,比如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另外就是妨害個人法益的妨害自由罪。這個可能未來會碰到
最後面的是刑法上的罪。看起來這個刑法,後面還有一些特別刑法。特別刑法羅列下來真的是
非常多。
我講一個分局受理的案例,有人用 LINE 轉傳裸體的女性圖片,被一位林姓少女看到,林姓少
女就提訴。提出告訴之後,這個案子到檢察官那裡,因為警察局是用猥褻罪移送,檢察官好像
是用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兩個罪起訴。最後法官認為,性騷擾防治部
分為告訴乃論,後來他們和解,這個部分是公訴不受理;另外特別刑法就是用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來判刑。
其實在警察來講,他沒有辦法理解那麼多的法律,在受理階段,可能只能大致以構成要件符
合哪個刑法的規定移送,到最後檢察官或是法官的判決可能都會變更法條,所以這個案子應該
不是只有警察機關要承受下來。
剛才管委員講,還牽涉到精神狀態,因為訂再多的特別刑法都沒辦法阻斷這些病態危害的行
為,所以剛才有談到精神衛生法的部分。行為人要被繩之以法的時候,可能要看看適用哪一部
特別刑法還是普通刑法,哪一個比較適當。如果沒有糾纏法或跟蹤法,說不定在刑法認定上,
只是一個未遂。所以跟蹤或糾纏可能在行為上已經影響到受害人內心的安全感,或者是害怕。
我想這都是我們要保護的法益。剛才管委員講,可能要透過相關的機關一起來討論,而不是由
我們內政委員會來決定。
主席:今天是聯席審查,衛福部也有來。
湯委員蕙禎:衛福部也要來。這個部分,可能司法機關也要來。
主席:有,司法院和法務部都有代表列席。
湯委員蕙禎:好。這個是重大律令、特別刑法,我認為是特別刑法,應該大家一起來討論。未來不
管是普通刑法或特別形法,應該作一次澈底的討論。
這次因為跟蹤法或糾纏法,突然發現法律好多,最後要用哪一個法,可能讓執法者很辛苦,
應該讓大家一起討論哪些法要定,有的還是要討論到刑法的法益的部分,我們要保護哪一個法
益。最後懲處的時候,就是要處分或刑罰的時候,才整個歸到刑法的法令上。我想不要弄到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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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都很緊張,尤其對受理的警察來講,這都是應該大家一起討論。
徐部長國勇:這個法律之所以這麼困難,除了剛才我在報告中提到的包括警察沒有能力去認定這些
病態行為等等因素外,還因為這牽涉到司法院,需要院際調節、協商,如果他們對我們制定的
法律條文有意見的話,我們不能不經協商就送出來,否則行政院要將法案送出也會有問題,所
以院際之間必須對此有所處理,這是制定這個法律在程序上的困難之處,有這些必然且必須釐
清的程序,包括其究竟為普通法還是特別法等,這其實是整個法律的重點,必須釐清得更清楚
,這樣執行才不會出問題,如果匆促制定出來,等到執行時再出問題,比如病態行為和精神衛
生法產生衝突時警察要如何認定,如果由警察而非法院發出警告命令的話,警察是否可以其行
政行為限制人民的自由等等,有些學者認為這違反了憲法第九條的人民自由應予保障的規定,
有違反人權之虞,除非法院有授權,否則未經法院裁定是不能這樣做的,以上這些都是必須要
釐清的,必須經過協商。
湯委員蕙禎:整個層次的確是應該拉高,大家一起討論。
徐部長國勇: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