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委員文吉:(11 時 33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在 106 年 6 月

通過後公布施行,原民會和教育部推廣原住民文化可說是不遺餘力,這樣的政策方向是對的。
因為當時原住民沒有學習族語的環境,二十多年前我在臺北市原民會擔任主委的時候,我們率
先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巢,當時尚未制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語言巢是學習紐西蘭推動族語的
經驗,這是百分之百沉浸式的教學,後來我們在臺北市設法讓都會區的小朋友有學習族語的環
境,當時臺北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動得最好,我們找住在都會區的部落耆老在家庭、教會
、活動中心,甚至在凱達格蘭文化館教導都會區的小朋友學習族語。因為臺北市有許多學校只
有一、兩個是原住民學生,像臺北市忠孝國小當時只有兩、三個原住民學生,而且分屬於阿美
族和泰雅族,這樣要怎麼學習?兩、三個學生就必須要找兩個老師,因此當時我們就推動原住
民族語言巢,語言巢這項政策已經納入原住民相關福利當中。
目前公費留學考試及公務人員考試都規定必須具備族語能力,老實說,我對這樣的政策持保
留態度,不論公費留考或公務人員考試都一定要學習講族語,我認為這方面要有配套措施。舉
例來說,倘使原民會規定原住民特考必須會講自己的泰雅族族語,但分發時卻是按照考試成績
分發,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會講泰雅族族語,但按照考試成績分發時卻是分發到屏東縣來義鄉
公所,當地講的是排灣族語,既然如此,當初為什麼要求考生一定要學習他們的泰雅族族語呢
?相關配套措施一定要做好,如果要求他們必須會講族語,是不是應該讓他們在泰雅族的鄉鎮
服務才對?雖然他們會講泰雅族族語,但你們卻是按照成績分發,結果只能分發到屏東縣去,
而他們又不會講排灣族族語,可見你們推動這樣的政策,相關配套措施卻還沒有完成。本席建
議你們把配套措施做好,針對按照成績分發的方式提出檢討,將其修正為會講某一族的族語,
那就分發到那一族的鄉鎮公所服務。
其次,本席對教育部深感遺憾,同時在此要表示抗議!當時為了解決流浪教師的問題,針對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必須進用一定比率的原住民師資,亦即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
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且校長、主任應優先聘任原住民族
已具校長、主任資格者,本來是到 108 年就已經滿五年,為什麼你們去年又將其修正為「於本
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原本是為了解決流浪教師的
問題,結果教育部又將其改為緩衝十年,這是原住民教育政策大倒退!我在這裡要表示抗議!
為什麼會這樣?原住民流浪教師的問題都解決了嗎?本來到 108 年就可以,結果現在你們又改
為緩衝十年,這是什麼道理?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在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之前,各地方政府及各學校都很努力,希望
能夠達到這個目標,但在執行面確實有一些困難,因為師資的……
孔委員文吉:就是因為執行面碰到困難,所以你們就修法嗎?
林次長騰蛟:主要是因為學校的缺額必須要有相關人員調動、退休或離職才會開缺出來,然後才能
增聘新的老師。
孔委員文吉:當初我是每年都列管,現在我真的感到非常遺憾!
林次長騰蛟:在修法的時候,大家也瞭解到這樣的狀況,不過我想我們的目標和孔委員一樣,都是

希望在修法之後,讓它能夠更務實,將來也能夠把族語的師資補齊。
孔委員文吉:這樣的修法是嚴重的倒退,我希望能夠再把它修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