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1 時 46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大法官憲法法庭有一項非常
具有敏感性、或說具有時代意義的爭論,也就是通姦罪是否合憲。我比較在意的是,法務部代
表、也就朱檢察官站在反對立場,舉了一個例子:一名拾荒者的太太是弱智,有人欺負她,一
開始是強姦,後來成了妨礙性自主,後來還變成合了,所以只剩通姦罪可辦這樣的狀況。請問
法務部陳次長,這樣舉例適當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朱檢察官在會中所言,我不便評論。基本上,對於通姦罪,法
務部站在中立的立場,要聽聽大法官怎麼處理。這項議題在法務部的刑法修正小組也被提出來
討論過,而且同樣有不同意見,有人贊成,也有人反對,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慎重處理。
蔡委員易餘:這番發言昨天在網路上飽受批評,我認為在舉例時要小心,因為強姦就是強姦,不會
變成通姦;通姦行為可能屬於強姦,則一樣要以強姦罪論,如果要用時序認定後來合了,我認
為這樣說有些不適當,這點要請法務部注意。
我要與次長討論的第二點是關於假釋的問題。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之假釋,有
期徒刑亦有不得假釋之狀況。對於不得假釋之狀況,我假設一個問題,就是什麼狀況可以假釋
、什麼狀況不能假釋。由於時間關係,我就直接講,如果是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6 個月,是不得
假釋的;第二就是所謂的三振條款。我針對三振條款做出一些排列組合,在這些排列組合中,
可以看到一些比較奇怪的狀況。以我所列舉的,第一是三振條款,也就是看三次犯罪,包括初
犯、累犯與三犯。如果初犯是重罪、累犯也是重罪,若第三次犯罪仍是重罪,就符合三振條款
,不得假釋,所以第三次犯罪就不得假釋。如果初犯是輕罪、累犯是重罪、三犯也是重罪,一
樣適用三振條款。問題來了!如果初犯是重罪、累犯是輕罪、三犯是重罪,是可以假釋的,因
為輕重罪就是看累犯與三犯。

陳次長明堂:以五年為範圍。
蔡委員易餘:對,五年,所以可以假釋。如果初犯是重罪、累犯是重罪、三犯被判處無期徒刑,那
顯示罪名應該更重喔!
陳次長明堂:對。
蔡委員易餘:但仍是可假釋的狀況喔!
陳次長明堂:對於最後那種情況,我有點懷疑,我回去之後再研究一下。
蔡委員易餘:再研究一下?
陳次長明堂:對,第四種狀況要再研究。
蔡委員易餘:就我們對條文的理解,由於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有期徒刑,也就是判有期徒刑的罪,
但判的若是無期徒刑,就不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反而成為三振條款的漏網之魚。
陳次長明堂:會不會變成漏網之魚,我回去之後再研究一下,好不好?
蔡委員易餘:好,請你回去研究一下,也要研究如果有這樣的漏網之魚是否應該補好。
陳次長明堂:好。
蔡委員易餘:接下來,前年、也就是 108 年 2 月,應該是去年,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已經諭知
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違憲。針對累犯加重其刑規定被宣告違憲,大法官要求在兩年內修法,請
問次長,你們目前的修法方向為何?
陳次長明堂:我們已經提到刑法修正小組研究,當然有不同意見。在不能全都加重的前提下,到底
應以行為判別,還是一刀兩斷式處理,例如刑度多少以下統統不包括等,仍有不同意見,目前
尚未取得共識。
蔡委員易餘:所以,未來可能會做層次化等處理?
陳次長明堂:對。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們有信心解決累犯問題?
陳次長明堂:對。
蔡委員易餘:很多地方謠言傳出,在這項大法官解釋之後,未來可能就沒有累犯這種狀況,應該不
至於吧?
陳次長明堂:不會。
蔡委員易餘:所以,累犯制度還會留著?
陳次長明堂:對,先留著,並層次化處理。
蔡委員易餘:以層次化處理?好,基本上,我也贊成這樣,因為累犯之處罰仍有訓示效果。
陳次長明堂:是。
蔡委員易餘:再回到大家今天要討論的,就是外役監。從外役監去看剛才討論的累犯問題,我今天
所要提的就是前罪被科罰金的累犯有沒有辦法適用外役監?其實,除了這條線以外,還有其他
狀況,比如說,前罪如果被處緩刑,後來又累犯,也就是五年內又犯罪,導致緩刑遭到撤銷,
這樣的受刑人是否適用外役監?

陳次長明堂:不行。
蔡委員易餘:所以,有很多層次。以我提出的修正案,主要仍是考慮前罪若為得易科罰金、也就是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後來卻又犯罪,是否應該讓前次的輕度徒刑影響到後罪進入外役監的機
會?次長,你支持這樣的看法嗎?
陳次長明堂:我支持,也就是累犯的前罪如果是輕刑,就不應適用在後罪中做外役監之排除,在我
們今天的報告中也贊同這個方向。不過,委員之前提到的是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之刑,而我們
在上一屆討論的則包括六個月以下、未必是易科罰金的狀況,而是包括六個月輕罪,由於法律
也規定不得易科,但可以易服勞役之狀況,所以,現在就是以六個月以下,也就是以判輕罪為
標準,易服勞動或易科罰金皆可。
蔡委員易餘:好,基本上,我也支持這樣的修正。
接下來,我還要問次長一個問題,之前也請教過部長與矯正署長,就是收容人被註記幫派的
狀況。法務部責任署已回文給我,內容提到,依據民國 85 年或 99 年的函文,其實都有註記幫
派的受刑人必須分類的規定。我一直在意的是法源依據,看來包括監獄行刑法第九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第十一條、受刑人調查分案辦法,以及我剛才提到的法務部 85 年與 99 年函文,都
諭知註記幫派的管理依據,但我一直在問的則是,到底受刑人被註記幫派後,是否會影響其在
收容機構或獄所中的累進處遇或條件?會不會受到影響?
陳次長明堂:不應該受到影響。幫派最主要是針對入監的調查項目,因為擔心他入獄之後藉著配舍
、配房,又與同幫派收容人集黨結派。至於入監之後,幫派註記就該逐步解除了,包括處遇以
及將來處理方式在內。
蔡委員易餘:不會影響處遇嘛!
陳次長明堂:不應該。
蔡委員易餘:我日前向署長提及時,他回答的是如果在選擇工作、也就是雜役時可能列入考慮,因
為你們認為若有幫派,受刑人在監所裡工作時可能集黨結派,也許會影響一些比較單純的受刑
人。
陳次長明堂:對。
蔡委員易餘:對於這些出發點,我都同意。至於註記幫派不影響處遇一事,不只次長在這邊這樣表
達,署長也這樣講。
陳次長明堂:對。
蔡委員易餘:我日前詢問部長時,部長也這樣講。但我請你們提供資料給我之後,我就調到 104 年
至 108 年有註記幫派之受刑人後來被挑選進入外役監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104 年有 58 人申
請外役監,獲選人數 0 人;105 年有 67 人申請,獲選人數 1 人;106 年有 52 人申請,獲選人數
0 人;107 年 53 人申請,獲選人數 0 人;108 年 20 人申請,獲選人數仍是 0 人。被註記幫派之
後,真的不會影響到收容人的處遇嗎?否則,這類收容人申請進入外役監時,為什麼幾乎沒有
機會?不知道那一位是怎麼來的,他好厲害喔!不知可否讓我們知道他的大名?畢竟他特別厲

害。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不應該以註記幫派為排除之理由,我去年也向矯正署表示,幫派不是排除理
由。如果註記幫派之收容人在獄中如果表現不好,那是另外的考量,但不是以幫派註記做當然
排除。
蔡委員易餘:次長,我贊成你這樣的講法,因為我相信每一位受刑人一旦入監服刑,就只有一個目
標,就是好好表現,拿到獎狀,因為他想趕快回歸社會,畢竟他有他的家庭、他的工作,所以
,不能因為他犯罪前可能涉及幫派,你們就在他入監時註記幫派,這就是貼他標籤了耶!
陳次長明堂:這樣會標籤化一直到離監。
蔡委員易餘:這就是標籤化,而且是從他一入監之後就一路被標籤化。剛才的數字是貴部給我的喔
!此外,這五年來被註記幫派,後來解除列管的只有 74 人,至於其他人,不知道是不是在獄中
仍然照樣當老大、搞幫派,還是有其他情況?感覺起來,受刑人想解除註記沒那麼簡單。
陳次長明堂:去年,我們已經要求矯正署通知各監,不要受制於以前─我講的是以前,因為幫派以
前都是警察機關列的,幫派收容人入監之後,我們不會改,但針對幫派註記何時消除,我們本
來就要求各監自行處理。
蔡委員易餘:好。
我們再看一個數字:被註記加入幫派之受刑人申請外役監成功之機率是一般受刑人的九十七
分之一,由此可見,雖然大家都覺得不應以註記幫派影響對受刑人在監所內表現的評價,但在
事實上,據我所知,每個監所都有布告欄,被註記幫派的收容人一旦入監,你們都會張貼公告
,那就是一輩子的標籤,該受刑人就沒機會了,不管他再怎麼拿獎狀,後續要做外役監等各種
申請,機會都少了。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以後我們會注意。
蔡委員易餘:我們不希望標籤化。當然,你們站在管理角度,遇到特殊、表現不好的,要有差別化
管理,這部分我一定支持,但不該讓受刑人從進入獄所到離開都被標籤化。
陳次長明堂:不能絕對標籤化,我們不會這樣。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