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11 時 26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我今天特別要談的是依
照現行法律,候選人虛偽遷徙是合法的,選民虛偽遷徙卻是違法的問題。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
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法為之
,也就是秘密投票。我們再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
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對於未遂犯也予以處罰。
我先談候選人的部分,選罷法和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罷免法都規定候選人在 4 個月前遷戶籍到
某個選區就可以登記為候選人,事實上有很多是虛偽遷徙,實際上沒有去住,只不過刑法沒有
規範這個部分。對於戶籍遷過去但沒有去住,還是住在原來地方的情況,我不講很多的名字,
立法院也有這種立法委員,立法院的駕駛最清楚,因為他們在哪裡接送,他們最清楚,有人住
新北市,選區在臺北市,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已經是很早以前的法律,該是要檢討的時候了。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這就是所謂的幽靈人口、幽靈
選民,一個很有名的政治人物將戶籍從新北市遷到臺北市,或者從臺北市遷到新北市,然後選
市長,也有很多選民為了支持他跟著將戶籍遷過去,結果候選人無罪,合法;選民卻不合法,
這個真的要檢討,就從法務部開始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醒,如果相關的條文不夠周延的話,我們願意來檢討
。對於幽靈人口造成選舉結果不正確,一向是我們在選舉查察期間需要查察賄選的項目之一…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現在當然是,因為法律還在,我現在要談的是要檢討這個條文存廢與否,
我剛剛講的那麼清楚,候選人是虛偽遷徙的幽靈候選人,他是合法的,選民跟著他遷徙,卻不

合法。本席不講過去,要講過去的話,就是這麼多了,你看偵查終結起訴有二千多件,偵查終
結緩起訴處分有一千九百多件,真的非常非常多;對選民而言,浪費了時間、財力和司法資源
。我剛剛做了很強烈的對比─候選選人合法,選民卻是違法,所以要檢討這個法律。事實上,
很多國家沒有戶籍,選舉的時候就說幾月幾日開始造冊登記,就這麼一回事,所以這樣的法律
有著非常強烈的對比,我們要檢討。先聽聽司法院林秘書長的意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願意跟法務部一起來檢討這部分的規定。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部長,可以檢討嗎?
蔡部長清祥:好的,我們來研究。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你們可以找內政部、中選會來檢討。事實上,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無
記名投票就是秘密投票的權利;我們再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結果檢
察官或司法警察就問選民,第一句話就問你投票給誰?這都是要檢討的,這個部分我就不說了
。重點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兩個互相都要去檢討這個條文的存廢,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存廢嗎?會不會影響選舉的公平,這部分要慎重去考慮。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你跟內政部去了解一下,中選會知道有很多國家是沒有戶籍的,他們一樣
辦選舉,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